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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成文宪法国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理论内涵和法律规定看,各国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显然指的是第二种含义。至于主权所属,博丹认为应当是国王。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人民主权则成为一项根本的宪法原则。最早规定人民享有创制权与复决权的是瑞士联邦及美国各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在学术文献、法律之中,主权具有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个是指一个民族国家相对于其他民族国家的地位,表明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地理范围内都拥有自主的管辖权,在一般的情形下,这种管辖权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和限制;另一个是指这样一种观念,即在每个个别的国家之内,存在着构成最高政治和法律权威的实体,主权构成国家权力存在和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从理论内涵和法律规定看,各国宪法确认的人民主权,显然指的是第二种含义。

主权理论为法国人让·博丹(Jean Bodin,1530—1596)所创造。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实体,其权威是绝对的、不可分割的和永久的。至于主权所属,博丹认为应当是国王。国王在行使主权时,只服从上帝的法律和基本的自然法,而不受人类权威的限制。[1]博丹提出主权理论,是对当时法国因分裂和分离主义而导致频繁的内战和内乱所作出的反应,是为了强化国王的权威,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定。英国的政治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修正了博丹的主权理论,将主权之所在由国王转移到政府或者国家。霍布斯认为,如果人类保持在自然状态,就会过上一种“孤独、贫穷、卑贱、野蛮和短命”的生活。为了限制冲突,保持集体生活,就必须将一切社会权威集中于政府,因而作为地上的“道德神”的主权便与国家、政府是同义词[2]法国人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主张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为出发点,认为国家是人民订立契约之产物,国家权力系得自人民订立契约时的转让,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基于人民“公意”而产生的主权具有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属性,“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3]

法国大革命的胜利象征着主权由国王和政府转移到了人民的手中。从此以后,人民主权的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成为一项根本的纲领。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以后,人民主权则成为一项根本的宪法原则。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来自国民的权力。”1791年法国宪法第3篇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只能来自国民,国民只得通过代表行使其权力。”现行的法国1958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它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全民投票方式,以及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之。”日本宪法规定:“日本国民经正式选出之国会代表而行动,决定为吾人及吾人之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协和之成果及全国本土上自由之惠泽,决议敦绝因政府之行为而沿之成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

2.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

各国普遍以代议制作为人民主权实现的基本制度形态。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议会被作为民意之所在,议会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政策,就被认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议会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人民主权就是议会主权。但这种推论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议会的意志是真正的人民意志,与人民的意志相统一。如果议会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志的时候,就不能在议会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划上等号,就需要有补救的办法,以防止议会的专断。为此,一些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下列措施作为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

(1)承认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最早规定人民享有创制权与复决权的是瑞士联邦及美国各州。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意大利、西班牙、丹麦、保加利亚、古巴、爱尔兰、摩洛哥、法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相继加以仿效。赋予公民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实质就是承认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直接的立法权,以避免出现立法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反映民意甚至违背民意进行立法的现象发生,保证代表机关的意志不同作为本源的国民意志发生冲突。

(2)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多要求代表们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依法对自己选出的代表进行监督,对那些不称职或失职的代表依法加以罢免,保证人民真正地成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和国家的主人。

(3)实行公民投票制。公民投票又叫“全民公决”,即由全体公民投票表决,是直接民主的基本手段,也是民主程度最高的一种决策手段。不同于选举中的意愿表达之处在于,它是公民对某一特定问题以主权拥有者的身份直接行使决断权,多适用于这样两种情形:一是用于探寻公民对新宪法或重要宪法修正案的意愿,像法国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菲律宾现行宪法、俄罗斯现行宪法都是经公民投票之后生效的;二是用于探寻公民对某些重大决策的意愿,如1904年挪威在是否与瑞典断交问题上、加拿大和新西兰在禁酒问题上、1975年英国在是否继续成为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的问题上等都曾采用过公民投票的方式。

3.人民主权与政体

从基本形态上看,国家政体有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当今世界,贵族制几乎不存在了,君主制和共和制就成为国家政体的基本分类了。君主制和共和制的分类标准,在德国的国家学说中,是所谓国家意志的形成方法,或主权之所在。以一个人的自然意志为国家意志的,或集主权于君主一身的国家为君主制;国家意志建筑在法律手续之上,并以多数人的意志活动为准绳的国家,或者主权操纵在国民手中的国家,就是共和制。这种分类,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形式的分类,因为就君主制而言,存在着专制君主和立宪君主的区别,如同是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和日本就有所不同;如果我们把同样是共和制的美国和纳粹德国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就会发现其采取的国家政体相同,但造成的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依此而论,很难说人民主权的实现与哪一种国家政体形式是最佳的匹配关系。否则,我们就无法对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采取君主政体,但在国家制度的构造上遵循人民主权原理这种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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