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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够要求撤销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7.假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够要求撤销?被赶出来的孙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刘某和周某事先串通好的,气愤难奈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订立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案情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假离婚而引起的对财产分割的争议。

57.假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能够要求撤销?

案情介绍

2004年,四川某镇村民孙某(男)经人介绍与刘某(女)结婚,由于两人均是再婚,因此对这段婚姻格外珍惜。结婚后,孙某将户口迁到妻子所在的镇上,并和妻子一起买了套新房。2009年底,当地户口被冻结,传出了即将征地农转非的消息,闻知此事后,刘某的一位朋友周某在一次串门时向夫妻俩传授起征地拆迁的“经验”。周某说,当初他和妻子就是赶在征地前办了离婚,之后一人分了一套房子,并为此不断劝说俩人办离婚。孙某起先坚决不同意,但耐不住妻子的再三劝说终于勉强答应了,两人定下了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以及所买新房均归妻子刘某所有,但同时又口头约定离婚后仍像未离婚那样生活,多分一套房后马上复婚,之后两人便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生活在一起。

2010年初,孙某夫妇同周某等人一起喝酒聊天,入席不久,刘某和周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先后离开。而孙某则和其他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才回家,推开家门却发现周某和刘某同处一室,两人衣衫凌乱、神色紧张,孙某厉声质问二人,两人却矢口否认有染。在拉扯中孙某扇了刘某两嘴巴,刘某大哭着夺门而去。第二天酒醒后孙某后悔不迭,好不容易找到妻子后便央求刘某回家,刘某却说两人已经离婚,不应再继续生活在一起,坚决拒绝回家。不久,刘某带着自己的兄弟找到孙某,声称根据离婚协议房子属于刘某所有,要求他立刻搬出去。被赶出来的孙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刘某和周某事先串通好的,气愤难奈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订立的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孙某和刘某就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订立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孙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和胁迫,因此应当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都应遵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据此法院判决对郑某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不予支持。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假离婚而引起的对财产分割的争议。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满足某种特定利益,骗取另一方同意或双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或经法院调解离婚,之后仍然如同夫妻般共同生活的情形。正如本书之前指出的,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双方协商后共同欺骗登记机关或法院而达到离婚的目的,另一种则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而骗取对方的离婚同意。就假离婚本身而言,如果是双方通谋实行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登记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如果是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欺诈而离婚的,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撤销。那么,在假离婚过程中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要求撤销呢?这同样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就双方串通协商假离婚的情况来说,虽然夫妻双方在协商离婚时并非真心抱有离婚的意图,但他们却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而作出了意图离婚的虚假意思,并且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根据该虚假意思而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调解离婚,而当事人不能在事后以并非真心离婚为理由要求登记机关或法院撤销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假离婚就会发生同真离婚一样的法律效力,因离婚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在假离婚过程中双方也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在协商时一方或双方往往会因为是假离婚而抱着开玩笑、不认真的态度来处理这些问题,换言之,离婚协议也很有可能并非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但正如同假离婚行为本身一样,即使该离婚协议并没有反映当事人的真意,只要双方达成了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该协议在双方正式离婚后就必须依法产生效力,也就是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除非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协议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或者证明订立协议时双方曾明确表示不愿受该协议内容的约束,但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要想举证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夫妻串通协商假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作的约定双方都必须遵守和执行,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不能要求法院撤销。

就一方欺诈另一方办理离婚的情况来说,由于受欺诈方因欺诈方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对事实做虚假陈述而作出了离婚的意思表示,在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进行撤销。而在此过程中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如果受欺诈方能够证明对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同样存在欺诈的情形,则可以在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离婚协议。但必须注意,该起诉必须在协议离婚后的1年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就本案来看,孙某和刘某虽然是为了在征地分房时能够多分到一套房而假离婚,并且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但由于这属于通谋协商离婚,其同真离婚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由于孙某不能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刘某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因此不能要求法院对该协议进行撤销或变更。本案再次提醒世人,假离婚非玩笑,千万莫要聪明反被聪明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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