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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5.没有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保护?本专利权利要求清楚的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电讯设备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940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15.没有说明书支持的权利要求是否可以得到保护?——佛山市顺德区××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纠纷案[2]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邮电设备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6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易装拆活页式光纤电缆接头盒”,专利权人为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邮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邮电设备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易装拆活页式光纤电缆接头盒,包括竖式盒体(1)、盒罩(2)和转接器(3),盒体(1)上设置密封的筒形缆线进/出口(4)和固定座(5),盒罩(2)将固定座(5)密封。其特征是:转接器(3)由多个易装拆活页式线盘(6)构成,所述线盘(6)与固定座(5)的连接架(7)活动式连接,所述连接架(7)呈扇形或斜坡形,其内侧设有与线盘(6)连接的弹性连接扣,各线盘(6)可向上转30°~60°并且能单独装/拆,固定座(5)上设置余线接收盘(8)使线盘(6)上的光纤缆线得以延长;位于筒形缆线进/出口(4)一端设置潮湿检测器(9),固定座(5)上分布多个检测点,该检测点通过密封引线连接到潮湿检测器(9)。2、……4、……”

针对本专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电讯设备公司(简称××电讯设备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认为,本专利弹性连接扣、活动式连接以及潮湿检测器三项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上述技术特征说明不清楚,因此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亦不能确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弹性连接扣的具体结构和形状,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弹性连接扣、活动式连接、潮湿检测器的技术特征均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1至4的概括均未超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清楚的限定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409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原告××电讯设备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第940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描述了弹性连接扣、潮湿检测器设置的位置,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弹性”还表示该连接扣具有能够变形的特征,而活动式连接是对线盘和固定座连接架连接方式的说明,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现有实现相应功能的部件中进行选择、运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2至4中也包括此三个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基于与认定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相同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已经限定了弹性连接扣、潮湿检测器、双脚介子、加强芯连接点、混合式接线盘设置的位置及其与各部件的连接关系,且并未对上述技术特征的具体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对技术特征进行了说明,清楚、简要地表述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对各部件的功能、参数、形状的描述及其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从实现相应功能的现有技术部件中进行选择。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弹性连接可以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实现弹性连接,对弹性连接扣的结构和形状并无特殊要求。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中采取何种技术手段实现弹性连接是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电讯设备公司所主张的弹性连接扣的结构和形状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电讯设备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之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利用说明书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原告坚持认为权利要求书中的三项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然后具体阐述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内涵,最后基于对这两点的掌握,结合本案进行分析。

1.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讲,权利要求书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以间接的语言复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说明请求保护的内容。专利授权之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也是判定侵权的依据。权利要求书内容和表述应当清楚、简明。首先“清楚”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而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其二是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体应当明确,即类型应当清楚。其次,简明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权利要求的数目合理,没有不必要和不当的描述。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权利要求书必须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可以发挥澄清和解释功能。一方面,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已经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而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特征如果没有写进权利要求书中,除了在审查程序中可以通过修改加以补充外,在批准专利以后,就不能再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法修改以后,权利要求书的记载与说明书一样都成为原始公开的一部分。申请人可以将权利要求书超出说明书的内容补充进说明书中。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修改可能满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但在有些情况下可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另一方面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具有解释作用。说明书和附图虽然不能作为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但是,说明书和附图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可以发挥澄清和解释功能。可以说,说明书和附图是权利要求的依据,当权利要求内容与说明书的内容有差异,不能确切反映说明书的内容时,就应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弄清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在有些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基本不考虑说明书及附图在侵权判断中的作用,这种做法也不妥当。说明书及附图在澄清保护范围上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大时,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缩小的解释;二是在权利要求的范围较小时,对权利要求作出适当扩大的解释;三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易理解时,可以依据说明书予以明确。

本案中,“易装拆活页式光纤电缆接头盒”专利的专利说明书明确了各主要设备的位置布局以及连接方式,相关技术人员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可以轻松地进行关键设备的选择,并实现适当的连接,即通过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实现该专利并且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权利要求书是以说明书的记载为依据的,且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公开了技术解决方案和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现实发明的具体技术措施或相当的内容,不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劳动之后就能达到发明的目的的。

2.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内涵

目前对于“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有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只要说明书中包含有与权利要求书相应的文字记载就认定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有的学者和法官认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都是原始公开的一部分。若上述观点成立,那么只要将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相应文字补充到说明书技术方案中去,就能解决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个问题,因而任何专利申请文件如果存在上述问题都能通过修改说明书而加以解决,这样一来,《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就变成对专利申请人撰写的形式要求了,当然这种观点是不合适的。权利要求书要以说明书为依据,这是对权利要求书的一种是实质性要求。即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取决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必须得到说明书所描述具体实施方式的支持。因此,除了少数情况可以通过对说明书作出适应性的修改来校出这个缺陷以外,多数情况都必须修改权利要求书,使其满足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满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规定,所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第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应该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众所周知,权利要求书是用来对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抽象和提炼。因此,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应该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如果在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已经指出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内容能推断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仅适用于特定的应用领域,那么权利要求中也应反映出特定应用领域,否则,权利要求就与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不相适应,不满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要求。

第二,权利要求对技术特征所做的概括应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披露的内容相适应。权利要求书通常由一项或者几项技术特征概括而成,而这些技术特征是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一般来说,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越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越宽。但是判断权利要求所做的概括并不是机械地依据说明书中具体事实方式数量的多少来确定,主要看该概括对于普通技术人员能否根据说明自然而合理地导出[3]。权利要求的概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披露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权利要求书中相应采用了上位概念来概括;另一种是说明书中对某技术特征给出一种或几种具体结构,而在权利要求书中用功能对其限定。对于前者,主要看该专利申请的发明构思是否是利用了这种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共性,如果所有下位概念都能适用,这种概括是被允许的,反之不可。对于后者除了已经形成该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之外,最好在说明书中给出多个实施方式。对于说明书中某一技术特征仅给出一个实施例,而权利要求该种技术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情况,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得知此功能,也可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的话,则权利要求中用功能限定特征的写法是允许的。相反,如果说明书中提到的功能是以说明书中描述的一种特定方式来完成的,没有说明其他替代方式,那么权利要求将其概括写成该功能的其他方式或全部方式是不允许的。

第三,任何一项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例或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如果说明书中所有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未得到说明书所描述实施方式的支持,该权利要求就不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有的权利要求书中有好几项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优选方案,此时对于每一个优选方案,应该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例中得以体现。否则也会被认定为未得到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支持。

第四,独立权利要求应该包含达到发明目的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实质审查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也规定此款可以作为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理由。

第五,权利要求中的取值范围应当与实施例给出的范围相适应。具体说来应当满足以下两点:其一,权利要求中参数取值范围的宽窄应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数量相适应。宽的参数选择范围应该有足够多的实施例。也就是说,除权利要求中取值范围较窄的情况之外,至少要求说明书中有该范围两个端值或接近端值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对于很宽的参数取值范围,最好有多个中间值的事实例。其二,权利要求所给出的取值范围与说明书中给出的范围不相矛盾。对此,一方面要防止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给出的取值范围明确不一致,另一方面,对于权利要求的优选取值范围,至少应有一个实施例落入优选范围之内,同时对于说明书任何一个实施例中的取值,应找到一个相应的权利要求,使此取值落在该权利要求给出的取值范围之内。

以上归纳了满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规定至少应该满足的五个方面的要求。对于不满足上述五方面要求的情况,绝大多数在审查期间仅将权利要求书相应的文字补充到说明书第五部分技术方案中去,如仍不能消除此缺陷,则必须修改权利要求书,使其体现出以说明书为依据。当然,这也不排除有一部分可以通过将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补充到说明书中加以解决,但这仅适用于权利要求中披露的内容本身已经十分清楚,将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应文字补充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之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修改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理解和实施该发明的这种具体实施方式。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权利要求通常是对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的上位概括,在认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时,不应该仅局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限定,更应该注重其实质内涵。

具体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判断的是: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规定,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本案中,专利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描述了弹性连接扣、潮湿检测器设置的位置,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弹性还表示该连接扣具有能够变形的特征,而活动式连接是对线盘和固定座连接架连接方式的说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弹性连接扣、活动式连接、潮湿检测器技术特征的位置、连接关系、功能要求均记载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现有实现相应功能的部件中进行选择、运用,不需进行创造性劳动。该说明书并不是仅仅提供了技术概念或设想,而是提供了该技术的实施方式。因而,权利要求1没有必要对具体实施方式作出限定,其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2000年修订《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10年2月1日)

第十七条 (2002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2002年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也作了同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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