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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的具体权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医方的具体权利(一)治疗权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治疗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因此,有必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医务人员的医学研究权,为医务人员顺利进行临床医学研究提供保障。此外,临床医学研究往往涉及患者的许多个人资料,医务人员必须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名誉权、隐私权。

二、医方的具体权利(2)

(一)治疗权

执业医师的专业活动就是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恢复或维持健康提供治疗行为,这是执业医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因此,治疗权的产生前提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师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以及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一方面,医师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活动范围内行使治疗权,另一方面,医师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活动中,在患者同意及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治疗权。医师治疗权的内容主要有:

1.疾病调查权

疾病调查权是治疗权的首要权利。在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或执业国家医疗保健活动中,医师有权对与疾病有关的情况进行询问、身体检查以及居住环境检查等,也可以建议对与患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与检查。医师对患者的调查及结果,原则上应当在病历中或医嘱中进行记录并保存。涉及患者的隐私,可以不在病历中记录。严禁录音、录像;但得到患者的同意或涉嫌刑事犯罪等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3)

2.自主诊断权

在经过临床医学调查和其他必要的调查、检查之后,医师有权在自主判断的基础上,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或疾病状况做出诊断。任何人或部门不得指使、妨碍医师的自主诊断权。医师的诊断,原则上应当以书面病历的形式做出。特殊情况下,为疾病的快速治疗需要,可以进行口头诊断,但事后必须补充记录。

自主诊断权是治疗中涉及法律问题的最重要权利。因诊断失误、虚假而导致侵犯患者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后果的,做出诊断的医师需承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医务人员的自主诊断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在疑难病例会诊讨论中,医务人员可以坚持个人的医学诊断,但在治疗方面应当按照会诊讨论形成的诊断意见实施。

3.医学处方权

医学处方权包含对患者疾病进行治疗的一切医学方法与措施,如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人身自由限制等。医学处方权的行使必须是经治医师本人,该权利不得转借于其他未亲自参与诊治的执业医师或其他非法执业医师。医学处方权的行使必须坚持经济性、合理性、有效性、合法性的原则,不得滥用药物特别是抗菌药物或滋补药物,不得使用非法药物。经治医师对于开具的处方有向患者说明的义务。

(二)获取报酬权

不论是在医疗合同关系中还是医疗事务无因管理中,医方都享有请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权利。而在强制医疗关系中,医方为患方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国家拨款。

(三)特殊干涉权

通常而言,医师的一般权利常服从于患方的权利的基本要求。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为对患方根本利益负责需要限制患方的自主权利,实现医师自己的意志,以完成医师对患方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利称为医师的特殊干涉权。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常常动用在下列范围。

1.患者拒绝治疗

一般情况下患方拒绝权必须在患方有理智决定、法律允许、医生讲明利害之后,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如果是在下述情况下患者拒绝治疗,主治医师可以行使特殊干涉权:

(1)拒绝治疗将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救的损失;

(2)拒绝治疗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做出的;

(3)拒绝治疗是患方的精神情绪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下所做出的;

(4)拒绝治疗是在药物对思维、认识能力产生影响的作用下所做出的。

2.必要的行为控制

对发作期的精神病和法律规定的某些疾病患者,如对艾滋病、麻风病等烈性传染病的患方,医生可以行使干涉权,依法采取合理的、有效的、暂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强制患方住院并接受治疗。

(四)医学研究权

医学研究权是指医务人员在临床医学实践中,对疾病的治疗与预防进行研究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临床医学研究与基础医学研究最大的区别之一,在于实验对象的不同,基础医学研究的主要实验对象为动物,而临床医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有意志的就医患者。因此,有必要采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医务人员的医学研究权,为医务人员顺利进行临床医学研究提供保障。

医务人员行使医学研究权是一项具有限制性的权利,必须坚持尊重患者生命的原则,坚持社会公益的原则,坚持诚实研究的原则。此外,临床医学研究往往涉及患者的许多个人资料,医务人员必须坚持保守秘密的原则,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名誉权、隐私权。

(五)人格尊严权

医务人员与患者一样,都是社会公民,其人格理应受到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5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强调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不向医务人员提供虚假情况,不有意识误导、骗取医学证明文件,不向医务人员提出不合理及违法的要求;病情明确之后,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治疗做出负责的决定,不随意猜测、责怪医务人员;对出现的医疗问题,应与医务人员配合协商,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不侮辱、不殴打医务人员,不破坏医疗机构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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