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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养安排的国内做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国际收养安排的国内做法在国内,缺乏任何法律基础的跨界合作形式还没有发展起来。在德国,虽然公布了很多法院判决,但有关收养过程中跨界合作的判决只公布了一起。收养人是意大利人,根据意大利法,承认外国收养的先决条件是经过意大利法院的认证,根据先前的收养指出收养人进行收养是适格的,而向德国法院提交的这份认证不再主张收养人的适格性。

二、国际收养安排的国内做法

在国内,缺乏任何法律基础的(非官方的)跨界合作形式还没有发展起来。目前主要有许可制度、控制制度和承认制度。

(一)许可制度(Licencing system)

根据许多法律制度,为儿童寻求适格的收养父母,只有那些为此目的特殊许可的机构才能进行服务活动。特别是亚洲、非洲、南美洲的许多国家,已经将由外国人收养以保护儿童的任务交付给有执照的收养机构。结果在实践中,没有有关收养机构之间的积极合作,国际收养就无法进行。这些机构互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安置后的监管。如果收养人第一次成为养父母而做出的独立收养,一些国家要求在收养国允许做出收养之前,将儿童与收养人一起安置一段合适的时间,以便决定收养人是养父母还是监护人。它们进一步要求在确定允许收养之前应向它们提交有关儿童发展的报告。哪些法律障碍将阻止收养国法院做出收养决定,是否应得到来源国的收养机构的最后同意,这一点并不清楚。但是在实践中,这方面的合作运作得很好。印度是个明显的例子。印度最高法院就国际收养做出了非常明确的指示:只有通过被收养国政府登记或承认的社会或儿童福利机构才能进行收养申请。(108)这些不同的机构如“安置机构”(placement agencies)、“收养机构”(adoption agencies)应加以区分,收养机构必须保障福利机构关注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儿童寻求适格的收养。

(二)控制制度(Control system)

在其他一些儿童来源国家,趋势是集中责任控制私人活动。控制不仅出于防止私下交易的目的,而且出于限制某些家庭为了金钱利益的弃婴行为。在罗马尼亚,存在一个中央收养委员会(central adoption committee),它是个公共机构,有权与收养国的有关机构缔结双边协议。根据收养委员会和巴伐利亚相应的部门签订的一项协议,已经确定了以下程序:在收集完所有文件,提交有关收养父母的适格性报告后,收养申请将转交给收养委员会,收养委员会委托专业机构从事拟被收养的儿童的个体化工作。2~3年后,收养人的心愿可以完成。但是,收养程序必须在罗马尼亚进行,收养机构授权代表收养父母。收养委员会还主张要有儿童今后发展的四份报告,每6个月提供一份。(109)

(三)承认制度(Recognization system)

外国收养的承认仍然是个主要问题。在德国,虽然公布了很多法院判决,但有关收养过程中跨界合作的判决只公布了一起。收养人是意大利人,根据意大利法,承认外国收养的先决条件是经过意大利法院的认证,根据先前的收养指出收养人进行收养是适格的,而向德国法院提交的这份认证不再主张收养人的适格性。在所有可获得的可能性中,这依赖于意大利的认证,然后由收养人提交给德国法院。一国做出的收养能否得到另一国承认的原因很多,例如管辖权要求(根据来源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的排他性管辖权),同意的要求和有关特定机构介入的要求等。(110)在德国,仍然缺乏承认外国收养令的效果的程序,而是根据不同的条件做出不一致的判决。例如,承认授予离婚后一方父母的监护权而不承认继承情况下的监护权。因此,德国的收养父母通常被建议在儿童本国完成收养程序后再到德国进行第二次收养(second adoption)程序,但是这种双重收养的费用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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