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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制度一、国际汇率体系的发展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成员国必须与基金磋商其汇率政策,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第四节 汇兑安排的国际法律制度

一、国际汇率体系的发展

建立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一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货币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在20世纪后半叶,国际汇率制度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一)1947—1971年:固定汇率制阶段

如前所述,《基金协定》在“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建立了固定汇率制度,黄金是国际汇率制度的中心,基金组织成员国必须按照黄金平价确定货币对外价值,即按美元定值,美元与黄金直接挂钩,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汇率波动幅度保持在平价±1%之内,只有在纠正国际收支“根本性不平衡”并在基金组织同一情况下,才能改变这一平价。1971年8月,美国单方面正式停止兑换其他国家持有的美元余额,固定汇率制即告结束。

(二)1972—1977年:浮动汇率制“试验”阶段

为了稳定国际汇率体制,1971年,基金组织执董会通过了一项题为“中心汇率与扩大的波动幅度”决议。根据决议,如果某成员国汇率浮动不超过基金组织规定的固定汇率±2.25%,该成员国被视为遵守了基金义务,即维持固定汇率。1973年后,美元再度贬值,一些国家汇率的浮动幅度也不再受规定幅度(±2.25%)的限制,当时主要货币未能形成新的汇率结构。

(三)1978年至今:浮动汇率制阶段

1978年,《基金协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基金组织成员国在选择汇率制上有更大的自由,成员国可以(1)将货币与特别提款权、其他货币或某一篮子货币挂钩,不包括黄金;(2)达成合作安排;(3)维持所选择的其他汇兑安排。[26]第(3)项属于浮动汇率安排。在浮动汇率安排下,政府干预外汇市场的目的是平息汇率短期波动、稳定汇率、缓解市场压力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管理的规定

《基金协定》第4条和附录C的规定共同构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的汇兑安排制度。这是《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的主要成果——对已经实行了数年的浮动汇率制度明确认可。它所确定的现行国际汇兑安排法律制度体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正式放弃了布雷顿森林制度的金汇兑本位制,《基金协定》明确规定:“成员国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这样,黄金就不再是决定各国货币价值的基础。

第二,间接取消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平价制度。规定“在国际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得以总投票权85%的多数票作出决定,实行一个在稳定但可调整的平价基础上普遍的外汇安排制度”[27],并规定了保证平价制度实施的多项条件。这就在实际上使恢复平价制度难以兑现,因为要获得85%的赞成票是相当困难的,只要美国一家反对,任何恢复平价制度的努力都会白费。

第三,基金成员国可以选择各自的汇率政策,既可以使本国货币与特别提款权或其他货币保持平价,也可以实行其他外汇安排即浮动汇率。这就在实际上认可了1973年以来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四,基金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汇率政策,但也不是自由到不受任何约束的地步。成员国必须与基金磋商其汇率政策,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基金要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实行严格监督,其目的是促成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但是,这种努力不是以维持货币平价,而是要求成员国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避免反常的货币混乱以促进稳定来实现的。

这样,《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正式宣告了一度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平价制度的终结,出现了新的国际货币制度。《基金协定》始终遵循着这样一些原则:首先,力求汇率的相对稳定,以保证经济增长和扩大国际贸易;其次,维持有秩序的外汇关系,避免竞争性外汇贬值;第三,货币大国承担不利用变更汇率转嫁危机的国际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多种汇率的待选择性,也赋予了成员国选择对他国不利的汇率政策的自由。当然,是否有利于他国经济发展,并非一国选择汇率种类的标准,但必须认识到,汇率政策的制定,如果侵犯了他国合法的经济利益,不但得不到基金组织认可,而且还会涉及当事国的国际法上责任问题。

三、国际汇兑安排的一般义务

《基金协定》第4条第1款为成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所以小标题为“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它确定了国际货币体系中汇兑安排的基本指导思想:“鉴于国际货币制度的宗旨就是提供一个促进国与国之间商品、服务和资本的交换以及保持经济健康增长的框架,而且主要目标是继续发展保持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要的条件,各成员国保证同基金组织和其他成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形成一个稳定的汇率制度”。该款提出了国际汇兑安排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个架构,便利各国商品服务和资本交换,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乃为实现金融和经济稳定发展提供必要根本条件。为此,成员国必须互相合作,完成下列基本汇兑义务:

1.“努力将各自的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目标放在实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可实现合理的价值稳定,又适当照顾到自身的国情”[28];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经常造成动荡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29]。这条规定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经济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国际义务;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30]

四、《基金协定》的汇兑总安排措施

《基金协定》有关汇兑安排的基本内容,主要反映在第4条第2款。该款有三项:

1.在本协定第三次修改日之后30天内,各成员国应把其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方面计划采用的汇兑安排通知基金组织,汇兑安排的任何变化,应及时通知基金。

2.根据1976年1月1日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汇兑安排可以包括:(i)一个成员国可以采用特别提款权或黄金之外的其他尺度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ii)通过合作安排,建立起成员国的本国货币与其他成员国的货币比价;(iii)成员国选择的其他汇兑安排。

3.为适应国际货币制度的发展,在得到占总投票权85%的多数同意条件下,基金组织可就总的汇兑安排作出决定,但又不限制各成员国根据基金的目的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

五、国际汇兑安排的监督制度

基金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参与国际汇兑安排的运作,而这种参与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监督成员国的国际汇兑安排,那么它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基金协定》第4条第3款:对汇兑安排的监督。其具体内容为:

“(a)基金应监督国际货币制度,以保证其有效实施,并监督各成员国是否履行了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b)为了履行上述(a)项规定的职能,基金应对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行使严格的监督,并制定出具体规则,以在汇率政策上向各成员国提供指导。各成员国应该向基金提供为监督所必要的资料,在基金提出要求时,应就成员国的汇率政策问题与基金进行磋商。基金制定的原则应该符合各成员国确定本国货币对其他成员国货币比价而采用的合作安排,并符合一个成员国根据基金组织的宗旨和本条第1款规定选择的其他形式的汇兑安排。这些原则应尊重成员国国内的社会和政治政策,在执行这些原则时,基金应该对各成员国的国情给予应有的注意。”

从该款的规定中可见,在基金组织履行监督职能时,有义务制定出具体规则;有义务与成员国就汇率政策进行磋商;有义务制定出操作规则。

六、平价体系中成员国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基金组织成员国建立平价制度要有共同的标准。他们不能以黄金或任何一种货币为实行或恢复外汇固定平价制度的共同标准,即任何国家不得以黄金或其他一个国家的货币表示本国货币的价值[31]

凡是对本国货币规定有平价的成员国,必须考虑下列因素:在其义务范围内采取的措施要符合《基金协定》;保证在其国境内进行的本国货币和其他定有平价的成员国货币之间的即期汇兑交易的最高和最低汇率,与规定的平价相差不得超过4.5%,如果欲超过这一幅度,需以基金总表决权85%的多数票作出决定[32],扩大或缩小上述汇率浮动的幅度以及依交易性质的不同允许成员国改变汇率浮动的幅度。

关于平价的变更问题,《基金协定》附录C第6段规定:“成员国除非为了纠正或防止出现基本的不平衡,不应提出改变其货币平价。”可见,成员国对于自己已确定的货币平价,有权予以改变。但是,这种改变受到严格限制。一方面,成员国必须是出于纠正或防止出现基本不平衡这样一个动机,为了增加外汇收入或调整产业结构等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汇率平价调整,是不符合《基金协定》要求的。另一方面,在形式要件上,必须由成员国提出,并与基金组织磋商。

成员国也有权废止一个正在实施的平价制。如果某一成员国通知基金组织,打算废止根据《基金协定》确定的该国货币平价,那么,该平价对实现《基金协定》的宗旨不再有效[33]

《基金协定》的内容,发挥了它调整国际汇率体系的作用:

首先,它确定了国际汇率体制。自1973年《牙买加协定》生效以来,《基金协定》就赋予成员国在汇率种类的选择上以极大的自由权,这是一个固定汇率、浮动汇率、钉住汇率等多种汇率制度并存的体系,是成员国可以在不违反《基金协定》宗旨的前提下自由变更的体系。这种不同于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汇率的现存制度,既是适应20世纪70年代以来至今国际形势发展的要求,也影响了现今国际汇率制度的走势——多极化与集中化交错并存的格局。

其次,《基金协定》实质上确立了以浮动汇率制为主的国际汇率制度。这是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第一,从世界经济格局来看,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都实行浮动汇率,这些国家在基金中占有主要的地位。他们经济的高涨和衰退影响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发展,它们所实行的浮动汇率当然也要影响其他国家。据相关经济学家估算,所有实行浮动汇率国家的贸易占全世界总贸易量的2/3;全世界以实行浮动汇率的货币进行贸易的贸易额则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4/5。这也说明了浮动汇率的重要性。第二,美元等货币是国际储备资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持有大量的美元等外汇储备,以作为调节国际收支和干预外汇市场的工具。因此,这些储备货币汇率的浮动,不仅影响所有国家持有的储备资产的实际价值,更会影响所有国家对外经济交易的水平和稳定。第三,从浮动汇率与其他汇率的关系来说,实行钉住汇率国家的货币大多与某个主要发达国家的货币或一组综合性货币篮子保持密切的关系,这些主要货币的汇率的浮动使钉住汇率具有不同于布雷顿森林平价制度下的特点,即实行钉住汇率国家的货币会随着它所钉住的货币一起浮动。这不仅影响他们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易,而且会大大影响实行钉住汇率国家之间的贸易的发展。

再次,《基金协定》确定的汇率机制选择比较灵活,不受其他国家或经济因素的干预。基金协定这一宽松的立法,增加了基金组织及成员国进行汇率监督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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