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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养安排概说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收养安排概说(一)国际收养的产生1.国际收养的现状国际收养现象在收养制度产生之时便伴随出现,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常见。某个国家可能关闭国际收养的大门或限制国际收养的可能性,但另一国则可能会在此时采取自由政策。但是,从总的趋势来看,是减少对能在国内收养且身体健康的未成年人的国际收养。

一、国际收养安排概说

(一)国际收养的产生

1.国际收养的现状

国际收养现象在收养制度产生之时便伴随出现,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常见。(89)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各国人口比例失调,跨界收养获得了广泛的发展,成为一种世界现象,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世界上仍存在不断的地区战争,特别是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加剧了这一现象。美国的许多家庭最先从欧洲(特别是从德国、意大利和希腊等国)和日本、中国收养儿童。美军在战争期间与一些孤儿和一些无力扶养自己子女而愿意送养子女的家庭建立了联系。另外,美军在欧洲战场的出现,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增多。随着欧洲和日本逐渐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创伤中恢复过来,美国在欧洲和日本收养儿童的数量也随之减少。但朝鲜战争的发生,使美国的注意力转向了在韩国的无家可归的儿童。同时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私人机构介入了跨国收养。

20世纪60年代,除了大量韩国儿童因被收养而移民到美国外,在欧洲范围内也出现了因收养而移民的集中化现象。但是,到20世纪60年代末,形势发生急剧变化,欧洲内部的收养数量减少,而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收养开始大量涌现。美越战争的爆发,造成了无数无家可归的儿童,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在美国,又掀起了一场收养越南儿童的热潮。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使人口因素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欧洲各国的出生率下降,堕胎也开始走向合法化,这使得跨国收养的数目又急剧下降。近十多年来,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苏联解体,东欧国家社会制度发生改变,局部战争频繁爆发,又使得大批儿童无家可归,而在许多发达国家,人口逐年递减,有关国家已将增加人口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关注和考虑,跨国收养作为增加人口的一种政策和手段再一次活跃起来,从而使跨国收养进入一个新的高潮。

最近二十年,跨国收养大约占全球收养总数的15%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国际收养(来自第三世界)的儿童每年至少在15 000名至20 000名之间。(90)仅美国每年收养的儿童就有6 500名。在德国,1996年的数字是1 567名。大约1/3的儿童出生在德国,1/3是家庭间的收养,其余1/3是先前与儿童的家庭没有接触的父母收养的。(91)而根据一份科学调查研究显示:“1983~1993年期间,通过国际收养至少收养了17~18万名儿童,国际收养在这段时期增长了62%,而收养的儿童90%集中在10个送养国……从研究中可以发现,亚洲是世界上送养儿童的主要地区,但是,按照现在的模式发展下去,南美将很快成为世界上送养儿童的主要地区。除了亚洲以外,世界上每个地区不仅向国外送养儿童的数量在增加,而且工作量也会不断增加。”(9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现任秘书长汉斯·范·鲁曾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每年将近2万名儿童因国际收养而移民到西欧、北美、以色列以及澳大利亚,这些儿童大多来自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东欧为国际社会输送的儿童不断增加……国际收养逐渐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世界现象。”(93)

当然,收养儿童的“来源国”(source countries)不是处于直线上升而是处于不断的波动状态。某个国家可能关闭国际收养的大门或限制国际收养的可能性,但另一国则可能会在此时采取自由政策。一些国家允许收养年龄非常小的儿童或婴儿,而另外一些国家只允许收养年龄较大或有残疾的儿童。但是,从总的趋势来看,是减少对能在国内收养且身体健康的未成年人的国际收养。(94)

2.国际收养的原因

如前所述,国际收养已在现代国际社会拥有了广阔的天地,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遗弃和贫困使得儿童无家可归,作为难民寻求避难和保护的儿童也需要安置。另外,一些发达国家为增加人口促进了国际收养活动的进一步发展。(95)

首先,解决遗弃儿童问题的需要。在过去的十几年,社会经济原因特别是高速城市化和贫民窟的涌现以及战争和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儿童无家可归的最主要原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遗弃儿童已成为拉丁美洲和亚洲许多国家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在非洲也越来越常见。在大多数情形中,贫困是造成遗弃儿童的根源,这已得到一致认同。对于大部分穷人来说,其收入的3/4全花在了购买食物上,如果再降低这方面的支出,那只能意味着无法养活自己的子女了。(96)因此,许多贫困的家庭不得不遗弃自己的子女。

面对严重的遗弃儿童问题,许多国家加强了立法,在民法典、刑法典或特别法中对遗弃儿童的法律定义做了规定,但宽严不一。有的只规定了故意遗弃儿童或忽视儿童,但有的甚至将不关心安置于别人处或机构中的儿童的行为也算做遗弃。(97)目前,许多社会和政府在解决遗弃儿童问题上逐渐走向制度化和机制化,即采用建立特定机构的方式来安置被遗弃的儿童。非洲许多国家一般是由政府批准或颁发许可证,由私人建立的机构或中心来安置弃儿。拉丁美洲许多国家采取政府建立和管理的机构、附属政府部门的安置中心或私人机构等多种机构来解决弃儿问题。东欧国家则大多采取政府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机构来照管被遗弃的儿童。但是,这些机构的设施落后,管理陈旧,仅仅是成千上万的被遗弃儿童的避难所而已。为解决儿童面临的困境,特别是为儿童提供最传统的家庭生活,通过国际收养来解决弃儿问题不失为一种比较好的替代方式,尽管目前还不太普遍,但已为一些地区所采用,如东欧国家。

其次,安置难民儿童问题的需要。由于国内战争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儿童逃离祖国,到邻国寻求避难或庇护。随着具有难民身份的儿童不断增加,一些为儿童提供避难的国家开始改变原来的做法,不是将儿童安置在避难所,而是为这些具有难民身份的儿童寻找家庭照顾,甚至为他们安排教父或教母照料、扶养这些儿童。例如,克罗地亚对在其境内的波斯尼亚儿童就采取这种做法。但是,由于在儿童避难的国家,将避难儿童安置到某一个家庭,儿童的法律地位不确定,这使得最初由西班牙组织发起的这一行动,变得十分复杂,而且面临着种种困境和尴尬。(98)于是,不少国家开始在实践中借助国际收养来解决这一棘手问题,并取得了一定效果。

对于具有难民身份的儿童或其他国际流浪儿,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在解决照顾和扶养这类儿童的问题时,主张尽可能地恢复儿童与其家庭的联系,使儿童回到原来的家庭。在其1994年出台的《保护和照料作为难民的儿童的行为准则》中进一步指出:“关于寻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期限,可以采取灵活的、富有弹性的原则。对于授予收养权的最低期限,一般为两年。但是,根据儿童出生国或避难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因素有必要延长的,则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追寻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已无可能性,而尽早安排收养有利于保护儿童的最大利益,也可以缩短寻找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时间。”(99)

最后,收养人及收养国的需要。“二战”以前,跨国收养几乎是不可能的。人们普遍认为接纳一个孤儿进入自己的家庭是一种极大的负担。“二战”造成成千上万的儿童无家可归的悲剧终于唤醒了人们,使人们认识到为孤儿和弃儿提供一个舒适的家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如今,跨国收养的理论已经由过去的人道主义行为演化成为一种为试图建立一个家庭但没有子女的人们广泛接受的选择。(100)“二战”以后,由于避孕药具的广泛使用和单身父母得到社会的认同,西方社会发生了转型,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生育率明显下降,人口逐年减少,一些人在过了生育期以后又盼望有孩子,而其国内可供收养的儿童数量又不足。这些事实和观念降低了到国外收养的难度,鼓励了更多的西方人收养外国儿童。在这类因素的推动下,跨国收养才获得了当今的这种发展势头。

法国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申请收养孩子的法国人高达2万人之多。由于国家收养的弃儿人数已大大减少,而家庭在收养孩子方面要求又很严格,所以半数以上的申请收养孩子的夫妇只好转向国外领养孩子。据报道,在1979年至1995年间,法国人从60多个国家领养了33 000个孩子。在法国人领养的孩子中,有2/3是出生于外国的孩子。可见,收养人的需求极大地推动了跨国收养的发展。同时,发达国家甚至出于人口学的考虑,促使收养国的有关机关鼓励跨国收养,作为增加人口的一种方式。

(二)国际收养的问题

1.国际收养的法律障碍

跨国收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随着跨国收养的数量越来越多,收养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大,各国间有关的法律联系就逐渐频繁,而调整收养的实体法规则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有的国家甚至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诸如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收养的承认等国际私法问题。在许多国家,跨国收养特别受许多超出国际私法规则的条款约束,例如事先同意收养的法律、移民法、国籍法等。(101)由于对跨国收养无统一的法律文件来规范,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保护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引起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各国在收养问题上都本着尽量扩大适用本国法去处理具体问题,导致这方面的法律冲突日渐突出,不利于对跨国收养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有的国家甚至公开宣布退出跨国收养活动,不准外国人来本国收养儿童。(102)另外,跨国收养程序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跨国收养的费用昂贵、程序繁琐,跨国收养还被人们指控为掩护贩卖婴儿的非法行为,所有这些都造成了跨国收养的障碍。

2.国际收养的滥用问题

滥用国际收养、从事拐卖儿童活动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103)按制度经济学派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存在大量无家可归的儿童,可以看作是“制度性供应”(structural supply),而工业发达国家又因生育率低,需要收养孩子,这可以看作是“制度性需求”(structural demand)。这种制度性的供求关系,再加上国际收养的经常化和合法化,导致了国际拐卖儿童现象的发生,有的是出于收养的目的,有的则以收养为幌子,从事国际拐卖儿童的非法勾当。早在20世纪60年代,尽管当时国际拐卖儿童的范围相当有限,但已在50多个国家中出现了。(104)由于这些行为往往是在地下进行的,很难也不可能获得这些行为的地域范围、特征和规模相关的可靠信息。但是,据许多政府和国际组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报告和文件都表明,国际拐卖儿童现象的存在是客观事实。(105)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从发展中国家将儿童拐卖到发达国家,而且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或西方发达国家之间。

因此,如何防范通过国际收养来拐卖儿童,防止国际收养权的滥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1993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届大会在讨论跨国收养公约时也将国际拐卖儿童问题列入大会的议题,并要求各国政府时刻牢记与滥用国际收养权从事国际拐卖儿童的行为作斗争。因此,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跨国收养公约之后,美洲国家组织于1994年3月14日至15日在墨西哥举行了第五届泛美国际私法特别会议,制定通过了一项特别文件,即《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贩卖儿童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Minors),进一步强化了反对国际拐卖儿童的行为。

3.国际收养的承认问题

在国际收养蒸蒸日上的情况下,很难协调有关国家的不同利益。收养国特别是工业发达国家关注的是促使想要收养的父母找到适合收养的儿童。相反,儿童来源国(主要是儿童国籍所属国和惯常居所地国)关注的是保障儿童收养将代表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外国人收养只是儿童来源国收养的一种补充。(106)进一步而言,在国际收养领域,获得跨界法律安全是最大的利益。如果收养国做出的收养决定不为儿童来源国承认或者相反,这是灾难性的。此种决定旨在确定儿童终身的个人地位,比一个正常的债权判决更重要的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只能依赖相关司法判决的跨界有效性。

在国际私法中,收养领域与其他许多领域一样,实体法方法占据了优势地位。不同法律制度已经发展了一些规则,比如被收养问题由何国法律支配,何国具有管辖权。(107)在此背景下,原则上适用法院地法(lex fori)或者收养父母的本国法。如果涉及需要同意收养的人,那么也应考虑儿童惯常居所地国法或国籍国法。但是,要求被收养人惯常居所地国的当局进行积极合作,并不是强制性的甚至不被鼓励。产生收养关系的国家(通常是收养人的本国)的法院必须决定何国法律支配收养的哪方面,外国法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做出了根据相关外国法有效的个人声明,特别是同意收养的声明。总之,有关收养国法院在从国外收集有关收养是否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信息方面,没有制度化。总是存在收养不为外国承认的风险,特别是在儿童来源国获得的收养不为收养国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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