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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空洞化”使其难以契合于“基本原则”之属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内容的“空洞化”使其难以契合于“基本原则”之属性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可以说,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集中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从我国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辩论原则的重要特征即在于其内容的空洞化,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而不具有基本的指导性。

(一)内容的“空洞化”使其难以契合于“基本原则”之属性

诉讼资料应当由当事人予以提出,并且必须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基础,可以说,这种辩论程序的设置集中反映了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要求。[21]在这种开放的辩论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提出的主张进行辩论,原告依据自己掌握的事实材料和对法律的理解,对被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材料进行防御,原告再针对被告的防御予以攻击。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材料都应当在辩论程序中出现并经过双方的充分辩论,最后由作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提出的主张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正是公正的程序保障的必然要求。反之,如果法院可以主动收集和提供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所没有主张的事实,可以裁判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请求,那么,民事诉讼的辩论程序就会被虚化,辩论原则就会变得空洞化而对民事诉讼结构和民事诉讼活动失去其基本的指导作用。

从我国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辩论原则的重要特征即在于其内容的空洞化,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而不具有基本的指导性。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既有原则性的宣示又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只是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虽然享有“辩论权”,但是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及结果却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从而使辩论权的规定事与愿违的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诉讼实践中,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激烈的言词辩论常常会变形为一种“话剧表演”而流于形式。而且,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审判程序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就导致了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空洞化。也正是由于这种“空洞化”使当事人对辩论程序的结果难以预期和失去信心,因而当事人双方往往求助于、热衷于大量的庭前或庭后的非公开活动,以非程序化、非正当的方式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客观判断。[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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