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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怎样服务大局解决的是服务大局的方式、途径及效果问题。在实践中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基础和前提是“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怎样服务大局解决的是服务大局的方式、途径及效果问题。从总体上讲,严格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最直接形式和根本途径。立足本职,认真做好每一项检察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就是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这些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围绕服务大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总结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许多单位把服务大局融入执法办案实践,注重把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结合起来,既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教育挽救;高度重视维护稳定工作,讲究办案方式方法等,这些举措和经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市检察院适时把这些有益的经验加以完善并上升为规范性制度,先后出台了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意见,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服务外资、民营企业的意见,保护企业的六条要求等。今年我们积极探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积极探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措施,参与检察环节综合治理促进平安创建等,取得了积极效果,大力推进职务犯罪预防社会化的成效还得到了市委书记的高度肯定。这些实践和探索反映出:服务大局已经成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识。但是正如前面所论述的,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长期的重要课题,随着形势和任务的新要求,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服务大局工作仍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提出,“要积极主动地去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标的顺利实现”。这“四个能力”既是对履行检察职能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服务大局提出的新要求。

那么检察机关如何使执法办案在服务大局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关键是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是指执法办案中严格按照司法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的价值取向。执法办案在广泛接触社会过程中,在获取证据、适用法律时,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产生影响及社会各方面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评价就是办案的社会效果。可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伴随着检察活动而客观存在。

在实践中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基础和前提是“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同时,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把握好打击与服务的关系。打击与服务两者是辩证的统一,互相渗透,互相作用。打击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打击犯罪,其出发点不仅仅使少数人受到法律追究,更重要的是通过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就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最直接的服务。否则不积极办案,其结果只能是因我们失职而让“蛀虫”蛀空了企业,蛀垮了经济,所谓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但打击又不完全等同于服务。如果只注重打击,忽视保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生产秩序,忽视保护嫌疑人正当权益,不仅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即便我们所办的案件正确,也可能出现查清了一个案件而查断了企业经济命脉的重大问题。背离了服务这一根本宗旨去孤立办案、单纯办案,就可能把不该打击的打击了或应该保护的没有受到保护。因此在打击与服务的关系上要把握住两点:第一必须以打击为前提,把服务寓于打击之中,防止放弃职能的倾向。第二,必须以服务为宗旨,防止以单纯打击代替服务的倾向。

二是把握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在当前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统一,显得十分重要。法律与政策都是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法律以政策为指针,是政策的定型化;政策是制定法律依据,是执行法律的导向。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政策具有及时性和相对灵活性的特点。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它对随时变化的经济关系的调整不可能尽善尽美;政策的及时性和相对灵活性决定了它可以根据党和国家在不同时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社会关系。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首先要严格执行法律,防止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做法。同时,对法律规定不十分明确的案件要持慎重态度,在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实质的前提下,充分理解现行的政策,以政策为指导,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惩治犯罪者。正确把握法律与政策的界限是一个十分重要但非常复杂的问题。比如当前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市检察院出台了18条意见,提供了一个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基本原则。但就具体案件而言,仍然需要认真去研究。还有一个现象要引起高度注意:改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引起职工上访、影响稳定,但这里面又涉及方方面面政策,怎样认定犯罪,怎样去保护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是需要我们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进行深入思考研究的问题。

三是把握好执法原则性和办案灵活性的关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坚持邓小平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理论精髓在办案中的具体体现,与能否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直接关系。坚定的原则性,是党性问题、立场问题,具有不可违反性;必要的灵活性,是方法策略问题,办案艺术问题,具有可变性。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才能实现办案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为适应党和国家大局需要,从执法的角度讲,坚持原则性就是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对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不手软、不徇情,维护法律政策的尊严,保障法律政策的正确、统一实施;坚持灵活性就是要反对执法上的某些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极端化、绝对化,讲究办案策略,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和手段,以保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就是要在严格遵守法律和各项规定的前提下,讲究办案的方法和艺术,注重方法的灵活性与实效性。如,在采取强制措施上,应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坚持不捕或少捕的原则,对企业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上的科技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确因犯罪而必须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事先建议党委、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安排好替代人员,以防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脱节;对那些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在不影响侦查情况下的经济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可不采取强制措施,允许其在工作岗位上戴罪立功。这样,我们就能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地处理一些问题,使办案工作收到最佳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执法原则性和办案灵活性的一个方面,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在当前的工作中,无论是办理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还是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都要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出发,尽力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张河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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