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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领域的特征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医疗领域的特征对于医疗领域而言,其适用信赖原则与交通领域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主体不同。在交通领域的信赖原则的适用主体是交通事业的参与者,即加害人与被害者间,并且是对被害人的信赖关系。信赖原则只能在正常情况下适用,在其他医疗者已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就应该予以注意,并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此时就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

二、医疗领域的特征

对于医疗领域而言,其适用信赖原则与交通领域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1)主体不同。在交通领域的信赖原则的适用主体是交通事业的参与者,即加害人与被害者间,并且是对被害人的信赖关系。而在医疗事业中,既存在对被害人的信赖关系如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又存在组织性医疗中医疗人员之间的信赖关系,即该信赖关系为对第三人的信赖。(2)主体关系不同。在交通事业中,信赖关系的双方为交通事业参与者,两者之间平等,并不存在指挥和控制的权限。而在医疗事业中,通常存在指挥和控制的权限,如医师可以指挥护士和患者依照自身的指示从事一定的行为等[11]。(3)目的不同。在交通事业中,参与交通者各自有不同的目的,如上班、回家等。而在医疗事业中,参与医疗者都是基于医疗分工而形成的统一体,都是以给患者提供快捷、便利、适当、有效的医疗服务为目的。(4)个案差异程度不同。在交通事业中,交通参与者只要遵守交通规则而行为,就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医疗工作的性质远比道路交通微妙复杂且有局限性,即并不是所有的疾病都能通过医疗行为予以治愈,同时患者的体质也对医疗行为的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即患者的身体素质使得医疗行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另外,即使是符合医疗规则的行为,有时也会因为其他因素导致患者的死亡,因此,可以说,医疗行为在具体的个案中差异很大[12]。正是由于医疗事业与交通事业存在以上的差异,使得信赖原则是否可以适用于医疗事业存在争议,即使主张在医疗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学者,也主张在对医疗事业中的信赖原则加以合理的限制。如信赖原则只能在手术中才能使用,在使用信赖原则时应充分考虑被信赖者的能力、资格以及其工作的难易程度等,对于医疗人员与患者之间不适用信赖原则等。笔者认为,只要存在分工,就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在医疗分工或分业的情况下,各个参与组织医疗的医师需要尊重他人的专业行为,不得予以不当的干涉,尤其是在其他参与医疗者亦接受了医学教育和专业训练的情况下,信赖他人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并无不妥。信赖原则只能在正常情况下适用,在其他医疗者已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就应该予以注意,并采取合理的回避措施,此时就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另外,在其他医疗参与者没有从事相应行为的能力,如没有医师执照或通过国家统一认定的执业证书,并且该种事实为医疗事业主持人所知道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当然,由于医疗行为与交通事业究竟不同,因此,在医疗事业中适用信赖原则的条件及其限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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