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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怎样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必须由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日本政府为了保护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建立怎样的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必须由本国的实际情况决定。受不同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等环境的影响,各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制度虽然都有其共性,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又强调了本国的具体国情,从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色。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制度的类型基本上可分为两种:一种以日本为代表,其典型特征是建立了一套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既有基本法,也有各种专门法。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其特点是没有或较少保护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不同的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美国和日本中小企业立法的共同点是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并以其为统率和依据,协调统一各项单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制度的整体功能。我们应借鉴日本和美国的立法经验,建立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体系。既要制定中小企业保护基本法,也要制定各种单行法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法、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中小企业奖励法、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法等。

从日本的立法经验来看,健全的立法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日本政府为了保护与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既有中小企业基本法,又有规范中小企业行为的单行法,还有大量的相关配套法律,从而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其中,1963年中小企业基本法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此后的日本的中小企业相关立法都是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指导逐步建立的。战后日本中小企业之所以在日本高速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像野草一样顽强”,在大浪淘沙般的竞争中表现出富有生机的旺盛活力,毫无疑问,这是日本政府多方实行立法支持的结果,通过立法手段加以保证、促进、奖励、保护和扶植,从而形成了较完整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体系,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利保证。[13]

从中小企业立法的发展状况来看,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也是势在必行。第一,世界各国都存在经济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各地制定的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规范有相当大的差异,甚至相互冲突,这一问题在各行业中也存在,本应规范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往往因为相关的法律不衔接、中小企业宏观管理体制的分散、政策实施机制的不健全、社会服务体系的不发达,而得不到有效的实施。为实现国家的总体发展目标,有必要制定一部中小企业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加以明确规范,对各地和各部门的扶持法律政策加以协调和指导。第二,中小企业法律制度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原则,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存在。如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各单行法自行其是,就很难形成合力,那么此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指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全面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如果说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那么中小企业基本法就是基础和核心,是国家扶持和管理中小企业的根本法。基本法是政府管理和扶持中小企业的依据,也是立法机关制定中小企业某一方面专门法规的依据和行政机关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方案的依据。

中小企业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应该包括中小企业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基本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适用范围。确定保护中小企业法的适用范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上界定中小企业的含义。

2.关于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小企业保护法所固有的、贯穿于该法之中的,对该法立法、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中小企业基本法一般不像其他企业法那样具体设定企业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而只是对保护中小企业的措施作一些原则性规定。因此,明确中小企业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为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合理、合法的依据与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3.关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机构与职能。为了使国家的法律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协调好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应建立一个管理中小企业的专门机构,并在立法中明确其权利与义务。

4.关于中小企业基本法的主要制度。国家对中小企业保护的各项制度,必须在基本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至于具体内容,应以单行法的形式或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加以具体化。这些基本制度大体应包括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中小企业的治理结构等。

从我国的宪法要求、中小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实现中小企业立法协调与统一的需要、中小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看,我国应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母法,将中小企业法特有的价值精神恰当自如地融于每一个原则、规范、程序之中,共同作用,浑然一体,优化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

【注释】

[1]任尔昕、马建兵:《论我国企业立法的宏观思路——从商事立法的角度分析》,《法学》2005年第4期。

[2]林军、李惠庆:《论中小企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作用及发展趋势》,《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

[3]程信和:《论经济法在中国的创新》,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4833.

[4]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社会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

[5]朱炜:《论我国企业立法模式转换》,《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

[6]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

[7]张国平:《论企业的法律形态和企业立法体系》,《江海学刊》2000年第6期。

[8]参见王宗廷:《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9]《公司法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法理分析》,www.companylawyer.com.cn.

[10]SBA:40 years of Service to American's Small Business:the SBA 1953-1993,the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95.

[11]参见陆萍:《日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社会科学》1997年第5期。

[12]张洪涛、周长城:《浅议欧共体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及对我国中小企业立法的启示》,《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

[13]朴秀豪:《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及其修改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东疆学刊》200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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