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程序以及请求(36)
30.欧洲法院于2001年3月28日发布命令,将Case C-2/01 P和C-3/01 P两个案件合并审理,以进行书面程序、口头程序并做出判决。
31.2001年4月9日,一家代表医药公司利益的协会EAEPC(37),请求允许其参加到程序中来,以支持BAI和委员会。2001年9月26日,欧洲法院主席发布命令,允许EAEPC参加。
32.2001年4月23日,根据《欧洲法院法规》第37条第1段,瑞典王国请求允许其加入程序,以支持委员会。2001年6月25日,欧洲法院主席允许其加入。
33.BAI称,欧洲法院应当:
——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驳回Bayer在初审中的请求;
——或者,将该案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令Bayer支付诉讼费用,包括BAI参加初审时发生的费用。
34.委员会则称,欧洲法院应当:
——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驳回Bayer对委员会决定所提起的诉讼;
——令Bayer以其作为被上诉人(respondent)和申请人(applicant)的身份,支付在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所发生的诉讼费用。(38)
35.Bayer是初审的申请人,主张欧洲法院应当:
——将委员会的请求完全驳回;
——责令委员会支付上诉的诉讼费用。
36.EFPIA在初审中支持Bayer,主张欧洲法院应当:
——驳回委员会和BAI的请求;
——责令委员会补偿EFPIA所发生的费用。
37.瑞典王国加入进来是为了支持委员会,主张应将初审法院的判决撤销。
38.EAEPC加入进来支持BAI和委员会,主张欧洲法院应当:
——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驳回Bayer在初审中的请求;
——或者,将该案发回初审法院重审;
——责令Bayer支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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