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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诉讼程序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赔偿请求人对于行政行为已经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

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确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而对事实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的确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另外,第4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一)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

结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有关赔偿问题的规定,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发生在以下情形:

(1)赔偿请求人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确定的赔偿方式、范围、数额的决定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赔偿请求人对于行政行为已经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这种情形是违法行为已经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可以是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是有关行政机关等),但受害人对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赔偿方式等赔偿问题仍有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受害人的这种起诉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形。该起诉是否符合条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处理。

司考真题

(2005年试卷二第100题)兴汇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人工草坪,某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后放行。后某海关发现兴汇有限公司进口人工草坪税则归类错误导致税率差异,遂又向兴汇有限公司补征关税和代征增值税近5万元。兴汇有限公司以第一次征税行为违法致使其未能将税款纳入成本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某海关赔偿,在遭拒绝后,兴汇有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此案为涉外行政案件

B.因兴汇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补征税款的决定停止执行

C.兴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要求

D.兴汇有限公司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CD

【考点解析】本题的考点为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以及举证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的诉权规定,兴汇公司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要求。因此,C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所以本案中,兴汇有限公司应当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因此,D项正确。

(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四)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受理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扶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该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可以下列方式结案:

1.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2.作出含有赔偿内容的行政赔偿判决书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的行政职权行为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情形,并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含有一定赔偿内容的行政赔偿判决书。

3.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

(六)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期限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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