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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一、执行竞合(一)执行竞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执行竞合的概念执行竞合,又称民事执行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依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下文所称的执行竞合,专指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而言。

第四节 执行竞合与参与分配

一、执行竞合

(一)执行竞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1.执行竞合的概念

执行竞合,又称民事执行的竞合,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依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完全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广义上说,执行竞合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的执行之间的竞合。其中,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没收财产、罚金)的执行发生竞合时,民事执行一般应当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民事执行与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执行发生竞合时,一般也应遵循民事执行优先的原则。《刑法》第36条和第60条、《公司法》第228条、《证券法》第207条、《产品质量法》第64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等条款对此有明确规定。下文所称的执行竞合,专指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而言。

2.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执行竞合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存在。(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执行依据,即债权人所持的执行依据是各自独立的执行依据,债务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给付义务。(3)执行标的是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4)数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提出给付请求。

(二)执行竞合的类型及其处理

民事执行包括终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即终局执行)和在审理案件中采取的保全措施的执行(即保全执行),因此,民事执行的竞合可分以下三种形态:

1.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数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同时申请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予以终局执行,或者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已经开始实施终局执行,其他债权人又申请对该财产予以终局执行时,即构成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一般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数个执行依据均指定交付某物。此种情形多发生于不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之下,根据《执行规定》第126条等条款的规定,有关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

(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例如,乙占有某古花瓶,甲申请查封、拍卖以清偿欠款,丙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时,则应当优先满足丙的执行请求。又例如,甲、乙对丙均享有金钱债权,甲申请对丙的房屋执行,且甲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乙也申请对丙的房屋执行但不享有抵押权,此时应优先满足甲的执行请求。当有多个担保物权时,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3)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且均无担保物权。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结合《执行规定》第88条第3款、第89~96条的规定,在具体处理时应按下列规则进行:

其一,多个债权人基于多份执行依据享有的债权均为无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并且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或者虽然不足以清偿但无人申请破产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有人申请破产的,则适用破产程序处理;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应当参照适用《执行规定》第90~95条规定的参与分配程序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其二,多个债权人基于多份执行依据享有的债权均为无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并且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如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则应当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予以处理。

其三,多个债权人基于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涉及执行竞合问题。应依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3款的规定处理,即“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此种处理规则的适用,不论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2.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对于执行标的,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请求保全执行。对于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由于《民诉法》第94条第4款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多个债权人依据不同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执行时,应依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优于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另外,根据《适用意见》第102条的规定,对抵押物、留置物,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在对执行标的实施保全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又请求对其予以终局执行,或者相反,在终局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又请求保全执行,即构成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对于此种执行竞合的处理,由于《民诉法》第94条第4款针对保全执行明确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且《适用意见》第282条针对终局执行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均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所以,如果多个债权人分别依据财产保全裁定和终局性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执行时,显然应依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即采取执行措施在先的执行优于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执行,而不论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是保全执行还是终局执行。

如果一债权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执行,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对其予以终局执行。保全债权人取得终局执行依据后,可申请法院将保全执行变为终局执行,此时,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成为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的关系,发生执行竞合时,应依照上述处理终局执行竞合的有关规则解决;如果在先的保全执行措施由于某种原因(例如保全债权人败诉)被依法解除,则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对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若一债权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终局执行措施在先,则其他债权人不得对其予以保全执行。终局执行的债权人可在欲保全执行的债权人取得终局性的执行依据之前获得清偿,但保全债权人获得终局性的执行依据并申请终局执行,而在先的终局执行程序尚在进行当中的,则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可变为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的关系,发生执行竞合时,也应依照上述处理终局执行竞合的有关规则解决。

二、参与分配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

参与分配,是指对于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时,可以凭有效的执行依据申请参与执行程序,从而将执行所得在各债权人中进行公平清偿的制度。

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目的在于平等地保护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债权能够得到公平的清偿。《适用意见》第297~299条以及《执行规定》第90~96条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二)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1.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合格。按照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首先,必须是取得执行根据的其他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但对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也可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其次,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主张金钱债权。最后,申请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取得执行依据。

2.申请执行的债权与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因为只有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才能使执行所得的金额在各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而在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中,没有金钱可供分配,也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

3.被执行人应当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但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参与分配程序,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4.须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5.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参与分配的申请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提出。

(三)参与分配的程序

1.提交参与分配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3.作出裁定。对于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主持分配的法院接到有关执行法院转交的参与分配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参与分配条件的,应裁定准许该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认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驳回其申请。

4.制作分配表并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应根据参与分配的债权种类、数额以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制作分配表,并依照《适用意见》第299条、《执行规定》第93条和第94条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具体而言,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申请费等法定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法律规定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2)在执行标的上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3)普通金钱债权。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各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参与分配程序结束后的继续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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