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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工人有无参与分配的资格与权利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上起不起作用胡培兆同志否认《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分配范畴的主要根据是,“在私有制社会里,劳动者是没有资格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工人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具有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资格。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掌握了劳动力这一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

(一)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上起不起作用

胡培兆同志否认《资本论》中的工资是分配范畴的主要根据是,“在私有制社会里,劳动者是没有资格参与消费资料的分配的。”[18]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依据是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究竟有没有参与产品分配的资格?这是值得商讨的又一个重要问题。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这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胡培兆同志是赞同的。而且也承认,“生产条件包括客观的物质条件和主观的人身条件,即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但是,胡培兆同志又认为:“其中,生产资料是决定性的。劳动力处于从属地位,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实际上不起作用。马克思在这里说的生产条件,只是指生产资料而言。”[19]既然马克思明明说包括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个方面的生产条件的分配,共同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为什么到了胡培兆同志这里,就只剩下生产资料这一个方面了呢?既然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中实际上不起作用,为什么马克思还要把它提出来,作为决定消费资料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呢?

在对资本主义分配关系原因的分析中,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消费资料的分配的原理,得到了具体应用和进一步的说明。马克思写道:“劳动力的、资本的和土地的所有权,就是商品这些不同的价值组成部分(工资、利润、地租——引者注),所以会分别属于各自的所有者,并把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转化为他们的收入的原因。”[20]劳动力、资本和土地这些生产条件分别属于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这种生产条件的分配,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特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这再一次毋庸置疑地证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条件,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劳动力,绝非“只是指生产资料而言”。劳动力的所有权,与资本的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一样,都是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权利依据,实际上也都要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中起作用。工人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具有参与消费资料分配的资格。

历史的发展来看,否定劳动力所有权在消费资料分配中的作用也不行。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与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分配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工人在分配关系中的地位,虽然也还受剥削,但毕竟与奴隶、农奴不同。造成这些分配方式差别的原因,无疑应该到“生产条件的分配”中去寻找。在生产条件中,从生产资料这方面来看,三个社会都以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前提,都是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没有本质区别。如果说决定产品分配的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那么,从生产资料私有制这同一基础上,产生出了三种不同的产品分配方式,这一历史事实又怎样解释呢?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分析劳动力所有权。在奴隶社会,奴隶的劳动力属于奴隶主所有。奴隶既不占有生产资料,也不占有自身劳动力,在生产条件的分配中一无所有,不具有任何一种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不具备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掌握了劳动力这一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因而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

(二)参与分配要不要以对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

为否认工人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胡培兆同志提出的另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是:要有参加产品(包括消费资料产品)分配的权利,要以对产品的所有权为前提。不是你有权占有的东西,怎能参加分配呢?”[21]对此,可以指出三点:

第一,马克思的一贯思想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作为参与产品分配的前提和依据的是生产条件的所有权,并不是产品的所有权。把对产品的所有权作为参与产品分配的前提,与马克思生产决定分配的一贯思想相矛盾,在方法论上也欠科学

第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所有权,只属于职能资本家。如果只有具有产品所有权的人才能参加产品的分配,那么,就确实像胡培兆同志所认为的,“分配是专属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资本家的职能和权利”。[22]但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借贷资本家这些不具有产品所有权的人们,当然也就不可能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了。然而,胡培兆同志又承认地租、利息是分配范畴,这岂不自相矛盾?

第三,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胡培兆同志把执行分配的职能和参与分配的权利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淆了。马克思指出过:工资、利润和地租,“形成三个阶级即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常年收入。这些收入,是由职能资本家作为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一般劳动的使用者来进行分配的”。[23]资本主义经济运动中,职能资本家是剩余劳动的直接吸取者和劳动的使用者,生产出来的产品首先掌握在他的手中。但是,他并不能把全部产品独自占有。因为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用的生产条件,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土地,他有资格有权利分得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地租;借贷资本家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一笔资本,他也有资格有权利获取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利息,劳动力所有者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劳动,他同样有资格有权利获得这些产品价值的一个部分——工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的客观分配规律。在这里,执行分配职能的,只是职能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借贷资本家、工人,都不执行分配的职能,但都具有参与产品分配的权利和资格。这两个问题,应该严格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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