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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的竞合与管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理保险业务的多少对柜台人员收入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分配体系的主体构成部分无疑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保险产品提供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即佣金支出或收入;二是银行内部的激励费用分配,用于平衡银行保险和其他银行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保证银行保险业务规范发展;三是由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给客户带来的利益。

第四节 银行保险的竞合与管理

一、银行保险双方的利益冲突

随着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银保合作日益深化,合作范围已不仅局限于代理保险业务,还包括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协议存款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等等。到2010年全国的银行保险代理规模达到了3 503.79亿元。伴随着银行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否理顺和通畅,将直接影响银行保险是否能够顺利地向更深层次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成为联系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的纽带。佣金收入是银行取得的中间业务手续费收入以及保险公司获得市场规模的一把“双刃剑”。在银行保险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做好自身以及相互的利益分配,将是成为银行保险在现行的体制下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

当前国内保险公司从银行保险业务上获得的主要利益包括:通过代理销售利用银行销售网点资源、能力资源,减少成本投入,扩大产品销售规模,提高公司知名度;通过商业银行收付资金,满足快捷的结算需求;通过商业银行渠道使客户资源快速扩大,收益总量伴随着客户资源不断增加和保费收入的增加而不断扩大;通过商业银行进行保险资金的理财,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同银行的合作,可以获得和吸取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多年积累的经验,扩大了保险潜在客户的范围,得到了丰富的银行渠道资源。银行方面,则可以通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获得相应的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公司资金收付获得的结算手续费收入,通过保险资产托管获得托管手续费收入,通过联合开发产品获得部分红利,通过保险公司各项存款获得与负债业务相匹配的资产收益,银行通过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丰富自身产品线,为客户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增强综合理财服务能力。银行同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可以吸收保险公司较为先进的培训能力经验,吸收保险行业灵活的展业方式和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方式等等。双方通过深层次的合作实现消费者、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三方获益。在金融产品衍生过程中,实现金融服务的增值。银行及保险公司在合作的过程中虽然形成一定的风险外溢,但是经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银行保险能够充分实现金融产品的增值,使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消费者在相关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都能够满足各自的利益需求。

银行保险双方的利益冲突与代理成本有着密切的关系。任何一种经济行为都需要付出一定代价,代理制度的产生固然可以减少交易障碍、节约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然而也不能忽视其本身的运行成本。从委托人的角度看,代理制度的成本主要包括:建立代理制度所需要的信息、制度设计和商业谈判费用;支付的佣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克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必需的监督与激励费用;代理人决策与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之间的差异导致委托人的利益损失等等。首先,道德风险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利益损失。保险公司很难准确观测到代理银行的实际经营行为,银行可能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通过对投保人进行错误引导,对保险公司隐瞒投保人的非正常风险等投机取巧的手段获取业务,得到较高的佣金。道德风险不仅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信誉,甚至促使其经营风险剧增,危机生存和发展。其次,建立和实施代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会引起利益分配冲突。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要使银行在代理业务中付出最大的努力,并尽可能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必须对其工作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使银行不会因隐瞒私人信息或者披露虚假甚至错误信息而获利,这必然产生对银行代理行为的监督和激励费用,进一步增加了代理成本。再次,手续费带来相关矛盾。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空间不断缩小,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缺乏资本联系。在银行方面,只是单纯地将银行保险作为中间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而不可能将银行保险视为其综合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希望通过银行保险实现二者之间的协同效应,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当前,我国银行保险激励机制与利益分配体系并不健全。国内各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收入普遍采取的办法是中间收入进大帐,销售保险只是增加了银行自身的收入。而对柜台人员代办保险业务基本没有奖励,或者列入其储蓄等综合性指标的考核之中。代理保险业务的多少对柜台人员收入影响不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保证银代业务发展,不得不在协议支付上级管理行一部分手续费后,采取各种变通方式,私下给柜台人员额外的好处,调动其积极性。

银行保险属于金融创新范畴,其产品也属于银行和保险行业较差边缘的产品。建立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体系必然要冲破原有的银行和保险行业在开展代理方面以及业务拓展方面的利益分配格局。建立新的利益分配体系将涉及原有利益团体的利益,同时又要兼顾全新利益集团各主体的利益分配。

二、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机制

所谓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如何在银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起到促进银保业务正常发展的机制。从广义上讲,银行保险涵盖的业务范围非常广,不仅仅包括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进行理财,使得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还包括为保险公司托管保险资金,使保险资金获得安全的保证等各个方面。从狭义上来讲,银行保险更加关注从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共同客户带来的收益。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分配体系的主体构成部分无疑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保险产品提供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即佣金支出或收入;二是银行内部的激励费用分配,用于平衡银行保险和其他银行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保证银行保险业务规范发展;三是由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给客户带来的利益。因为保险产品的“三差”(死差、利差、费差)是既定的,利益必定要在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三者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银行保险业务中,如何协调好双方乃至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三方利益分配机制,是推动银行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最为重要的因素。在法国,银行保险的出现在对保险行业自身发展带来促进的同时,对保险原来的代理人制度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不仅对保险代理的形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来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自身直接展业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格局。银行作为兼业代理机构,同代理人在保险展业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别,同样在保险展业过程中付出的成本也不尽相同。银行进入保险代理销售具有规模优势,银行本身具有形成规模销售的优势和设施。银行保险操作模式的发展,使保险代理方式发生了变化,同时由相关业务产生的利益分配也产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保险公司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变为向银行等代理机构的利益分流转移,导致代理人利益减少,所以引起个人代理人对银行保险新型“展业方式”的排斥,但是由于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代理销售保险具有机构、营销规模、客户资源等多方面的展业优势,所以银行保险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银行保险的利益分配也将直接影响银行保险的发展。美国的银行保险被视为寿险公司、经纪公司和银行极其成功的一种风险业务。美国高等法院的三个判决为银行合法经营保险产品奠定了基础。美国国会在1999年通过立法,使美国的金融服务业实现了现代化。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通力合作,银行保险无疑将取得巨大的成功,保证保险公司和银行各自的利润增长,建立满足消费者需求的零售环境。在银行保险产生以后,原来固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必然受到冲击,新的参与主体的增加,必然导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构建。银行以网店、人员以及销售金融产品的丰富经验等作为成本,必然需要获得相关的利益补充,这体现为保险公司支付给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获得利润,从而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开展。

在银行进入保险领域之后,第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分享模式,此模式又与双方的融合结构紧密相关。有的银行采取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独立的方式进行经营,而很多银行采取措施以对这两类业务进行融合,从而充分获得协同效应。相互分离型,实际上是银行采用的多元化经营策略,它并不追求银行与保险业务的协同效应,而是相互独立经营。双方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金额来提取佣金,银行靠佣金来增加手续费收入。相互融合型,是指银行采取了将保险业务与银行业务相融合的策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对合并后的机构进行机构调整。对银行保险的组织结构进行选择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在销售层面上,促进银行职员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协同劳动;在财务层面上,对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实现财务协同效应。

在银行保险出现以后,保险公司将保险产品交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规模经济的形成带来成本的下降,直接表现为保险产品费率的下调。在银行保险代理产品手续费率下降的前提下,保险产品的产品费率下降部分能够在银行和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利益在代理银行形成代理手续费收入,而在客户则体现为保险整体费率一定比例的下降。银行保险产品费率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让渡,保险公司在核定自身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自身成本利益比例,将由银行保险代理产生的超额部分以代理手续费的形式和保险产品费率下降的形式让渡给商业银行和客户。这样的让渡中,两者的比例如何确定,将直接影响代理银行的积极性和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如果商业银行代理手续费标准过高,在保险公司确定获得超额利润的前提下,保险产品的费率将无形提高,导致客户在通过银行购买保险产品的费率提高,利益受损。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为了保证保险公司获得超额利润,保险公司为银行提供的手续费将降低,导致银行代理业务收入降低,影响利益的获得。

三、多元金融服务集团——银保竞合的归宿

从金融服务业整体发展趋势看,金融全球化推动着金融服务业、金融技术和金融市场发生着巨大的结构性变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结构和组织模式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为:

第一,金融服务的创新化。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组织结构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如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代表,掀起一个大规模、全方位的金融创新浪潮,金融服务业从制度到结构、从机构到市场、从工具到服务、从宏观到微观,都进行了全方位、多样化的创新,进入全新的金融时代。随着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的不断涌现、金融机构的不断产生、金融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形成,金融结构已较20世纪70年代以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金融结构的变革创新直接带动了全球金融发展。

第二,金融服务的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和自由化的驱动下,金融市场面临着整合的趋势,集中表现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延不断扩展、国际金融市场时空上的高度连续性、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市场日益融合等等。在全球资本配置中,跨国银行起到关键的作用。推动金融全球化的动力主要来自跨国公司的发展。据统计,1/3的全球产量、2/3的全球贸易、90%左右的对外直接投资由跨国公司直接控制或与之相关。而跨国银行则与跨国公司相辅相成,全球排名前1 000的大银行几乎垄断了商业性金融服务。规模日益庞大的跨国银行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雄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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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1 金融服务需求三元素

第三,金融服务的集团化。从根本上说,金融服务业是客户需求导向的,即对于处于复杂多变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中介而言,必须正确辩识市场需求并选择与其管理资源和能力相一致的战略。从发达国家来看,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化。金融服务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既是由社会人口发展规律和社会性财富分配所决定的,也源于金融市场的开放竞争和金融产品与金融组织的创新标动。金融服务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产品和服务的两极化,即商品型和高附加值型;前者提供稳定的、廉价的服务,其批发市场典型的业务包括公司金融和保管业务,零售市场的业务包括ATM和信用卡业务;后者提供专门满足特定市场需求的服务,其批发业务包括金融工程和咨询。零售市场业务如金融规划和个人金融顾问(见图8-1)。

金融机构能否通过组织和产品等方面的不断创新适应客户日趋多元化的需求,已成为金融机构未来国际竞争能力的决定性因素。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实行分业制度的英、美、加拿大等国家出现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传统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不断相互渗透的趋势。例如,1986年英国金融领域的大震动取消了业务分离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分离状态宣告结束。全球金融创新和自由化使各类金融机构的界限日趋模糊,传统银行的业务正在不断被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蚕食,商业银行占一国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呈下降趋势,银行的生存空间日渐缩小。金融业务呈现全面的交叉渗透,除了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外,金融机构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界限也渐渐模糊起来。因此,银行业务已不再单纯依赖利差作为收入来源,银行的经营范围已向证券、保险、代理等领域多元化发展。例如,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公司合并,组成超级的“金融集团”。银行业务的综合化、集团化经营还满足了因当代技术进步而迅猛增长的资金需求,并强化了银行在工业企业财务方面的监控地位,促进了证券市场的深化和发展。多种金融资产的搭配,可以使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分散和转移风险,并产生广度经济效益。所以,银行业务的综合化经营加速了银行业为拓展业务领域而进行的并购活动,同时也使银行的规模趋向大型化、集团化。

从多元化金融集团自身特点来看,金融集团主要业务至少涉及银行、证券和保险之中的两个领域,从而接受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满足不同的资本充足率。多元化金融集团也可以是混合集团,即除了主要的金融业务之外,还从事某些其他业务,比如商业、贸易、租赁、保险和再保险等。金融控股公司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经营某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控股兼营其他金融业务及工业、服务业。金融集团分为四个类型:一是业务领域与法人结构不一致,实行集中管理的集团;二是业务领域与法人结构一致,实行集中管理的集团;三是业务领域与法人结构一致,实行分散管理的集团;四是业务领域与法人结构不一致,实行分散管理的集团。

金融集团作为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产物,适应多元化金融需求,提供“一站式”全方位金融服务。它通过紧密、高效和多元化的运作,在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上更能满足客户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根据本章第三节的分析,银行控股公司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典型组织模式。全能银行模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自由性。此外多元化金融集团还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模式和非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模式。后者的主要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一个非金融机构的经济实体,其营业执照也是非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其全资拥有或控股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模式比较典型的代表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等。在联合体型的集团模式中集团最高控制层并不是是一个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性实体,而是一个管理委员会或者空壳公司。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是由大股东或其代表、受聘的知名管理专家等组成,其管理控制者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金融性公司等附属机构。

从我国银保竞合的实践来看,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股权联结是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相互控股是完善金融综合经营架构、打造现在金融服务集团进程中的关键步骤。在银行“金融脱媒”现象日益突出的当下,入股保险必将给银行的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带来深刻影响。在利差收入缩减的形势下,来自银保业务的丰厚手续费已成为银行重要的中间收入来源。银保股权互渗,也使得在同一品牌下,通过现成的网络、渠道和客户资源的整合为客户提供了“一体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了平台。以平安金融控股集团为例,收购深发展之后,平安银保业务可以互换其优质客户资源,交叉销售能力增强,综合经营优势显现。这项举动至少为其贡献15亿元利润。银保股权联姻,金融经营步伐加快,也给现行的金融监管格局带来了新的挑战。

自2008年银监会、保监会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相互持股以来,至今已有7家银行系保险公司,银保合作遍地开花,银行入主后的协同效应已然呈现。2007年底随着国务院160号文的发布,原则性批准商业银行投资已设立的保险公司,中、建、工、交诸银行纷纷递交参股方案,高调宣布自己的意向。2009年11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同意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并规定一家商业银行只能入股一家保险公司,银行入股保险公司的步伐从此大大加快。2010年,交通银行率先成功入股保险,接受中保康联51%股权;中国银行则转而通过旗下子公司中银保险参股恒安标准的路子;北京银行牵手首创安泰;建设银行与中国平安探索成立合资寿险公司未果后,终入股太平洋安泰。相比之下,保险业在银行领域的股权渗透行动更早。中国人寿之于广发行、平安之于深圳商业银行,成为保险联姻银行的先行者

从目前互相持股的情况来看,“大银行+小保险”和“大保险+小银行”是比较常见的模式,银行系保险公司未来的发展存在较大想象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现阶段一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系保险公司的组合大多是“一大银行对一小保险”的模式,而保险公司走的是“一对多”的模式,保险公司可以同时持股多家银行机构。2009年11月,太保投资13亿元,持有杭州银行1亿股,占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5.98%,为该行增资后第5大股东;2010年9月,太保再次计划斥资近13亿元,认购上海农商行2亿股,占增资完成后约4%的股份;此后,太保又拟斥资5.2亿元入股天津银行。此外,中国平安和泰康人寿也分别于2010年下半年入股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10.33%的股权,和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约20%股权。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逐渐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萌芽和稳步发展,缓解了银保之间的利益冲突,缩小了不必要的竞争成本;同时也加深了两者合作,更好地整合资源,开发金融消费需求,拓展更大的利润空间。可见,多元金融集团将成为银行保险竞合的最终归宿。

思考题

1.我国保险兼业代理的现状如何?

2.银行保险相比传统保险的优势有哪些?

3.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问题?

4.美国银行保险发展的独特优势是什么?

5.国际银行保险产品的种类?

6.国际银行保险的发展模式有几种?请分别举例说明。

7.对比分析法国、英国、美国银行保险发展模式的异同。

8.银保合作业务包括哪些?

9.如何解决银保利益分配冲突?

10.多元金融服务集团为何得以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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