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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英国法律对足球流氓行为的规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现代英国法律对足球流氓行为的规制《体育场地安全法》最早涉及制止足球暴力,维护公共秩序的现代英国法律可以追溯到1975年的《体育场地安全法》。《足球观众法》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是英国用法律武器来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还规定任何在贸易或商业行为中转售球票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此规定是为了控制邮购球票的行为。

二、现代英国法律对足球流氓行为的规制

(1)《体育场地安全法》(the Safety of Sports Grounds Act)

最早涉及制止足球暴力,维护公共秩序的现代英国法律可以追溯到1975年的《体育场地安全法》(the Safety of Sports Grounds Act)。该法的第1条至第7条规定确立这样一项制度,即比赛所用的体育场馆必须获得该场馆所在地的地方当局颁发的一项安全证书,而且该法案第10条授权相关的地方当局可以颁发一项禁止性的通告以限制进入某一特定场馆的人数,只要该当局认为同意更多的人进入场馆将可能使他们承受高程度的风险。

(2)《体育赛场火险和安全法》(Fire Safety and Safety of Place of SportAct)

1987年的《体育赛场火险和安全法》(Fire Safety and Safety of Place of Sport Act),将安全证书的要求具体推广到可以容纳500位或500位以上观众的体育场馆。

(3)《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the 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Act)

正式针对英国足球流氓行为的法律规定始于1985年的《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the 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Act),该法规定禁止在主要用于运送来往指定比赛场地观众的公共汽车上或火车上携带酒精饮料,而且该法授权地方治安官对体育场馆内的营业场所施加限制以确保在比赛期间没有酒精饮料在此出售。1985年《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第2条第1款还规定下列行为违法:在指定的赛事期间或者是入场或者是试图入场的时候,持有“任何物品或物资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喷射火焰来发光或是发信号(与点火柴与打火相对)或者是喷射烟雾或者能看见的气体……(包括)炫目弹、烟雾弹、用做散布或者喷射用途的小球或胶囊,但是不包括……火柴、香烟打火机”。如果携带的物品是烟花同样构成违法。(21)

(4)《公共秩序法》(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年的《公共秩序法》(the Public Order Act)对公共秩序的一般法律进行了广泛的修改,该法的第四部分规定了特别针对足球比赛的条款,授权法院颁布针对那些此前被确认从事过与足球有关的特定违法行为的人(由该法第31条进行界定)的禁止命令,阻止他们观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指定的足球比赛。该条款被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the Football Spectators Act)部分修改。

(5)《足球观众法》(Football Spectators Act 1989)

1989年的《足球观众法》(Football Spectators Act 1989)是英国用法律武器来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此法创设限制令(restriction orders),通过要求被确认从事过国内或国外的与足球有关的违法行为的球迷在指定的足球比赛前后向某一警察局报到的方式阻止他们观看英格兰和威尔士之外的指定的足球比赛,该法同时还创设了一项全国足球会员卡制度以限制他们进入某些比赛,但是这个制度至今没有实施。

(6)《反足球违规法》(Football Offence Act 1991)

1991年的《反足球违规法》(Football Offence Act 1991)确认下列行为在指定的足球比赛中是违法行为:向比赛场地、观众投掷物品,歌唱下流的或带有种族主义的歌曲,进入比赛场地。

(7)《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修正案(the Sporting Events(Con

trol of Alcohol)(Amendment)Act)

1992年的《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修正案(the 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Amendment)Act)把1985年的《体育赛事(酒水控制)法》(the Sporting Events(Control of Alcohol)Act)第3条下规定的最长期间从5个月扩展到12个月。

(8)《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

1994年的《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the Criminal Justice and Public Order Act)第16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倒卖指定足球比赛的球票是刑事违法行为,即使此行为不是在比赛的当天。该法还规定任何在贸易或商业行为中转售球票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此规定是为了控制邮购球票的行为。该法第60条还规定警察有权把一群人圈定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检查以确定他们是否携带攻击性的武器或危险的工具,询问姓名、地址和拍照。

(9)《反犯罪和骚乱法》(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年的《反犯罪和骚乱法》(Crime and Disorder Act)第84条规定,违反1989年《足球观众法》规定的限制令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因违反限制令而被判罚的最大监禁刑期从1个月提高到6个月。

(10)《反足球(违规和骚乱)法》(Football(Offences and Disorder) Act)

1999年的《反足球(违规和骚乱)法》(Football(Offences and Disorder)Act)规定,将限制令(restriction orders)改为国际足球禁令(IFBOs),将以前的排除令(exclusion orders)改为国内足球禁令(DFBOs),并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允许在国际禁令上附加条件(如提交护照);加强对倒卖球票和歌唱下流的或带有种族主义的歌曲的控制。(22)国际足球禁令(International Football Banning Orders)和国内足球禁令(Domestic Football Banning Orders)是英国规制足球流氓行为法律发展史上影响重大的两项制度,在打击足球流氓行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有必要加以详细地介绍。

国际足球禁令是由英国国家犯罪情报部下属的足球禁令管理处颁发和管理的。1999年的国际足球禁令规定,对于任何被确认从事过与足球有关的违法的人,只要法庭有足够的证据相信施加改禁令有助于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和骚乱,法庭就必须颁发足球禁令,如果法庭不颁发禁令,它必须说明理由。这里指定的比赛既包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进行的足球比赛,也包括海外有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球队参加的比赛。

国际足球禁令要求受该禁令制约的人在与指定的足球比赛相关的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到指定的警察局报到。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对于预防足球流氓参与暴力活动非常重要,特别是比赛后的报到,因为一旦这些人报到完毕,他们就可以自由地行动。有一些人认为一部分足球流氓根本就没有观看足球比赛的念头,他们只是把足球比赛作为暴力活动的中心而已。

1999年的《反足球(违规和骚乱)法》允许在国际足球禁令上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至迟在指定的足球比赛的前5天向指定的警察局上交护照。在2000年的欧洲杯开赛前有9个人被要求提交他们的护照。

每个受国际足球禁令制约的人必须提交三张护照大小的本人照片,这三张照片中,一张交到禁令执行机构,一张交由当地的警察局保留,一张用来制作登记卡。

在一定的条件下,受国际足球禁令限制的人可向足球禁令管理处(在某些情形下也可向当地的警察局)申请豁免报到要求或其他要求。这种情形有时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例如,某人必须短期离家外出工作,或者家人生病。如果某人搬家,改变工作的地方或者出现国内的情势变更,他可申请永久改变报到的警察局。如果豁免申请没有得到允许,该人可向当地的治安法庭申诉。

如果违法的人被判处监禁,国际足球禁令的有效期长达6—10年,否则的话只有3—5年。每个禁令的精确期间由法庭决定。禁令执行2/3期间后,受禁令制约的人可向法庭申请终止禁令的执行。

违反禁令规定的报到要求,或者禁令规定的其他任何条件将被处以最长6个月的监禁,并处或单处5等罚金(5 000英镑);而且警察可以未经任何警告逮捕他们有理由认为即将违反禁令要求的人。

与国际足球禁令一样,国内足球禁令也是由法庭确认颁发给被确认从事过与足球有关的违法行为的人,以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和骚乱;但与国际足球禁令不同的是国内足球禁令的所规定的指定的比赛主要是指国内的联赛,国内足球禁令的有效期比国际足球禁令短,只有1—3年,而且没有类似国际足球禁令规定的在指定的足球比赛前后的到警察局报到的要求,也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如上交护照等)。违反国内足球禁令将受到和违反国际足球禁令一样的处罚,但是警察没有权力因为一个人有可能违反禁令而逮捕他。受国内足球禁令限制的人的详细资料和照片将送到当地的警长,足球禁令管理处和英足总并由英足总通知相关的俱乐部,让俱乐部采取适当的措施制裁受禁令限制的人,如球票的销售和俱乐部成员资格。(23)

(11)《反足球(骚乱)法》(the Football(Disorder)Act)

2000年的《反足球(骚乱)法》(the Football(Disorder)Act)取消了国内足球禁令和国际足球禁令的划分,其第14条A款规定如果法院有合理依据认为颁布足球禁令可以帮助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或骚乱,那么它可对任何被确认涉及与足球有关的暴力行为的人施加足球禁令。其第14条B款则更进一步,规定治安法庭可根据被指控人居住地警长的申请颁布禁令,只要该警长相信该被告在任一时间都制造或参与了英国国内或其他地方暴力或骚乱,而且法庭相信该禁令有助于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或骚乱。其第14条E款规定受禁令限制人必须在禁令制定后的5日之内到指定的警察局报到而且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上交护照,除非有特殊的“例外情形”。其第21条A款规定了警察的即时拘留权,在指定的英格兰或威尔士外或国外的足球比赛的控制期内,一个穿制服的警察如果有合理根据相信某人符合第14条B款(2)下的规定(即被告在任一时间都制造或参与了英国国内或其他地方暴力或骚乱)或者他有合理依据相信制定一个禁令有助于预防指定的足球比赛中的暴力和骚乱,他就可以拘留此人直到他决定是否按照第21条B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其第21条B款规定任何穿制服的警官都可向其怀疑对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到治安法庭报道,不得离开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提交护照(如果控制期与英格兰或威尔士外或国外的足球比赛有关),该书面通知将按照第14条B款下的警长申请对待。(24)

由2000年的足球法我们可以看出英国对足球流氓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越来越大了。首先,从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国内足球禁令无论是禁令期长度还是是否有附加条件上都要比国际足球禁令宽松,而且国际足球禁令的适用门槛要比国内足球禁令低,合并这两个禁令实际上是变相地加大了惩罚力度。其次,2000年的《反足球(骚乱)法》第14条B款中规定的暴力和骚乱并没有限定一定要和足球有关。此外,第21条B款的规定实际上和第14条B款的规定类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要比第14条B款的规定更严。

(12)《反足球(骚乱)法(修正案)2002》(Football(Disorder)(Amendment)Act 2002)

2002年的《反足球(骚乱)法(修正案)(Football(disorder)(Amendment)Act 2002)没有对2000年的《反足球(骚乱)法》做出什么修改,只是将2000年的法律规定再延长5年。

(13)《禁止反社会行为法》(the Anti-Social Behaviour Act 2003)

2003年的《禁止反社会行为法》第86条对可以用做2000年的《反足球(骚乱)法》第14条A、B款的庭审证据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证据包括:任何国外的法庭对被告不利的裁决;任何被告被外国驱除出境或禁止入境的记录;任何被告被驱除出或禁止进入足球比赛场馆的记录,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任何被告尚未被指控但是已被录像或其他工具记录的行为,例如如果他/她的骚乱行为被火车站的监控录像记录,那么这个监控录像记录可用做获取禁令的依据;警察对被告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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