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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判例之前的转会制度概况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博斯曼判例之前的转会制度概况(一)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1990年国际足联适用的转会制度是于1953年确立的,并在1986年作了最后修订。并且其他协会和国际足联会对这些决定予以承认。他所在的前国家协会颁发的转会证是球员转会的前提。原俱乐部得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将此事报告给它所属的国家协会。丹麦足球协会的样本合同的第三部分对合同未到期球员的转会做出了规定。

四、博斯曼判例之前的转会制度概况

(一)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

1990年国际足联适用的转会制度是于1953年确立的,并在1986年作了最后修订。

在1986年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中规定,球员的身份和资格由各国家协会确定。并且其他协会和国际足联会对这些决定予以承认。(12)另外,在第14条第1款规定,合同未到期的职业球员要受到合同、他所在的俱乐部和国家协会规定的约束,不能自由地离开他所属的国家协会。无论合同中的规定多么苛刻,他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他所在的前国家协会颁发的转会证是球员转会的前提。在转会证中,国家协会会对球员有关转会费等经济方面的义务是否履行加以确认。(13)如果球员没有转会证,转入的国家协会就不能为其注册。(14)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时的转会制度,更多保护的是俱乐部的利益。

国际足联在1991年4月采用新的转会制度,1991年和1993年又进行了两次修改。修改后的新制度在1994年1月生效。

1994年国际足联转会制度对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球员的身份和资格做了规定。(15)下列情况中提到的球员可以自由与其他俱乐部签约:(1)与现在的俱乐部合同到期或者6个月内就将到期;(2)与现在俱乐部的合同由于正当的理由被一方取消;(3)与现在俱乐部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取消。球员如果想要在属于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注册,他首先必须要得到转出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颁发的国际转会证。(16)只有在球员没有履行他与前俱乐部合同中的义务时,或者在新俱乐部和前俱乐部针对球员转会有非经济因素争议的情况下,原来的国家协会才能拒绝颁发转会证。(17)国际足联可以命令协会颁发转会证,也可以自己采取决议来代替转会证。如果在新国家协会申请颁发转会证60天内,前国家协会没有颁发转会证,新国家协会可以自行颁发临时转会证明。(18)

在1994年国际足联转会制度第14条第1款中规定,一旦职业球员转会,前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如果业余球员与新俱乐部达成协议转为职业球员,前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19)如果两个俱乐部对于费用的数额难以达成一致,争议将提交给国际足联解决。但是,规则允许国际足联内的各成员通过自己的规则解决争议。(20)欧洲足联已经利用了这个规定。

在1994年国际足联转会制度第20条第1款中规定,有关转会费数额的争议绝对不能对球员的职业活动有影响,并且不能因此拒绝颁发国际转会证。当球员收到国际转会证时,就可以自由地为新俱乐部效力。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转会制度开始逐步兼顾球员的利益。

(二)欧洲足联的转会制度

1990年5月,《欧洲足联成员协会和俱乐部间的合作规则文件》被欧洲足联执行委员会采纳,1990年7月生效。

根据1990年欧洲足联的转会制度规定,合同到期的球员可以自由与他选择的俱乐部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新俱乐部必须立即通知原俱乐部。原俱乐部得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将此事报告给它所属的国家协会。然后,该协会必须马上颁发国际转会证。(21)

然而,前俱乐部有权向新俱乐部索要训练培养费。在第一次转换俱乐部的时候,要支付训练费。在再次转换俱乐部的时候,要支付培养费。一旦俱乐部间对于转会费的数额有分歧,将由欧洲足联设立的专家委员会做出决定。(22)转会费的计算要考虑球员上一赛季的总收入,包括奖金和收益,再乘以一个指定的系数,这个系数要根据球员的年龄在1到12之间进行选择。例如一个25岁或26岁的球员,转会费是总收入的8倍。但是转会费不能超过500万瑞士法郎。(23)

《欧洲足联成员协会和俱乐部间的合作规则文件》第16条规定,两个俱乐部之间有关训练培养费的商业关系不能影响球员的职业活动。球员应该可以自由地为他的新俱乐部效力。然而如果新俱乐部没有立即向前俱乐部支付训练培养费,就不排除欧洲足联管理纪律委员会介入此事,并将此事的决定通知给相关的国家协会,并有可能会对新俱乐部实施处罚。

1992年欧洲足联采用了新版的《欧洲足联成员协会和俱乐部间的合作规则文件》,并于当年7月开始生效。其中有关转会制度的规定大部分与1990年的转会制度一致。但是,有关转会费计算部分有所不同。尤其是新规则取消了职业球员转会费数额的上限。(24)

紧接着,1992年的这些规则又被1993年生效的《欧洲足联转会费决定》所取代。1993年,根据国际足联的转会制度,欧洲足联确定了合同到期的球员可以自由与自己所选的俱乐部签订合同,转会费支付的问题对球员的职业活动没有影响。球员能够自由地为新合同俱乐部效力。(25)1993年的制度还规定,一旦对于转会费的数额产生争议,由委员会解决。转会费的计算是用球员的总收入乘上一个系数,这个系数是按球员的年龄在0到12之间选一个数值,只是计算的方法比原来的制度规定得更加精细了。(26)

规定中尽管允许球员在合同到期的时候自由选择俱乐部、自由签订合同,看似给了球员很大的权利,却在后面又加上了新俱乐部要支付费用的要求。因此,球员的转会仍然不是完全自由的。

(三)欧洲联盟主要成员国国内的转会制度

为了完整地了解转会制度,我们再来看看博斯曼判例前欧盟主要成员国的转会制度。

在对隶属奥地利足球协会的俱乐部和球员的规定中,可以找到有关转会的规定。其中规定,转会费代表的是由于球员的离开对俱乐部竞争力造成减损的一种经济补偿,另外还包括训练成本的一部分。这是对转会费具体内容的一个限定。

德国规定,一个俱乐部与另一俱乐部的球员签订合同时必须支付转会费。雇佣合同的有效性不取决于转会费数量的多少。这样球员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

丹麦足球协会的样本合同的第三部分对合同未到期球员的转会做出了规定。只有在合同未到期的球员转会到丹麦甲级俱乐部或者国外俱乐部的时候,才需要支付转会费。球员如果转会到丹麦甲级俱乐部,转会费的计算是用球员的总收入乘以0到3中的一个数值,根据球员的年龄和收入决定具体数值。(27)如果球员转会到国外,转会费的计算要用球员的总收入乘上1到12中的一个数值。球员转会到国外要支付更高的转会费。但是丹麦的规定是较为先进的,在博斯曼案件判决前,就已经对合同到期的球员规定不需要支付转会费。可见,丹麦足协的出发点是更多地为球员考虑,而不是站在俱乐部的角度。

西班牙1985年的皇家法令规定,如果转会要根据集体工资协议中的转会费条款办理。根据集体工资协议的第18条,如果球员和转会的价格列在转会名单中,一旦转会就要支付转会费。25岁以上的职业球员不能被列入该名单。因此,这些球员在西班牙内转会可以不支付转会费。25岁以上的球员在西班牙转会相对来讲是自由的。在集体协议的第21条中还规定,球员如果转会有权索要15%的转会费。球员还可以从转会中获得一部分收益,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西班牙的规定给予了球员更多的照顾与呵护。

法国关于转会的相关规则规定在职业球员规章中。规章的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球员离开他所签订的第一个职业合同的俱乐部到另一个俱乐部时,原俱乐部都有权索要训练费。但是原俱乐部必须已经培养该球员至少一个赛季并且是在公认的足球训练中心进行的训练。根据训练时间的长短,训练费的数额是基本的训练费或者部分训练费。基本的训练费一般是球员前两年的总收入。如果训练时间超过了三个赛季,那么就要支付全部基本的训练费。如果只训练了一个赛季,转会费只需支付基本训练费的10%。只有在第一次转会的时候,并且满足了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转会费。除此之外,在法国转会不需要支付转会费。规章的第18条规定,如果转会到国外,转会费是第15条规定中的两倍。法国的规定不仅照顾了对培养球员做出切实贡献的俱乐部的利益,也兼顾了球员转会的自由。

在希腊,1991年8月修订的第1958号法令第29条第1款规定,合同到期的球员无须支付转会费,可以自由加入新俱乐部。但是,第29条第3款允许在俱乐部与球员的合同中加入只有在球员支付一定的费用才能离开俱乐部的条款。金额必须在合同中规定。然而根据欧洲足联的规定,在实践中这笔费用一般由俱乐部来支付。对于合同到期的球员,形式上规定可以不交转会费,但是双方可以约定交一定的费用,实际上对球员的转会仍然是一种束缚。因为如果在合同中规定交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荷兰足球协会的规定。在《荷兰足协球员转会规则》第49条第1款中规定,球员如果转会到国外,只有在支付给前俱乐部转会费以后,协会才能颁发转会证。荷兰的规定比其他国家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交付了转会费球员才能转会,球员的转会自由没有任何保证。

(四)小结

各国对于转会的球员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基本都规定要支付转会费。当然也有例外,如丹麦规定合同到期的球员不需要支付转会费。各国基本都规定了转会费的争议不能影响球员的正常体育活动。转会费的计算基本都是用球员的总收入乘上一定的系数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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