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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会制度概述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转会制度概述1993年在大连足球会议上,中国足球协会第一次推出了有关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中国足协决定自1994年起,在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全面实行运动员转会制度。中国足协按照欧洲旧有的转会制度并结合中国足球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转会制度。因此,中国足协决定在2005年的球员转会中取消了球员转会挂牌摘牌制度。

一、中国转会制度概述

1993年在大连足球会议上,中国足球协会第一次推出了有关人才交流的若干规定。紧接着中国足球的职业化走到了中国体育改革的最前沿,而转会制度也作为职业化的相关措施得以建立起来。中国足协决定自1994年起,在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全面实行运动员转会制度。中国足协按照欧洲旧有的转会制度并结合中国足球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自己的转会制度。尽管中国足协几乎每年都对转会制度进行修改,但基本原则没有大的变化,只是做一些细节的修改。

自1994年正式实行职业联赛以来,我国转会制度经历了自由转会、顺摘牌、倒摘牌和双轨制(自由摘牌+倒摘牌)。

1994~1997年国内球员转会相对而言是比较自由和开放的。球员的去向明确而透明,有相当的成功率,但关键的一条是缺乏国际上公认的转会参考手段——转会费的精确计算。所以后来就出现了球员转会过程中滋生的“私下交易”、“签字费”等不法行为,影响了职业联赛的良性发展。

1998~2000年实行的是顺摘牌。1998年为了整改转会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倾向,转会形式上由自由转会改成摘牌制,所谓摘牌制(顺摘)就是俱乐部按照上赛季甲级联赛的名次由高到低依次摘取转会的球员,转会球员则分批上榜。(59)这样抑制了过去制度中私下交易的弊端,但又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三个赛季的转会中出现了多起在摘牌过程中球员被并非自己想去的俱乐部抢先摘走,从而引发了一系列让人挠头的“悔婚纠纷”。三个赛季申请转会人数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成功率却呈下降趋势。

2001~2002年实行的是倒摘牌。经过接二连三的“悔婚”事件后,人们对现行摘牌制彻底持否定态度,要求变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终于中国足协推出新举措:倒摘牌。所谓倒摘牌,即按上赛季联赛各队的排名,俱乐部由低到高的顺序挑选上榜转会球员。对于之所以采取类似NBA选秀的倒摘制,足协的解释是:足协必须顾及中小俱乐部的利益,摘牌顺序的改革,则有利于促使各队实力接近,增强联赛激烈性,同时促使各俱乐部下大力气培养自己的人才梯队。而且为了防止“悔婚”,足协还加入了一旦摘牌,球员不许反悔,俱乐部同样不许退牌的规定。另外,为了从转会时间上与国际接轨,在甲级联赛第一循环结束后增加一次赛季期转会。这阶段,上榜人数虽多,但实际转会的少。由于规定了不许“悔婚”,众多俱乐部放弃了在摘牌会上挑选的机会而选择了“私定婚约”的方式。依据足协的有关规定,摘牌后4周内俱乐部仍然可以和相中的球员签约,有人说真正的转会可能在摘牌后开始。

2003年开始实行自由摘牌和倒摘牌。与往年不同的是,转会被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公布球员转会名单,各个俱乐部可以在公布的转会球员名单中自由摘取一名球员,在办理完相关转会手续后,于规定时间前,到中国足协办理球员转会手续。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中国足协有关的转会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该自由转会球员将被重新列入球员转会名单,参加第二阶段的摘牌转会。

2004年运动员转会工作采取自由摘取和摘牌会议两种方式,各俱乐部摘取运动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根据部分会员协会、俱乐部的意见和近年来二次转会的状况,结合我国职业联赛的实际情况,从2004年开始取消年中举办的国内运动员二次转会。

自1998年中国实行转会摘牌制度以来,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员都对中国特色的摘牌转会制度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因此,中国足协决定在2005年的球员转会中取消了球员转会挂牌摘牌制度。2005年与以往不同的还有每个俱乐部可以转入5名球员。但转会规定中的一条内容直接限制了队员的转会自由:如果运动员所在的原俱乐部希望继续和该队员签约,那么这名队员就不得转会。

2007年在内援引进上实行“5+3”的新规则,而外援的引进则实行“4+3”的规则。内援方面“5+3”的转会新政,即各俱乐部可转入5名运动员,而21岁以下运动员不占5名转会指标,但每家俱乐部转入21岁以下运动员不得超过3名。“4+3”的引进外援新方案,即允许各俱乐部最多引进4名外援,注册4人,上场3人。从足协已经制定出的转会细则来看,扩充转会名额势在必行,而其目的有二,一是给21岁以下的年轻后备球员增加比赛机会,二是借助高水平外援提高联赛的水平和精彩程度。这样一家俱乐部最多可引进12名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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