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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斯曼案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博斯曼案件20世纪的最后5年里,职业足球的基础开始动摇,基本的结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然而,欧洲法院在博斯曼一案中确立的原则使得欧洲转会制度出现历史性的转折。由于博斯曼最终没有接受RC列日队俱乐部开出的新合同,被该俱乐部处以“无薪及不得代表R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在寻求转会不成又面临被俱乐部封杀的情况下,博斯曼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二、博斯曼案件(40)

20世纪的最后5年里,职业足球的基础开始动摇,基本的结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在此之前的几乎150年间,这种情况还从未出现过。然而,欧洲法院在博斯曼一案中确立的原则使得欧洲转会制度出现历史性的转折。

(一)博斯曼案件的事实情况

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88年5月,他以3 000 000比利时法郎的转会费与比利时甲级足球俱乐部RC列日队签约2年,月薪为120 000比利时法郎。1990年4月,合同即将到期,RC列日队俱乐部提出按比利时足协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0 000比利时法郎续约1年。由于和原来的合同相比报酬过低,博斯曼拒绝签约,为此RC列日队将其列入转会名单,开出的转会费为11 743 000比利时法郎。这个价格要比他到列日俱乐部时的价格高出近3倍。

后来博斯曼与法国乙级俱乐部敦刻尔克队(US Dunkerque)达成协议,对方同意提供月薪100 000比利时法郎外加签约费900 000法郎的待遇。1990年7月,RC列日队俱乐部与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也达成协议,同意后者租借博斯曼1年,租借费为1 200 000比利时法郎。但博斯曼与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之间的协议以及RC列日队俱乐部与敦刻尔克队俱乐部之间的协议生效与否均取决于比利时足球协会(Union Royale Belge des Socia de Footbal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URBSFA)是否向法国足球协会(FFF)发出转会证明。此后,RC列日队俱乐部由于对敦刻尔克队俱乐部的支付能力产生怀疑,就没有向URBSFA申请给FFF发转会证明。结果,两份协议均未生效。根据欧洲足联的转会规则,列入转会名单的球员,要么转会,要么就接受原俱乐部开出的续约合同。由于博斯曼最终没有接受RC列日队俱乐部开出的新合同,被该俱乐部处以“无薪及不得代表RC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这样博斯曼成了无家可归的人,他的经济来源也断绝了。他不愿再为RC列日队踢球,而后者又不许他为别的球队踢球。这样的荒谬情况在现在几乎不可能发生,然而,在旧有的转会体制下却是司空见惯的。

博斯曼曾是比利时国家青年队队长,是一位很有前途的球员,加盟RC列日队后心情一直不愉快。在寻求转会不成又面临被俱乐部封杀的情况下,博斯曼决定诉诸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

1990年8月,博斯曼将RC列日队俱乐部告上比利时列日初审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给自己薪水,直到自己找到新的雇主,并要求法院禁止俱乐部向他收取转会费。他还要求将案件转移到欧洲法院,以对根本问题做出裁决——比利时转会制度是否合法。三项请求在一审中都被批准,但是上诉到欧洲法院时,他要求的第三项裁决未被支持。

在接下来的3年里,他在法国和比利时的三个较低等级的俱乐部辛勤工作,每个俱乐部的合同都是1年。这样诉讼就被拖延了。在1991年8月,他将UEFA追加为起诉RC列日队俱乐部要求损害赔偿一案的被告。他还单独起诉了UEFA,主张它的规则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原第48条)(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和第81条(原第85条)和第82条(原第86条)(强加限制性行为和滥用支配地位)。1992年4月,他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法庭宣布现行转会制度和国籍限制不适用于他。

1992年6月,比利时法院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7条的规定,请求欧洲法院就比利时的转会制度和欧洲足联的规则是否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第81条和第82条做出初步裁决。请求欧洲法院考虑的两个问题是:第一,《欧洲共同体条约》是否禁止足球俱乐部对合同到期的球员收取转会费?第二,《欧洲共同体条约》是否禁止国内或国际体育组织在其规章中限制欧盟成员国的外籍球员参加由其组织的比赛的人数(即“3+2”规则,根据该规则,在一场比赛中,俱乐部最多只能派3名外国球员和2名已在俱乐部所在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的球员上场)。

(二)博斯曼案件的审理

1.“3+2”规则——国籍限制

足球协会认为“3+2”规则没有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即使违反了,也可以因为是非经济的、仅与体育利益相关而得到豁免。协会提出国籍限制(1)对于保证当地球迷的忠实很重要;(2)可以使每个国家都拥有许多有才能的当地球员,从而可以提高每个国家球队的质量,进而提高国际竞技水平;(3)可以使俱乐部球队间水平相当——最富有的球队不能仅雇用世界上最好的运动员,还要有一定数量的地方运动员,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避免比赛失衡。

欧洲法院法律顾问楞茨(Lenz)以证据不足或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目的为理由,反对上述“3+2”规则所促进的体育利益。有关球迷的忠实性问题,法律顾问认为:“支持者更关心的是球队获胜而不是球队的组成……外籍球员得到球迷的赞美和喜爱也不罕见……”球迷把优秀的球员视为他们自己的,根本不管他们来自哪里。

对于国籍限制可以有利于年轻球员的发展,提高国际比赛质量的问题,法律顾问注意到大多数球员在业余俱乐部发展,并没有国籍限制。

最后有关俱乐部间的平衡性上,法律顾问认为在适用国籍限制时,最富有的俱乐部仍可以购买到最好的球员,无论是国内的球员还是国外的球员。因此,对于解决平衡性问题不起什么作用。另外,减弱不平衡性还有其他选择的方法,例如最高工资标准(工资帽)。

总之,法律顾问没有发现高于一切的体育利益,能证明足球俱乐部对于劳工自由流动和反歧视规则的豁免是正当的。足球俱乐部无法解释国家利益可以超越《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所维护的自由流动和反歧视原则。通过限制非本国公民的上场人数,“3+2”规则使非本国公民相对于本国公民在受雇用时处于不利地位。国别歧视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

2.转会费制度

比利时足球俱乐部提出,由于转会费制度保证了俱乐部间财力和实力的平衡,并促进了对优秀球员的发掘和训练,所以它是足球运动的基础。鉴于此,该制度没有违反欧共体劳工自由流动条款。

法律顾问楞茨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把足球运动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球队质量平衡,可能超越了自由流动的限制。然而,由于他们不是使俱乐部获得平衡的唯一办法,并且事实上他们也没有获得这样的平衡,这种制度在博斯曼案件中就不能被豁免。法院在裁决中采纳了法律顾问的建议。

法院认定,被指控的转会规则构成了对劳工自由流动的障碍,这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所禁止的。其推理是,第39条排除这样一些措施,当欧共体的居民想在其他成员国领域内寻求从事一项经济活动的时候,该措施可能将他们置于一个不利的地位。这些措施包括那些事先禁止某一共同体国民因为工作的缘故而离开某一成员国再进入到其他成员国,或者使他们很难顺利地离开一国再进入到其他成员国。转会规则属于这种类型。(41)

在确认转会规则在表面证据上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之后,法院继续审查它们是否能够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原第48条第3款规定的公共利益的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法院驳回了上述抗辩。法院认为,转会规则的适用未能到达这些目标的第1项,因为它们未能阻止丰富的经济资源成为在体育竞争中制胜的关键因素。至于第2项目标,法院接受了这一说法,就是获得转会费的期待将鼓励俱乐部发掘新的天才球员和训练年轻球员。但是,考虑到不可能完全准确地预测年轻球员运动生命的未来,并且转会费未能反映训练球员的真实开支,法院认定,获得这种费用的期待不是一个鼓励补充新鲜力量和训练球员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无法对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原第48条)以客观的正当理由进行辩护。(42)

法院指出,自由流动,即进入、定居于另一欧盟成员国并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系列权利是条约赋予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的任何规定,即使是不分国籍而普遍适用的,仍构成对该项自由的阻碍。(43)转会费尽管不是基于国别的限制,然而通过在流动中设置障碍和阻止被雇用,仍然影响了劳工在成员国间的自由流动。

(三)博斯曼判例

1995年12月15日,欧洲法院做出了最后判决,裁定欧洲现行的转会费制度与国籍限制是非法的,并判决此案再重新交回布鲁塞尔法庭,由该法庭判决博斯曼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此判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判例。博斯曼判例涵盖的主要内容如下:

(1)欧洲足联关于球员转会以及限制队员国籍等的相关规定属非法条款。

(2)欧洲足联限制俱乐部关于外籍球员上场人数的强制规定,有悖于欧盟法律中关于劳工自由流动的条款。根据此前制定的相关法律,只有当涉及球员代表国家队出场的问题时,欧洲足联现有规定方能生效并执行。

(3)欧洲足联关于球员转会的规定与欧盟现行法律相抵触。根据现行转会条文,当球员合同期满寻求转会时,新东家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4)欧盟15个成员国下属的体育管理机构必须执行法院做出的最终决定。

1995年12月15日,成为世界足球史上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一天,也成为欧洲足球史上里程碑式的日子。一个被认为是三流球员的博斯曼以一己之力将势力强大的RC列日队、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都全部告倒——实行了几十年的外援上场名额限制和转会费制度都被裁定为非法。欧洲足联与欧盟法律的较量以欧洲足联的失败而告终。

判决下达后,欧盟立即介入此事。12月22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要求欧洲足联立即接受此判决。欧洲足联还想做最后的抵抗,但是这已经是徒劳的了。1996年1月19日,欧洲盟委员会给欧洲足联下达了最后通牒:欧洲足联必须在6周之内接受欧洲法院有关“博斯曼事件”的裁决。2月19日,欧洲足联被迫决定接受欧盟的要求,废除对于外援上场名额的限制及现行的转会制度。这事实上等于同意了“欧盟关于欧洲足球无权凌驾于欧盟法律之上”的观点。因为在欧盟看来,职业足球是一项经济活动。职业足球只有遵守欧盟的有关法规才能被视做是合法的经济活动。

(四)博斯曼判例产生的影响

博斯曼判例从两个方面颠覆了欧洲足球旧有的运动员流动转会制度,一是取消了合同到期球员的转会费,允许23岁以上无合同球员自由转会(23岁以下球员转会,接收俱乐部要支付训练培养费),但保留了合同未到期球员的转会费;二是打破了在一些欧盟国家实行了几十年的限制外籍球员人数的规定。但是保留了对欧盟以外国家球员的限制。该判例对后来欧盟转会制度的制定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博斯曼案的判决要求对现行转会体制做出调整,这一判决将适用于同博斯曼有相同处境的运动员,即合同已经到期并希望在成员国间自由流动的运动员。俱乐部对这一判决做出的反应是争取和明星运动员签订时间更长的合同。同时对在运动员身上的开销模式也改变了。有合同在身的球员转会仍需支付转会费,有时候数额还相当高,但更为惊人的是工资的增长。过去流转于俱乐部间、用于支付转会费的资金如今更多的是用来支付运动员的工资。

博斯曼判例极大地推动了球队之间的球员流动,球员利益得到了极大的保护。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以自由选择球队。这使得小俱乐部和小国联赛的球员都希望在合同期满后尽快加盟大球会或大国联赛。而大球会可以凭借自己的优势随心所欲地从下游球会和联赛处搜罗青年才俊。这进一步加剧了大俱乐部和小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差距。而大球会的外援数量也开始大幅增加,许多大球队屡屡出现球队一线队中外援数量占据绝对多数,甚至上场阵容当中没有一位本土球员的尴尬状况。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足协认为这极大地阻碍了本土年轻球员的成长,使得本国的国家队出现人才断层,乃至于水平下降,如德国、英格兰等。尽管事实上欧洲各国足协做了相应调整,但欧盟成员国国内的球员转会并不受此判决影响,仍然对欧盟国家以外的外援上场的数量做了限制,并没出现在整个联赛的范围内外援占绝对多数的情况,另外对有合同在身的球员转会仍然收取转会费。

(五)转会费制度和国籍限制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的问题

对于列日上诉法院提出的转会费制度和国籍限制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的问题,欧洲法院没有做出裁决,而是简单地以《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已足够解决问题为由而拒绝运用竞争法对该案进行分析。的确第39条可以解决问题,而且这样做也没有对博斯曼案的最终裁决结果造成影响。但毕竟第39条与第81条、第82条的适用范围与侧重点有所不同。就这样失去了一次由欧盟最高司法机关就球员转会中的竞争法问题发表权威性意见的机会,这是让人感到遗憾的。

但是法律顾问楞次在判决宣布前写下了他的主张。其中一部分是关于转会制度为什么和如何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的规定,它所适用的主体是“企业”,因而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一套转会规则是否构成一项企业之间的协议或者是某个企业联合的决定。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已经采纳了一种宽泛的方法来决定“企业”(undertaking)的含义,这样一个词汇包括从事具有经济性质的行为的任何实体。在1990年世界杯团队旅游门票分配案(Distribution of Package Tours During the 1990 World Cup)(44)中,欧盟委员会解释道,一项具有经济性质的行为是指一项涉及经济贸易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营利。这一宽泛的定义意味着第81条不仅仅可以适用于强大的营利俱乐部,也可以适用于那些从事小的商业行为规模较小的俱乐部。(45)推论就是,国家和国际的体育管理机构它们自己就是企业,因为它们从事的是经济行为。事实上,在1990年世界杯团队旅游门票分配案的裁决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国际足联、意大利足协以及地方组委会都是符合第81条的宗旨的企业。

法律顾问楞次解释转会规则违反了第81条,因为他们限制了对球员雇佣的竞争。楞次重申“第81条的目的是阻止企业(包括职业俱乐部)从事反竞争的活动,从而阻止单一市场的发展”。他进一步陈述:

那些规则用一个统一机制代替了正常的供求体制,这种统一体制将剥夺俱乐部平等利用机会雇用球员的可能性,这些机会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他们是可以得到的。因此,楞次澄清由于俱乐部为转会制度所限制,所以在寻求获得新球员时无法达到真正的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转会费的存在,那么低等级俱乐部就可以在合同终止的时候自由行动……雇用这些球员并且提高他们在体育领域的名望”。由于转会费破坏了在自由市场条件下球员转会市场的正常贸易,因此转会制度限制了竞争并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原第85条第1款。(46)

那么它能否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原第85条第3款取得豁免呢?楞次和欧洲法院对足球界提出的两条豁免理由进行了分析和批驳。这两条豁免理由是“需要转会制度来维持俱乐部间的财力与实力的平衡并促进对优秀年轻球员的发掘与训练”。正如楞次所评论的,如果由于不符合原第48条的目的,某项限制性措施被确认为是不相称的,那么该项措施也会不符合原第85条第3款的目的,同样也应被认定为是不相称的,从而不应得到豁免。(47)一个足球联盟经济上的成功取决于其俱乐部之间某种程度的平衡。(48)法律顾问楞次能够接受为保持这种平衡必须对竞争进行某些限制的可能性。但是,现在讨论的转会规则不能够从原第85条第3款的豁免中获益,因为它们并非是为获得这样的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存在着其他的一些可以替代的、不那么严厉的限制措施,例如将收入以一定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49)

另一个问题是,球员转会制度是否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原第86条,即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应明确的是,球员转会市场的参与者是各俱乐部,不是联盟/足协。而由于各俱乐部互为产品的提供者与购买者,因此不可能出现某一个俱乐部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情况。几个俱乐部通过某种经济联系而联合起来取得某种优势地位的情况是可能的,但无法想象适用于所有俱乐部的转会规则(尽管这种规则可能的确具有反竞争性)可以构成对这种优势地位的滥用。(50)所以,该制度没有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原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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