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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现状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理论研究现状(一)成果表现形式1.专题研讨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学术界召开了几次影响较大的专题研讨会。2002年4月29—30日,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澳门联合举办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

一、理论研究现状

(一)成果表现形式

1.专题研讨

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学术界召开了几次影响较大的专题研讨会。1999年7月17—21日,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与会代表围绕“中国区际刑事法律冲突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和“中国区际刑法比较研究”两个议题展开讨论。1999年9月6—7日,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在香港举办的“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合作”学术会议上,除了讨论管辖权以及刑法实体问题外,张建等人也提交了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论文。2002年4月29—30日,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与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澳门联合举办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在两天的时间里,与会代表分别围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性问题”、“不同区域的法律冲突”、“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之协议内涵”、“区际合作打击跨境犯罪”、“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管辖权的划分”等进行了讨论。

2.专题著作

目前,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研究成果,尚没有专门性的著作,只是一些学者将相关的论文集结出版或者主编了相关的论文,主要有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区际刑法问题专论》;[3]赵秉志、何超明主编的《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4]马进保主编的《中国区际侦查合作》;[5]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中国区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研究》;[6]赵秉志主编的《世纪大劫案:张子强案件及其法律思考》。[7]

除了专门论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专著和文集以外,其他一些相关性著作用专章论述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代表性的主要有:谢石松主编的《港澳珠江三角洲地区法律冲突与协调》第4章论述了区际刑事法律的冲突与协助;[8]时延安的专著《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研究》第4章论述了刑事管辖权冲突之解决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9]张旭撰写的《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一书中第5章论述了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现状、问题与展望;[10]赵秉志、黄风主编的《被判刑人移管国际暨区域合作》里有论文研究了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刑事案件缓刑犯的移管问题;[11]陈力的专著《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第8、9、10章论述了中国的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协调、区际移交逃犯合作、文书送达及调查取证、相互协助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赃款赃物的移交与互通犯罪情报和诉讼结果;[12]成良文的专著《刑事司法协助》第9章论述了刑事司法协助在中国区际间的适用、第10章论述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逃犯移交问题、第11章论述了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刑事管辖权的界定;[13]高铭暄、赵秉志主编的《21世纪刑法学新问题研讨》部分内容论述了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司法协助;[14]周柏均、林秉文主编的《内地香港移交逃犯协定研究》就内地与香港特区的移交逃犯问题作了专门论述;[15]10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编的《内地与港澳台检察律政法律研讨会论文集》中有论文专门论述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16]赵国强的专著《基本法与区际司法协助》对涉及澳门的司法协助作了论述;[17]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的《司法协助研究》有论文专门论述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18]黄进主编的《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第4章和第5章分别论述了内地与港澳以及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比较。[19]此外,还有些著作也有不少篇幅论述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问题,例如,柯葛壮的专著《涉外、涉港澳台刑事法律问题研究》;[20]单长宗主编的《中国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纵横谈》;[21]黄进、黄风主编的《区际司法协助研究》。[22]

3.学位论文

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一直以来也是一些学位论文的重要选题,例如,中国政法大学陈晖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2007年);吉林大学吕岩峰的博士论文《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研究》(1999年);中山大学叶穗仪的硕士论文《内地与香港警方刑事司法协助研究——以粤港警方刑事司法协助实践为主要分析标本》(2005年);中国政法大学王贺的硕士论文《关于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若干问题的思考》(2004年);深圳大学罗春响的硕士论文《内地与港澳地区刑事司法协助协议的研究》(2004年);深圳大学陈利民的硕士论文《论中国区际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黄继斌的硕士论文《论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张晓明的硕士论文《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展望》(1987年)。

此外,在一些学位论文中,有人附带性地阐述了相关问题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新清的博士论文《刑事管辖权研究》(2000年)、武汉大学许利飞的硕士论文《澳门有组织犯罪研究》(2000年)。

4.专门论文

关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论文(由于篇数较多,本文不一一列出),除了发表在具有刊号的各类杂志上外,一些以书代刊的连续出版物刊载了较多的相关论文,主要是《刑法论丛》、《刑法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刑事法评论》等刊物。

据不完全统计,对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港澳地区的学者也有一些论述。尤其是对于张子强案与李育辉案,香港各派人士争论激烈,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23]除了中文文献外,还有一些外文文献,也专门论述了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24]

(二)研究重点

目前,对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原则、模式、内容等方面。[25]

1.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范围

学术研究之中,概念之争比较激烈,对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学者存在较大的分歧。我国学者认为,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甚至有学者认为,不应该用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而是区际刑事司法互助。[26]目前,主流观点已经确认,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是指我国四个法域之间在刑事方面的相互协助。至于协助的具体内容,虽然也存在很多争论,但是大多数学者已经达成共识,认为应从尽可能最广泛地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基础出发来确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因此,应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具体应包括调查取证、协助缉捕和移交犯罪嫌疑人、移交赃款、赃物、代为送达刑事法律、刑事诉讼移管、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已决犯移管、交换犯罪情报等。[27]

2.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与原则

鉴于一国两制条件下四法域刑事法律冲突的特殊性,学者们对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争议也比较大,有两特征说、三特征说、四特征说、五特征说、六特征说。[28]与此相对应,各个学者对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所谓的两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无论如何,我们至少都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国两制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毕竟,中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具有再多的特殊性也仍然是我国主权内部的协助,必须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

3.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与途径

关于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模式,有学者总结了15种模式。[29]大体而言,我们认为主要有立法模式、国际条约模式、示范法模式、中心机关模式、双边协议模式、灵活模式。关于协助的途径,一方面,内地与港澳特区的相关机关直接进行协助,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之间的直接协助;另一方面,继续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协助。同时,继续坚持并不断探索新的协助途径。

4.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与程序

关于协助的主体问题,由于学者们对协助的范围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从有助于共同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应尽可能广义地认定协助的主体。也就是说,不仅应当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且也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至于协助的程序问题,学者们对各个步骤都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如果有规范性文件的,那就按照规定来办理,一般而言包括委托的提出、委托的审查、委托的接受、委托的执行。另外,实践中存在许多灵活的、个案性的程序,这些也应该继续坚持。

5.具体犯罪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目前,学者们对于具体犯罪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原来主要集中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版权犯罪。最近几年,学者们对于洗钱犯罪、腐败犯罪、财税犯罪的关注和研究在不断地加强,科研成果不断涌现。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展开,对于具体犯罪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问题的研究将会更加全面、深化。

6.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足与完善

一直以来,各界都注意到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不足与面临的困难,当前主要的不足与困难是司法协助缺乏规范化,相互之间的协助缺乏规范性文件的基础,司法协助的效率有待改进、协助的程序有待完善、协助的范围有待扩大。为此,学者们也提出了诸多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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