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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在因第三人过错而致人损害时,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因此,被告张某不能以第三人李某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李某追偿。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2.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时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王小某诉张某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小某

被告:张某

被告:李某

某天下午,李某(18岁)与王小某(15岁)在家属区小广场内玩耍。当时,张某正牵着其饲养的家犬在广场上散步。李某觉得很好玩,便上前问张某自己可否牵狗溜一会儿,张某对李某说这只狗以前曾发生过追咬他人的情况,李某又和狗不熟悉,担心咬伤他或伤及他人,不答应李某牵狗玩。后来,李某假装走开,张某见无他人,遂将狗拴在一棵大树上,自己去旁边的楼内解手去了。李某见张某走了,遂偷偷跑到拴狗的树边将绳解开,同时扭头招呼王小某过来一起玩,王小某素来胆小,心生畏惧没有过去。李某见状,一边喊着“胆小鬼”,一边牵着狗并指使狗向王小某追击,王小某见状,扭头就跑。这只狗受刺激,猛烈挣脱了李某手中的绳索,便开始快速追赶王小某,冲上前将王小某扑倒在地,并咬伤了王小某的大腿。此时张某刚好从卫生间出来,见状,赶忙上前将狗制服,周围群众也赶紧帮忙打120叫救护车。事后王小某为此花去医疗费1 000元,便上门要求张某和李某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王小某便诉诸当地法院,要求判决张某、李某共同赔偿相关损失。

被告张某辩称:王小某受伤系李某指使狗追咬所致,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

被告李某辩称:王小某受伤系张某饲养的狗咬伤的,与自己无关,不应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狗虽系张某饲养,然在李某向张某提出牵狗玩的要求时,张某明确告知狗性情不稳,还曾咬伤过他人,并且明确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同时,张某上卫生间时见周围无人才拴的狗,说明张某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李某在被告知张某的狗性情不稳,还曾咬伤过他人的情况下,仍偷偷地解开狗绳牵狗玩,并指使狗向王小某追击,导致狗将王小某咬伤,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李某的过错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应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小某1 000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李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狗之所有人,被告张某能否以第三人过错为由而不承担责任?

1.第三人过错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第三人过错是指不法行为人、原告之外的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故意或过失。《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2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在因第三人过错而致人损害时,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第三人的过错是否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有以下情形:(1)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此种情况,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2)不是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即行为人的行为中介入了第三人的过错。此种情况下,根据第三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分别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本案中,狗虽系张某饲养,但在李某向张某提出牵狗玩的要求时,张某明确告知了李某狗性情不稳,还曾咬伤过他人,并且明确拒绝了李某的请求。同时,张某上卫生间时见周围无人才拴的狗,可见张某尽到了注意义务,并无主观过错。此时李某仍偷偷地解开狗绳牵狗玩,并指使狗向王小某追击,导致王小某被咬伤,足见李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并且本案中李某的过错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因此,第三人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饲养动物所有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只是说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明确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否以此为由而不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之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被告张某不能以第三人李某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只是在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李某追偿。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上述案件发生于《侵权责任法》颁布实行之后,则审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是不正确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八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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