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

时间:2023-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机构未尽到紧急救治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医疗机构的设施或管理有瑕疵或者故意伤害患者的行为,不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同,应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依照法律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属的基本依据,依照法律,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点。

1.主体资格 医疗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法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向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机构及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或个体行医者。

2.主观过错 医疗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而导致的故意和过失。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未尽到紧急救治义务的过错: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疗机构未尽到紧急救治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违规进行过度诊疗检查的过错: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应考虑患者病情、经济承受能力、综合疗效、伤害程度等多种情况,对患者实施适度医疗。医疗机构不能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出疾病诊疗需要的必要手段,对患者进行不必要检查、不必要治疗,给患者造成不合理的费用和负担,或者导致患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最佳治疗方案造成新的人身伤害。因过度医疗产生的不合理费用或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重点提示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医疗机构的设施或管理有瑕疵或者故意伤害患者的行为,不属于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不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的特别规定。

3.医疗行为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为患者实施了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而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是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疗措施不当而造成的。

4.损害结果 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这种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重点提示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要有过错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再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三)医疗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及赔偿的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患者不能直接向医务人员主张赔偿,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也不存在连带责任。这是法定的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医疗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对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可以行使追偿权。

重点提示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直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是医务人员,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则是该医务人员所属的医疗机构,因此受害者应当以医疗机构为第一责任主体。

(四)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 在特殊情形下,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规诊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的,一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用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医用产品缺陷的产生有无过错,都要向因此受到损害的患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不能以缺陷并非因其产生而主张免除赔偿责任。

(五)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仍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重点提示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或血液提供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不同,应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

一键复制
图片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