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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的文凭合法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党校的文凭合法吗?刘某对此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认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曾经联合下发的文件,他的学历及文凭完全符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公布的条件规定,而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公布的报考条件中并没有规定党校毕业文凭不准报名。诉状称,党校没有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

6.党校的文凭合法吗?

案例一:

2000年12月,刘某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政法专业,并领取到该学院颁发的本科毕业文凭。2002年1月17日,刘某前往广州市司法考试报名点报名,但遭到拒绝,理由是:党校毕业文凭一律不予受理报名。随后,刘某向广东省司法厅提出要求,要求广东省司法厅为其办理报名手续,但同样遭到拒绝。刘某对此不服,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刘某认为,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曾经联合下发的文件,他的学历及文凭完全符合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公布的条件规定,而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所公布的报考条件中并没有规定党校毕业文凭不准报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司法部有关司法考试的公告中写明,报考司法考试的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报名点报名,并没有授权司法厅履行办理报名手续的职权,因此刘某要求省司法厅为其办理报名手续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二:

1999年,湖北省建始县法院的黄志佳通过入学考试获得由中央党校建始县辅导站颁发的录取通知书,经过两年半的学习之后,2001年底,黄志佳获得湖北省委党校颁发的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文凭。此后五年,依据这张编号为0123871的党校文凭,黄志佳除去获得每月5元的工资增长之外,还在2004年升任基层法庭厅长。但是,2006年4月份的时候,黄志佳报名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时遭到拒绝。2006年5月,黄志佳致函湖北省委党校,请求党校为自己做主。一个月之后,湖北省委党校回函称:对此深表遗憾,建议其自行做当地司法部门的工作。黄志佳随即写信给湖北省教育厅,请求确认党校办学是否合法。2006年底,湖北省教育厅书面回复,大意是:此类问题与教育部门无关,党校办学属于非国民教育系列,应由承诺者自行解释。2007年5月30日,黄志佳将中共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诉状称,党校没有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在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情况下,公然发布《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其属正规办学,进而不惜巨资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其行为构成欺诈。

分析:

上述案例折射出来的是党校文凭的合法性问题,与其在逻辑上关联在一起的是党校是否属于非法办学。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教育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14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或者其他证书。《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统一管理全国的高等教育事业。第14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其二,党校教育的依据是什么?党校教育的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的几个文件以及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1983)14号文件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中共中央(1990)15号文件中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校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党校办学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也可函授、面授相结合。中央党校和省级党校学制二年以上班次的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可同时享受相当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中共中央(1994)5号文件中印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党校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经考试合格的,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的有关待遇;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5年9月在制定此条例中规定,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其三,如何看待上述规则之间的关系?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的相关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具体由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组织实施,学业证书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发放,这也就是说,中共中央、党校均不是高等教育的主管部门,党校也无权发放学业证书。但是,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的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上述文件多数是由中共中央制定的,一概否认其效力似乎从理论上难以解释。对此,应该秉持的立场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治国是并行不悖的,二者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冲突。但是,不能借口坚持党的领导否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党的意图应该通过法律来实现。如果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出现冲突了,应该依据法律行事,而不能依据与法律存在冲突的党的文件。当然,必须看到,法院并没有审查并处理二者之间冲突的责任,党的政策也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法院的立场只能是依据法律审判,至于与法律相冲突的党的政策,法院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处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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