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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家把“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当然是为了掌握话语权,在出现争议时,对有关规定作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本案中,在店堂告示里加注的“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的条款,属于以格式合同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无效条款。因此,作为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消费者有权索要同促销当天展示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的彩电。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12 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合法吗?

许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现其品质与促销宣传内容出入颇大,找商家讨说法,却被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属于商家、“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而拒之门外。商家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这么规定是否合法?

一位消费者在某超市购物,适逢该超市举办“超值回报购物中大奖”活动,并设置一、二、三等奖,奖项之一为25英寸的彩电。该消费者便购买了一款男式西服,并在开票时领到两张兑奖券,到兑奖台兑奖时,发现一张奖券中了一等奖。消费者按超市规定办理公证和领奖事宜,将彩电领回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电视机是4年前出厂的旧式机,现已在淘汰之列。于是向超市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换新货。但超市却称,一等奖的奖品就是这台彩电,不能调换,并再三强调此次活动店堂已有告示,声明“最终解释权”在店方。

商家把“最终解释权”留给自己,当然是为了掌握话语权,在出现争议时,对有关规定作最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实际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在店堂告示里加注的“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场”的条款,属于以格式合同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无效条款。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的促销宣传应真实、合法、清晰、易懂,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如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不仅要明示,而且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或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应醒目明确,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促销内容。因此,作为单方面的格式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无效,消费者有权索要同促销当天展示品具有同样性能质量的彩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2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6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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