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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允许司法介入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不仅受理了案件,而且先后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大学败诉。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之后,裁定终止诉讼,进而裁定停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目前,大学自治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目前法院秉持的立场大体上是:承认大学自治,但是对于大学的某些管理行为又适度地介入,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

5.大学自治允许司法介入吗?

案例:

1999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生田某起诉其母校北京科技大学,认为学校方面两年前基于其考试作弊而做出的开除决定是错误的,要求法院责令学校颁发给他毕业证、派遣证;同年,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起诉北京大学,认为自己的博士论文合乎要求,但北京大学却没有通过。在上述两个案件中,法院不仅受理了案件,而且先后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大学败诉。2002年5月,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学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2003年1月,重庆邮电学院某女大学生因谈恋爱怀孕被学校勒令退学,当事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的勒令退学决定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2004年8月,成都某大学两男女大学生因其在教室接吻拥抱被学校勒令退学,学生不服诉至法院。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经审理之后,裁定终止诉讼,进而裁定停止执行勒令退学的决定。

分析:

上述案例集中凸显了大学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关系。所谓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目前,大学自治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大学自治包括三个方面的涵义:大学办学自主、校内行政管理自主、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有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就对外层面而言,大学自治是针对大学和政府、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就对内层面而言,大学自治是针对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而言的。对我国来说,大学自治尽管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是其基本内容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已经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大学自治不是绝对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学自治。现代大学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外界的制约。一方面,为了避免外部环境对大学的过度干预和对大学学术自由的妨碍,需要强调大学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为了克服大学有可能产生的某些狭隘性和行为的失范,又需要对大学实施一定的法律规制。在这两者之间谋求达致一个较为妥当的平衡是国家必须处理和解决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实践中来看,近年来大学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学校的招生权、学校对受教育者学籍管理和奖惩权、学校的课程设置和学业评价权、学校的文凭发放权和学位授予权等越来越多地受到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质疑和挑战,他们从法治的角度对大学的诸种管理行为提出了合法性的要求,这种要求以及大学维护自身自治的努力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从而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现实的要求。从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目前法院秉持的立场大体上是:承认大学自治,但是对于大学的某些管理行为又适度地介入,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由于目前国家法律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不是非常体系化,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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