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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尔等图劫未成案(抢劫未遂)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曾阿尔等图劫未成案_判例法的两面:中国古代判例选编(一三七)林亚晚、曾阿尔等图劫未成案广东抚咨:林亚晚、曾阿尔等图劫未成二案。今广东省咨在逃之林老商允该犯曾阿尔等驾船行劫,船内放有鸟枪、火药、刀械,以备拒敌。但在广西、福建等省的同类案件判决中存在不一致。此案适用了王进案的判决。这是清代判例在司法中作用的体现,即统一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免出现同类案件不同的法律判决。

(一三七)林亚晚、曾阿尔等图劫未成案(抢劫未遂)

广东抚咨:林亚晚、曾阿尔等图劫未成二案。查律载: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又,例载: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律载:未成盗而有显迹证见者,依已行而未得财科断。各等语。是办理强盗已行未得财之案,以有无显迹证见为断。如既置有盗械,即属显迹,纠有伙党,即属证见,自应以已行论。今广东省咨在逃之林老商允该犯曾阿尔等驾船行劫,船内放有鸟枪、火药、刀械,以备拒敌。林老因人少恐难行事,与林阿七转回,再行纠人同往行劫,令曾阿尔等在船等候,旋被兵役拿获一案。又,该省咨病故之林亚晚起意纠允劳洸太等十六人驾艇行劫,三更时见有客船一只,停泊河边,点燃油捻,正欲将艇驶拢,适被兵役拿获一案。以上二案均系置有盗械,纠有伙党,正与有显迹证见之律相符。该省将曾阿尔、劳洸太等均依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从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检查历年办过成案,不特该省向系如此办理,即道光元年福建省拿获洋盗案内王进等五犯听从驾船行劫,即被拿获,该省亦系将王进等依强盗未得财又未伤人为从例拟流。惟据广东司查出:广西司办理似此案件,首从各犯则系量减拟徒,核与广东、福建两省所办系属两歧。伏思强盗洋盗为闾阎商贾之害,立法不宜从宽,所有曾阿尔等二案,应请照覆,毋庸改拟。其广西省办理两歧之处,即由广东司于曾阿尔案内咨行该省,转行广西巡抚。嗣后遇有此等案件,应即(画)〔划〕一办理,不得仍照旧案量减问拟。道光五年说帖。(《刑案汇览》卷14,刑律·贼盗·强盗·图劫未成已置器械已纠伙党。C-16-J-14-P-89)

评析:

道光五年(1825年)广东省林亚晚、曾阿尔驾艇行劫未成案。

明确引用了律文和条例。

先例是道光元年福建省王进等案,适用了强盗未得财、未伤人为从例拟流。但在广西、福建等省的同类案件判决中存在不一致。此案适用了王进案的判决。同时通过此案,确立了同类案件在以后相似案件中的判决。这是清代判例在司法中作用的体现,即统一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免出现同类案件不同的法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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