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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韩丁抢劫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点评韩丁抢劫案读完《韩丁等八人抢劫案维权》材料后,无限感慨。我知道,我们有些检察官存在一些想法:公诉人就是高高在上,律师肯定挑公诉人的毛病,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公诉人的“对头”。作为东城区检察院的专家咨询监督员,我为能有如此优秀的检察官而自豪;作为律师,我为能有如此胸怀和睿智的公诉人而高兴。

点评韩丁抢劫案

读完《韩丁等八人抢劫案维权》材料后,无限感慨。尽管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尽管我们的各项工作还有待于改进和加强,但作为一名检察官(笔者并不认识),能够在自己的工作中竭尽全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深思熟虑地对检察职能的思考确实令笔者感动。这说明我们检察事业改革的成功和深入,我们检察官素质的提高和加强。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如作者所言,公诉人和辩护人是一对矛盾,是“冤家对头”,是很难调和的冲突。但作者在这方面做得就很好、很到位。我觉得关键在于心态,因为心态摆正了,面对问题的态度就好办了。作者正是由于有一个比较好的心态,或者说叫做一个正确的心态,在处理与律师的关系上就顺利多了。那么什么是正确的心态呢?

我认为:作为公诉人应该理解律师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不是可有可无,更不是专替坏人说话的“坏人”。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国外的国际公约,律师是法定的被追究刑事责任人的辩护者,虽然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些人仍然有人权和其他的诉讼权利,法律不仅不剥夺这些人的上述权利反而设立律师为他们专门行使辩护权利,这不仅是人类文明的表现,更是法律原理所要求的。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处于弱势地位,正如作者所言:处于被动地位。为了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律师的存在是重要的环节和保障,这是其一。其二,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是促进司法公正、法律正义的重要手段,是与检察中的公诉职能本质上的意义一致的。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其只有诉讼职能上的分工,无论分工如何,他们的共同利益在于追求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公诉人从国家赋予的公诉权力角度,代表社会公众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保证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以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辩护人从保障被告人的各项权利角度行使辩护权,为被告人做无罪、罪轻等辩护,其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追究权的滥用,使不该追究的人不受到追究或正确的追究,从而实现司法的公正和社会利益的优化

以上认识可以说明,检察官完全可以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处理不好就是没有正确认识的原因,正如作者所说: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律师的关系,不但不会影响检察权的行使,反而促进检察权的行使。在本案中,关于律师与公诉人密切配合,使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都非常令人满意和客观公正。这正是公诉人与律师正确处理好矛盾体关系的典范。

我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并在北京市检察院从事起诉工作两年。我知道,我们有些检察官存在一些想法:公诉人就是高高在上,律师肯定挑公诉人的毛病,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公诉人的“对头”。如果有这种认识,就很难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就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和与律师之间的位置。

作为东城区检察院的专家咨询监督员,我为能有如此优秀的检察官而自豪;作为律师,我为能有如此胸怀和睿智的公诉人而高兴。东城区检察院作为一面旗帜,在各项工作中都突显出典范的作用,这样优秀的检察官出自东城也就不足为奇了。记得我在担任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时候,参加由东城区检察院召开的向全国律师的十项承诺的座谈会,就感到东城区检察院的勇气和创新精神。今天,几年过去了,让我见到了更有实力的检察院和更加优秀的检察官。

(200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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