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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案与乡邻

时间:2022-03-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的状文能指名道姓,有的甚至扭送嫌疑人到县府,有的只报告被人抢劫的财物清单,却不能确定作案者。第一种劫案,不知道嫌疑人,往往没有办法破案。很多报案人在报案时已经有针对性,控告乡邻参与抢劫。但县府在审理案件时,却发现这些邻里之间存在积怨,一方在控告对方时,另一方也已经递送了状文。据被告张洪顺和张旭旭供述:被告张洪顺,以开石厂为业,张旭旭是其小儿子,十五岁,一直跟随父亲以石厂为业。
劫案与乡邻_近代长江上游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以成都平原为中心的考察

1911年农历十月十八日成都劫案后,新津劫案频发,社会治安混乱,百姓惊恐万分,每天都有人向县府报案遭到抢劫。有的状文能指名道姓,有的甚至扭送嫌疑人到县府,有的只报告被人抢劫的财物清单,却不能确定作案者。就作者所见的案例,可以分为不知道嫌疑人和知道嫌疑人两种。绝大多数报案者都不知道嫌疑人,他们遭到抢劫后,先向乡里的团保、甲长等人投报,再由他们转报县府。另一部分报案者则有明确的指认,他们报案时就直接控告某某人参与抢劫,有的还和当地团保、甲长一起缉拿嫌疑人到县府。

第一种劫案,不知道嫌疑人,往往没有办法破案。第二种则非常复杂,也很有意思,反映出社会动荡的情况下,基层民众的相互关系。下面分析的几个案例,都是指明嫌疑人的,通过这几个案例,可以观察民众、士绅和国家的关系。

很多报案人在报案时已经有针对性,控告乡邻参与抢劫。但县府在审理案件时,却发现这些邻里之间存在积怨,一方在控告对方时,另一方也已经递送了状文。

案例一 刘兴镒案:邻里互告

1911年农历十一月,大汉军政府旗下的新津县政府接到兴一支三条沟村村民刘兴镒报案,称农历十月二十二日中午,其家被同乡汪廷璠等百多号人抢劫,但当时县城无官,无法控告,一直到十一月才向新津县政府报案:

今十月二十二日午,有汪廷璠、汪廷璧父子率刘泽元父子三人、刘香廷弟兄二人、倪月斋倪纯安之子及倪玉堂之子等百余人各执刀炮[27],毁门拥入,抢去民银二十九定半、铜圆二百封、菜籽十五石、小麦九石、白米十一石、黄谷半仓、肥猪五只、被盖九床、水黄牛各一只,皮衫二件以及银饰、衣物、契约等件,连日扫掠一空。(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十一月)[28]

该呈文不仅讲述被抢劫的情形及损失,同时指名道姓控告同乡汪廷璠父子、刘泽元父子、刘香廷兄弟及倪月斋子侄是参与抢劫的人。

县府接到报案后,十一月十四日即派人去拘押被告。就在县府派人去拘人的当天,作为被告的汪廷璠、汪廷璧、倪纯安、倪玉堂、刘香廷、刘泽元也将原告告上县府。

汪的述状称,汪廷璧、汪廷璠是叔伯兄弟,是西太一支的团保,刘兴镒家因为坟头的树与族人发生口角,请团保断理,团保劝令刘兴镒将树让买,刘不同意,因此结怨。

倪月斋等人则声称自己作为刘兴镒的团邻,害怕劫匪凶猛,在刘家被抢劫时没能出面帮捕,结果被刘告作抢匪,要求县大老爷帮助洗脱罪名。

刘香廷也提出诉状,刘香廷祖上遗留水田二亩多,与刘兴镒的水田相连,同沟同水,上流沟路本来是高姓所管,刘兴镒买到手后,填塞沟路,他家的田周围容易得水,而刘香廷的田无沟,不容易得水,影响耕种两年了。刘香廷曾告到前清彭知县那里,彭知县判刘兴镒赔谷六石给刘香廷家,并且原沟修还。但刘兴镒并没有执行,不仅不缴粮,还把沟堵了,致使刘香廷家另外三亩地也没法耕种,因此结怨。[29]

刘泽元也提出申诉。1911年农历五月,刘兴镒之子刘老三儿子刘子由,偷了刘光文的鸭,又伤了其妻的额头,刘光文将其告到前清彭知县案下,刘老三之子被缉。因此,刘家怀恨,十月二十二日被匪劫,本人家那天也被劫。[30]

十一月二十八日,被告人汪廷璧等奉票约集到县候讯。三十日,王知事集讯原告、被告后作出判决:“堂判查此案,刘兴镒无据空指,殊难凭信。察看被控之汪廷璠等均系忠厚民人,犹且比邻相处,焉敢作此非为,讯揣其情,不外刘兴镒被匪扰时汪廷璠等怀恨未耳,而刘兴镒遂以疑似之情指控,两造均有非是,兹经讯明,着断:各即回家,解释嫌怨,仍敦邻谊,必须相友相助,以御外侮,此判。”[31]原被告双方也画押表示接受判决,“小的遵断,回家解释嫌怨就是”。[32]

此案似乎告一段落。但原告刘兴镒心有不甘,于农历十二月初八日,继续写状子再告,称“民遵侯至今未蒙详查,亦未将伊等子孙唤集送覆,况民被劫约值三千余钏,家如悬磬,而光文之妻反登门詈凶,民只得再恳详查,饬传质究,虚结倍坐,伏乞”[33]。但这个诉状被县府驳回:“前于呈讯之下,洞悉所造隐衷,均属不实。已饬令彼此回去相安无事,盖以至关在比邻,此日多一恶感,他日即多一隐患。该民不知仰体本县曲全苦心,竟尔砌词妄渎,殊属刁顽已极,不准。”[34]

案例二 张旭旭案:控告乡邻抢劫杀人

十一月十九日,家住新津县兴新支观音堂的农民倪朝钦报案,称十月十八日夜,其家两处被盗贼抢劫,打毁柜门,烧毁篱垣,打毁板箱五个,柜子三个,钱柜一个,抢去皮箱两口,衣物若干,并打伤长子、四子和五子。[35]

十一月十九日,同样家住兴新支观音堂的李黄氏(40岁)到县衙喊状:称十月二十四日夜三更,突然有八九个不认识的人来到家中,用布将李黄氏蒙面,抢走铜圆钱十一千,制钱三百文,白夏布罩一床,并将李黄氏丈夫李天贵拖出门外上船,撑到河中,砍伤头脑、右肩膀、左手腕及背部,李天贵伤重而亡。第二天,李黄氏在船上找到丈夫尸体,并在尸体旁边捡到一把刀,因为十月中旬以后,前清县衙彭县令离职,县府没有长官,所以没有报案,自行掩埋了丈夫的尸体。二十九日,同村的张旭旭自己说这把刀是他的,要李黄氏还刀,并多次催促,口角不断,李黄氏就向保长戴显寿、甲长杨洪发、团长舒玉廷求助,于十一月十九日将张旭旭捕获送到县衙。[36]

与李黄氏一起来喊状的倪朝钦称,他家十月十八日晚上遭劫后,曾向县衙报案,但十月十九日彭县令就离职了,所以没有能够缉拿凶犯。十一月十九日,李黄氏和保长、甲长、团长一起去缉拿张旭旭时,倪朝钦也跟着去张家,搜出了一把柴刀,这把柴刀是倪家丢失之物。于是,倪也跟着李黄氏及保甲长、团长,一起来到县府。[37]

李黄氏家被劫,丈夫被杀,丈夫尸体旁边的刀是乡邻张旭旭的,而倪朝钦家被劫,丢失柴刀也在张旭旭家里找出,这两个证据似乎证明张旭旭参与了两次抢劫案。于是,李家和倪家向团保投状,并将张旭旭扭送到县府。

当天,县府接受了李黄氏的喊状,让李黄氏、倪俊文(即倪朝钦)和张旭旭当庭对质。

据被告张洪顺和张旭旭供述:被告张洪顺,以开石厂为业,张旭旭是其小儿子,十五岁,一直跟随父亲以石厂为业。与李黄氏、倪俊文“住隔不远”。经常在李黄氏开的烟馆吸烟,两次欠钱共计八十文,于是到三叔家拿了一把刀交给李黄氏作为抵押,没想到她遭遇贼人抢劫,认为此刀将她丈夫砍死,经她在船内捡获,张旭旭向她索要,不还,于是栽张旭旭行凶(张旭旭语),并和保长、甲长一起去家里把他们父子俩抓起来。在家里搜出来的柴刀,是父亲张洪顺自购家用的。至于李天贵、倪俊文家被劫,张旭旭说均不知道,自己年轻滥烟,应受笞责。

当地保长戴显寿、甲长杨洪发、团长舒玉廷称,保内花户李天贵被贼砍死,其妻李黄氏向保甲投案,在搬移死尸时,杨洪发眼见李黄氏在尸体船内拾获凶刀一把。李黄氏说张旭旭认刀是他的,屡屡索要寻衅,于是陪同李黄氏去张家抓人,在张家搜出柴刀一把,据倪俊文认出是他家失窃的,于是把张家父子一起扭送县府。[38]

庭审后,县府将张旭旭收押。收押后半月,十二月初四,县城东门外李春山,新一支龚兴有、龚天全等人,向县府申请保释张旭旭:“前月张洪顺之子张旭旭因倪朝钦家被劫,疑伊知情,将伊送案,已蒙恩讯,又无确证,赃物一柴刀未足为据,谕将伊卡禁,今已半月。民等以伊父子素行凿石营生,别无他故,是以赴案祈恩鉴怜,如蒙允准,民等甘愿承保张旭旭回家安业,如有别故,为民等是问。”[39]

县政府批示“着即来案保释”,并于当日,让刑房开释。

案例三 获取赃物案:从乡邻家里获取赃物

1911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督办新津团练局收到东二区五段段长林树梧等送来的赃物和呈文。称:二十五日夜,林树梧和甲长李恩浦等人拿获劫匪吕天福,起出赃物多件,其中包括一匣契约,是宿文照家的。宿文照说他们家的契约前段时间放在佃户王万成家,十月二十日,王家被劫,契约也就丢了。除契约以外,其他赃物还无人认领。于是,林树梧会同宿文照、王万成等人就把吕天福捆送到县府团练局,将各赃物验明开单存局,并将吕天福送案讯办[40]。该清单所列主要是衣物,而且数目也较少,吕天福家不认为这些是赃物。

吕家族人吕润生等人向县府呈文说:族弟吕天福是老实之人,靠厨艺为生,不染是非,现在被与他有嫌隙的李青青、李长明陷害。李青青的父亲李培然(即李恩浦)充当甲长,借与东二区第五段段长林树梧集团捕匪之机,于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夜,到吕天福门外,一拥而上,不由分说,估拿[41]衣物银钱,并将吕天福送县卡禁,意图报复。尤其借口王万成家被劫内有宿姓契约为名,栽诬吕天福抢劫。吕家有宿姓契约不假,但这是宿南山亲手寄放在天福家的。李青青、李长明以前偷过天福家的米,被抓获退还,因此怀恨在心,两家有仇,邻里都知道。族人不愿看到吕天福受此冤枉,愿意邀约宿南山到案质讯,以分良莠。[42]

第二天县府批复:“据呈各节是否属实,着自邀宿南山来案,以提案质讯察究。”[43]

此案,宿南山是关键证人,但宿南山一直没有到县府参加质讯。十二月二十八日,东二区第五段段长林树梧和甲长李恩浦又呈文,称在率团捉拿吕天福送案的第二天,吕天福的妻子王氏对他们说吕天福只抢劫过一次,是受到白镜廷(白玉顺)、萧志安等人的勾诱所为。吕天福的妻子还带团丁到萧志安家清查,未查获赃物,又引团丁到白镜廷(白玉顺)家,清获各物,开单存放在团练局。于是带吕天福妻子王氏和团丁到县府接受调查。[44]

同日,宿文照也呈文说明自己家的契约寄放在佃户王万成家,十月二十日王家被劫,劫去了钱三千文、棉花八十余、长短衣服八件,另外宿家契约一匣。当时王家向县里报案,县里没有人主事。到二十六日,林树梧等在吕天福家拿获契约,于是一同送吕天福到案,并希望领回自家契约。县长批复“契佃各约一匣,发给承领者”,宣布此案完结:“此案粘卷备查”。[45]

十二月二十九日,县府提审吕天福,一起质讯的还有吕王氏、宿文照和李恩浦。

吕天福、宿文照和李恩浦的供词未变,吕王氏则否认说丈夫参与抢劫的事:“这吕天福是小妇人的丈夫,前因李长明行窃小妇人的米,向讨滋角成嫌。并未说过丈夫不法的话。团上估令小妇说出萧志安白镜廷,团丁拖小妇人往按萧志安未获,后按白镜廷,小妇人并未去过是实。”[46]吕王氏说关于萧志安、白镜廷的事都是团丁强迫所为。双方各执一词,县府谕令吕王氏“暂回听候”,然后收押吕天福[47],把契约还给宿文照,县府的意思是此案了结。

1912年正月,吕天福的母亲吕翟氏呈文,根据县府的判决,吕家人多次到宿南山府上请宿南山到案对质,但每次宿南山都不在家。甲长李培然(即李恩浦)从吕家拿走的被盖、寿木等物作为赃物,存在团练局内。如果是赃物,为何过了这么多天,还没人认领?希望县府做主,将拿走的东西归还。县长批示:“该氏既不能遵邀宿南山到案,足见氏子吕天福实非安分之人,应再提案彻讯究夺,勿庸饰词憩渎。”[48]

这样,吕天福一直拘押在县府。1912年5月27日(壬子年四月二十一日),吕天福的族人吕润生、吕泽芳、吕亨山、吕育之、吕克生等人与宿文照一起,向县府申请保释吕天福。称因为宿南山去当陆军,一直不在家,无法前来县府为吕天福作证,族人们只好到宿南山祖父宿文照处求情,请他一同前来保释吕天福。因为吕天福母亲年事已高,无依无靠,只有靠吕天福的厨艺供养,希望县府能批准保释吕天福。

此时,新津县已经更换知事,新的知事姓陈,陈知事批示:“吕天福能否准保,着甲保六人一并来案,提讯核夺”,然后由保甲担保,释放了吕天福。[49]

案例四 白玉顺(白镜廷)案:由吕天福案牵出的另一个劫案

林树梧等人曾言,在捆捕吕天福的第二天,吕天福的妻子吕王氏曾说,天福参加过一次抢劫,是受白镜廷、萧志安等人勾诱,于是林树梧等人即到白镜廷家强拿东西,还牵走了猪和牛,这激起了白家族人的愤怒。1912年农历正月初二,白家族人白先元等12人,联合长三支团邻王银安等8人,一起向县府呈文,称:白玉顺父子是老实本分之人,一直务农,毫不染非,并愿意参加保内活动。不料辛亥年腊月二十七日,玉顺父子在外耕种,林树梧父子突然带了数十人,拿着枪炮到白家,一拥而进,牵走猪牛,拿走衣物谷米若干。玉顺媳妇大喊,但一群人拿了东西就跑散了,族人赶到,问强拿东西的人怎么回事?回答说“捕匪抵塞”。族人不明白,捕匪应该有上方的指令吧!即使是捕匪,为何强牵人家猪牛?显然是目无法纪,“朴弱之家受害伊于胡底,民等有族证之责,不忍坐视,是以来案协恳跟究,以安善良而儆将来”。[50]

县府批示:“呈悉,即查明核夺。”[51]

白家族人和团邻向县府状告林树梧等人,县府责令东二区段长陈笃安和甲长白玉清进行调查处理。但白玉顺和儿子在去花桥赶场的路上,遇到前支保徐德广。徐德广跟他们谈到局势不安定,新的县府官员刚到任,工作繁重,劝白玉顺父子息讼,不要与林树梧打官司,到团练局把东西领回去,好好过日子。白玉顺父子听了徐德广的话,决定不告林树梧了。于是白玉顺父子和段长陈笃安、甲长白玉清分别向县府呈文,愿意到团练局由段长、甲长担保,领回东西,然后息讼。[52]

县府在团甲呈文上批示:“林树梧误夺白玉顺家衣物,本该彻究,白玉顺既愿领物息讼,准予照办。仰即持批协同白玉顺前赴团练局证明领回,各安本分,仍具领结,呈案备核”[53]

第二天,白玉顺邀同区段长杨树襄及林树梧等人赴团练局承领衣物,但失去了一些物什,杨树香、陈笃安劝林树梧给白玉顺五十两银子,林树梧照办;此外,白玉顺还有四张买卖土地的契约丢失了,其余东西领完,具结息讼。[54]

此案以息讼的方式完结。但1912年正月二十二日,风云又起。白玉顺的儿子白文第去花桥赶场会友,回家的路上遇到上次去白家强拿东西的李发元,李发元手持凶器准备行凶,被路人制止。据说李发元是林树梧的团丁。于是白玉顺将林树梧和李发元一起告到县府。县府批示:“候签,饬林树梧将李发元交案讯办。中华民国元年3月13日。”[55]

东二区区长杨树襄。段长陈笃安、徐化成,前支保徐德广、甲长白玉清等人呈文:“本区第五段段长林树梧赋性忠朴,不谙艰险,去腊因清脏捕匪,与白玉顺酿成讼端,旋经长等据禀了息,两造各具切结在卷。”正月十五前后,剪辫风潮四起[56],年轻人以互相剪对方头发为乐。“少年喜事者流往往袖藏剪刀,互相剪发取快,指不胜屈。适前月二十二日白玉顺之子白文第行经花桥场处,突遇李发元一面挽留一面蓄势剪掉文第毛辫,比时文第首缠黑布,其实毛辫早已剪弃。因见李发元欲剪情切,反故为用手遮护,伪示不剪,致李发元见其紧护,欲剪愈急。不意竟成戏弄,酿成口角。”后来,在前支保徐德广的劝导下,白玉顺父子愿意息讼,不再告林树梧。“窃思共和世代,非同专制暗无天明,何得因剪发微嫌,妄架大题,妄藉风马牛不及之案,希图悉准以开讼风,以为人心世道之坏。长等共持此旨,向白玉顺跟询,幸玉顺天真不昧,声称文第误听人言,且于递呈之后,伊始得知,又云从前与林树梧情节较重之案,尚愿了息。况事属乌有,何敢昧良?第既控准在案,岂容起落自由。旋一面集齐白文第、林树梧、李发元理明口角,一面请长等禀明理息缘由,伏乞。中华民国元年3月30日,阴历二月十二日。”[57]县府批示:白玉顺控案既经该区长等从中理明了息,准将前控之案注销,以省讼累可也。[58]

以上均为控告邻里抢劫案。刘兴镒案是邻里互告,而张旭旭、吕天福则是被羁押一段时间后保释,白玉顺案以息讼了结。但从案件来看,张旭旭与那两把刀或许有一定联系,是否参与抢劫、杀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吕天福,则是从家里获取了赃物,看起来也是证据确凿。对于怀疑对象,乡村的处理办法是怀疑谁有可能参与,即可自行带人缉拿送案,最后的裁决还是由县级官吏做出。

大汉军政府明令:“清朝的法律、条例和礼仪,未经现政府明确废除或修订者,仍应遵守。”[59]《大清律例》规定:“寻常盗劫,未经伤人之伙犯,如曾经转纠党羽,持火执械,涂脸入室,助势搜赃,架押事主送路到案,诬扳良民并犯案以至二次,及滨海沿江行劫客船者,一经得财,俱拟斩立决,不得以情有可原声请其止。在外瞭望接递财物并未入室搜赃,并被人诱胁随行及年岁尚未成丁,或行劫只此一次,并无凶恶情状者,仍以情有可原,免死发遣。”[60]根据清律,抢劫罪情节严重者,“斩立决”,情节较轻或未成丁者也要发配边地。

关于抢劫案件,大汉军政府也有明确的指令:“杀人、放火、抢劫及奸淫都将处以死刑。”[61]但这几起抢劫案,也许是证据不足,新津县知事并没有按清代的法律判决,也没有按照军政府的政令执行,而是以调解为主,劝被控双方回去自行解除嫌隙,乡里的保甲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调解责任

以上案例均发生在1911年农历十月十八日以后,此时的新津县经历了九月二十六日至十月十三日侯保斋率领的南路同志军与清军的交战[62],社会治安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社会动荡,劫案频发,加深了乡民间多年的积怨,百姓之间互不信任,诉讼之风盛行。在乡村纠纷中,族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吕天福案中,族人不仅向县府呈文为吕天福鸣冤,还联合起来申请保释吕天福;在白玉顺案中,族人也是坚决站在白家的立场上,支持白玉顺与林树梧打官司。而团保、甲长等人则作为中间调停人,企图劝解人们少行诉讼,通过他们的调解也化解了一些事端[63]。新的政权县级官吏对他们的做法非常赞同并支持,希望百姓间化解矛盾,共同面对艰难的时局,并“敦邻好”。中间人和官方希望民间百姓“息讼”,而老百姓则希望通过打官司获得一个公道的判决,于是有人不断上告,通过上告来发泄心中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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