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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非上市企业的主要形式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合资初期,或因中方合作者坚持控股,或因外资政策限制外资控股,或因外方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不熟悉放弃控股,致使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在合资初期往往不能获得企业控制权。但外资在中国的合资动机多数不仅仅是为了参股,而是为了获得对企业的完全或绝对的控制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外方往往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控股。

二、外资并购非上市企业的主要形式

对非上市公司,外资往往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施收购:

(一)整体收购

外商整体买断目标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股权,组成外商独资企业,目标企业成为其独资子公司。如1992年香港中策投资公司整体买断泉州37家国有企业产权的收购。

(二)部分收购

部分收购具体可分为多数股权收购和少数股权收购,是指外商购买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10%以上)实现参股,并对生产经营行使一定的控制权。如法国达能公司购买娃哈哈集团41%的股权实现了对中国乳酸饮料和饮用水行业的进入。

(三)合资控股式收购

外商投资者通过与国内企业合资,并在其中占有50%以上的股份,从而取得绝对控股地位而并购国内企业。合资控股式收购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种是原中方企业不再存在,外商在合资企业中占有50%以上股份,即通常所说的“嫁接”合资;另一种就是中方拿出主要的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原中方企业虽然继续存在,但是已经失去核心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只剩下一些非经营性资产。

(四)增资控股式收购

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合资时并未取得控股权,而是在合资企业运营中通过增资扩股将股份比例增至控股股权从而获得公司控制权,实质上也是一种隐性的外资并购方式。在合资初期,或因中方合作者坚持控股,或因外资政策限制外资控股,或因外方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不熟悉放弃控股,致使一些合资企业中外方在合资初期往往不能获得企业控制权。但外资在中国的合资动机多数不仅仅是为了参股,而是为了获得对企业的完全或绝对的控制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外方往往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实现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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