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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立体燃烧”引发的保险纠纷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马某某遂向保险公司及消防部门报案。后该消防中队出具证明,该车辆发生“立体燃烧”事故。马某遂于2008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8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与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恰恰“火灾”属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车辆“立体燃烧”引发的保险纠纷——马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评析

周 毅(24)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22日,原告马某将其所有的别克赛欧SLX—AT汽车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3800元。但未投保自燃险。

2008年10月10日,马某的家人马某某驾驶该车辆从塘栖往杭州途经拱康路时,车辆颠簸。马某某未下车检查,也未发现车辆异常,但行至上塘高架德胜段时,车辆出现异常,即变速箱以上(中央信道)位置出现烫热现象。马某某准备下车检查时,发现车辆已着火。马某某遂向保险公司及消防部门报案。消防中队到场后发现该车发生“立体燃烧”,遂迅速出水进行扑救。经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现场勘查确认标的车已受损报废。后该消防中队出具证明,该车辆发生“立体燃烧”事故。此后,马某向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索赔。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以车辆发生“自燃”、不属于保险事故为由于2008年11月向马某发出拒赔通知书。马某遂于2008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支付车辆保险赔偿金8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保险车辆所发生的“立体燃烧”是否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火灾”,抑或是免责条款中规定的“自燃”。二是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是否适用于马某及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是否尽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三是保险金额是否等同于马某的实际损失金额。

法院判决

2009年4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马某与某保险公司杭州营业部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保险条款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本案保险车辆所发生的“立体燃烧”事故不属于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火灾”。本案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在没有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燃烧,应当认定为车辆发生自燃。原告车辆的“立体燃烧”不属于车辆损失险赔偿的范围,即马某未对“立体燃烧”相应的险种进行投保,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义务。故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马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典评析

本案是一起车辆发生“立体燃烧”所引发的保险诉讼。原告马某以及代理人认为“立体燃烧”从字面意思理解即属于“燃烧”的一种。而燃烧又属于“火灾”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恰恰“火灾”属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笔者认为原告这种属于典型的三段式演绎推理模式。表面看来很有道理,但其实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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