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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合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6 若结算额超出合同总价15%,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第四节 其他类合同

通信工程设计合同范本

通信工程设计合同

采购订单号:

合同号:

甲方(委托方):××××电信运营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受托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设计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本工程能顺利地按预定计划完成设计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及设计依据

1.1 依据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1.3 通信主管部门颁行的通信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及管理规定;

1.1.4 甲方的招标文件及乙方投标文件(如有)。

1.2 设计依据

1.2.1 甲方下达的项目预算文件或工程实施通知书文号;

1.2.2 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通信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通信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等国家、行业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

1.2.3 消防管理部门及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现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4 乙方现场勘察并经甲方确认的有关资料;

1.2.5 甲方提供的已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通路组织方案及有关设计需求资料。

第二条 委托安排

2.1

img28

2.2 勘察设计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一条确定。

2.3 乙方须在每次查勘完成后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查勘报告,勘查结果须由甲方随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2.4 勘察设计周期:

自  年  月  日前,乙方应完成所有勘察设计任务并同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乙方应完成设计的修正并提交甲方进行最终设计文件会审。

第三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分发明细表

设计文件及分发明细表      单位:份

img29

(续表)

img30

3.1 如修正设计与预算合册出版,则以全套文件分发栏为准。

3.2 乙方应按上表规定的设计文本、数量,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将本条所列设计文件送达表中所列单位。

3.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工程的技术规范书  套。

第四条 设计人员要求

4.1 乙方应为本工程配备1名项目总负责人,每个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兼任三个及以上的项目。

4.2 乙方承诺为本工程至少配备1名设计负责人。

4.3 乙方必须以正式在册的设计技术人员参与工程设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

4.4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 勘察设计费的结算方式

5.1 勘察设计工日计取标准:

5.1.1 勘察工日:      ;

5.1.2 设计工日:      。

5.2 勘察设计费:      

5.2.1 取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阶段系数×(1-下浮费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1×1×1×1×(1-X%)。按上述计费方法,本工程设计费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5.2.2 取费基价:

5.2.2.1 一般项目以工程项目单项投资作为取费基价。设备类项目甲方在项目工程启动会或设计会审中明确划分的单项数量,管线类切块项目以甲方计划部门分解的单项数量为准。

5.2.2.2 设备类工程项目,由于设备降价导致预算投资占任务书总投资比例小于60%的,按“任务书投资×60%”列为设计收费计费额。

5.2.2.3 涉及到软件开发的IT类项目和业务平台项目,软件部分设计收费分两种:专用软件和通用软件。

(1)专用软件是指软件供应商针对甲方提出的业务功能需求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的软件(或部分软件)。

设计单位必须参与基础服务工作,并在设计文件(含修正设计)中提供基础服务的工作文档,软件费按30%计列入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如设计单位有参与需求矩阵和接口矩阵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文档,软件费根据设计单位参与软件相关工作情况按下表比例计列入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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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用软件是指软件供应商非针对甲方的业务功能需求进行开发或二次开发的软件或部分软件。

5.2.3 计费公式:

5.2.3.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方案设计系数×(1-具体项目报价下浮率)

5.2.3.2 工程设计收费各相关系数如下:

专业调整系数为:管线类(含光缆)项目取0.8,设备类项目取1。

复杂程度系数为:一般项目取1,但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取0.85:新建2管孔以上的管道工程、新建200对以上的电缆工程、新建直埋光缆线路工程,以及其他较为成熟、简单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取1.15:多专业协调、时间短难度大、投资额小建设点多、新技术应用及转型业务的项目。

附加调整系数为:新建项目取1,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取1.1;设计方案中包含以下内容的,可适当调增系数:包含大量电路割接、电路调度内容的,上浮0.1;设备搬迁工程,上浮0.1;但系数合计不得高于1.4。

如有委托方案设计的,按勘察设计费25%计取方案设计费;如方案设计和一阶段设计不是同一单位完成的,则方案设计费按勘察设计费30%计列(勘察设计费按下浮前的费用计取)。

5.3 乙方在承担ICT、大客户、转型业务等市场竞争性项目时,应与甲方共同承担项目建设成本。

5.4 设计收费计费额以工程预算批复的工程费用为准。

5.5 具体项目最终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结算。

5.6 若结算额超出合同总价15%,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5.7 付款方式:

5.7.1 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并通过甲方最终会审后,甲方以会审纪要形式通知乙方,在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目概预算批复后设计费的90%,计人民币  元(大写:   )。

5.7.2 甲方根据本合同项目设计成果展开的相关工程项目通过初验及结算审计后,在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相应发票并提供甲方确认的工程考核表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项目设计费的余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

5.7.3 有关付款以甲方审定的最终实际总价为准并修正预算总价。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有关设计需求文件,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有)、工程实施通知书或建设方案等,协助乙方收集设计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甲方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2 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为乙方项目人员赴现场开展设计查勘工作提供方便。在收到乙方填报的工程勘察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的勘察结果予以确认。

6.3 甲方应及时验收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

6.4 甲方认为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可通知乙方修改。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改,直到甲方认为交付成果达到设计要求止。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或者费用的增加由乙方负责。

6.5 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

6.6 甲方在引进项目的询价、对外技术谈判、国内技术考察及施工、调测、验收时,可视情况需要吸收乙方人员参加。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 如存在设计勘察的情况,则乙方应进行如下工作:

7.1.1 收集设计范围内的地形图、相关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已有的相关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7.1.2 收集设计范围内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7.1.3 设计应详细勘察,多方查证、填写勘察表,复杂部分要有不少于两种方案供甲方比较选择。有关勘察纲要或勘察计划应在勘察前七天由乙方提供并取得甲方认可;

7.1.4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甲方要求进行与设计项目相关的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7.1.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履约日程不予顺延。

7.2 乙方在甲方的组织下,进行工程建设安全风险预评估。并在设计文件提供相关的安全分析和防范措施。

7.3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质量要求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

7.4 乙方如需将部分设计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设计成果向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7.5 乙方交付初步设计成果后,应按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会审,根据会审结论负责必要的设计调整和补充。

7.6 负责向甲方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7.7 严格按照网络资源命名及编码规范进行命名和编码,并向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编码和资源预占。

7.8 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差误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该部分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

7.9 乙方应保证该设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由此产生任何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0 乙方应对勘察设计人员在工作中的安全负责,如发生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支付相关费用和承担责任。

7.1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资料。并在完成交付工作成果或本合同解除时,交还甲方提供的资料。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甲方资料的毁损、灭失,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1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本合同相关项目成果。

7.13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15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及各专业设计规范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设计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第十一条办理废除合同及赔偿事宜。

第八条 权利保证

8.1 乙方保证其提交给甲方的相关项目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应自负费用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如因此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2 乙方完成的本合同项目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属于甲方。

8.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成果中的图形、文字内容及/或版式全部或部分提供、披露或泄露给其他第三方。

8.4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原作者和/或著作权人对乙方与甲方约定的设计制作成果无任何异议。

第九条 保密

9.1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资料及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的保护,如果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任何有损于其保密性的事件,乙方有义务就此向甲方赔偿。为执行本合同的目的,乙方可以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上述保密资料,但是乙方应保证其雇员在得知该保密资料前承诺接受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2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本合同项目的相关图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上述资料应在完成委托事项或合同解除后的五个日历日内全部移交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销毁。

9.3 本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后二十年内继续有效。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1 合同设计项目的变更、修改审批权及决定权在甲方。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提出或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对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并予以变更或修改。

10.2 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 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设计成果的,则每天扣除本合同设计费的0.3%作为违约金,如乙方超过30天仍未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交设计成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1.3 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粗糙、错漏较大或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甲方最终会审时,甲方有权拒收并可要求乙方采取修正措施,由此造成的合同项目延期,视为乙方迟延交付设计成果,甲方有权依照11.1款及相关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1.4 如果本合同以外第三人就本合同项目相关成果或资料提出异议、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如甲方要求乙方负责处理此等纠纷,乙方应承担费用负责处理。

11.5 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6 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的十个日历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2.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就相关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4.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4.2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任何形式转移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4.3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4.4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4.5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的所有关于本合同下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冲突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14.6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14.7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

甲方:××××电信运营商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4.8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4.9 补充条款:

14.9.1 乙方提供的服务经工程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需整改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整改;

14.9.2 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如无遗留问题,甲方将组织终验,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6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即保修期);

14.9.3 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实施单项考核,考核指标另见附件。

14.10 其他:无。

甲方合同号:

乙方合同号:

项目设计合同

签字页

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电信运营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关于××项目的工程施工合同

采购订单号:

合同号:

甲方(委托人):××××电信运营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受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就××项目安装、督导等工程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词语、术语均以本条下列释义、表述为准。

1.1 “本项目”指:  ,包括:

1.2 “工程”指(本工程量描述):

1.3 “初验”指:施工完成后,经甲方按相关验收规范文件组织的初步验收。

1.4 “终验”指:工程通过试运行期后,甲方组织的最终验收。

1.5 “免费服务期”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为期6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

1.6 “有效发票”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买方合理财务要求的发票。

1.7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天/日”:指日历日,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条 项目进度计划

2.1 本项目具体进度如下:

2.1.1   年  月  日前完成本项目设备安装、调试;

2.1.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初验工作;

2.1.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通过本项目全部终验工作。

2.2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工作期可以顺延。顺延的日期与甲方造成乙方不能正常工作的日期相等。

2.3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3.1 计费依据:×××。

3.2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该总价为预算价。其中安全生产费为  ,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部分为  。

3.3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经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后按实结算施工费用。若结算额超合同总价15%,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协议,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3.4 支付方式:合同总价款中,安全生产费分两期付款;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分三期付款。

3.4.1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方式:

3.4.1.1 甲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费70%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3.4.1.2 甲方应于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发票和下列单据20日内,支付其余安全生产费。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3.4.1.2.1 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监理单位签署请款书,并将请款书提交建设单位。

3.4.1.2.2 未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款书,并由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3.4.2 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的支付方式:

3.4.2.1 甲方应于工程开工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采购合同总价款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30%的款项,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30%的有效发票。

(2)甲方确认的开工报告一份。

3.4.2.2 甲方应于具体合同所指项目全网初步验收合格后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采购合同总价款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60%,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扣除安全生产费部分60%的有效发票。

(2)甲方确认的项目初验报告一份。

3.4.3 甲方应于工程结算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其余的合同款项。

(1)金额为甲方需支付款项的有效发票。

(2)结算单一份。

(3)甲方确认的工程考核表一份。

3.5 上述款项由甲方按期汇入乙方以下指定账户:

乙方开户行:

银行地址:

账号:

户名:

其他方式:无。

3.6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分别承担。

3.7 若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乙方有支付违约金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3.8 合同实施过程中,若甲方中途变更方案或发生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调整变化,相应费用的变化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9 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实施单项考核,考核指标另见附件。

第四条 甲方提供的条件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4.1 负责内部相关协调工作。

4.2 指派专人及时参与项目相关工作。

4.3 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第五条 施工项目组人员要求

5.1 承诺每个单项工程至少配备1名现场项目负责人。

5.2 项目总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需合理配置,以具体项目要求为准。

第六条 方案认可与验收

6.1 全部初步验收

6.1.1 甲方接到乙方关于项目初步验收书面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初验测试,经测试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则由甲方签署乙方提交的全网初步验收报告和初验合格证书。

6.1.2 初验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进行重新调试,直至测试结果符合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初验不合格10个工作日后,经乙方重新调试仍不能达到本合同初验测试标准的(即再次初验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赔偿。已经支付的价款、费用应当返还,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再次初验测试。

6.2 试运行和最终验收

6.2.1 初验合格后,系统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按具体委托合同规定执行。

6.2.2 试运行应当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如果出现不符情况,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试运行期间根据更正和修改期间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原因所引起的应用软件的质量和性能问题造成整个系统瘫痪,并且不能在试运行期内一段合理时间内恢复,试运行期将自系统恢复之次日起重新开始。由于出现上述试运行期的顺延和/或重新开始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费用增加,乙方应当赔偿。试运行最长不得超过180天,超过该期间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就甲方损失进行赔偿。已经支付的价款、费用应当返还,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

6.2.3 试运行结束后,按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终验由甲方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代表与乙方共同进行。经终验测试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测试条件,由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终验不合格,由乙方负责更正和修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更正、修改后必须再次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终验标准进行终验。如果再次终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就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要求赔偿。已经支付的价款、费用应当返还,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同样适用于再次终验测试。

6.3 因甲方要求改变方案或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应按照甲方确认的延误期间作相应顺延。

6.4 上述各款所提及的本合同初验、试运行、终验测试标准如本合同附件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标准执行;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甲方提供的相关验收测试标准执行。

6.5 乙方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及各专业施工规范(详见附件1)要求提供施工服务;严格按照资源命名和编码规范进行现场标签,负责向录入单位提交资源信息准确、完整的竣工图纸,并负责确认由录入单位提交的工程录入资源数据与现场的一致性。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第十条办理废除合同及赔偿事宜。

第七条 施工安全

7.1 乙方应充分理解设计文件中的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风险处置计划;风险处置方案和计划应在施工组织方案内体现。在存在风险的施工环节,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共同评估风险,并分级及时报送项目管理人员。

7.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应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7.4 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5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乙方承担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八条 技术支持与服务

8.1 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内容包括每周七天每天24小时的电话支持、现场服务、设备维修支持、电子邮件支持、因特网支持和提供系统应急策略等内容。

8.2 乙方提供的服务经工程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需整改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整改。

8.3 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6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即保修期)(如本合同项目含硬件,则此类硬件的免费技术支持及维修、维护同样适用本款规定)。

8.4 免费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价格收取服务费。

8.5 如甲方变更本合同系统使用人、所有人和硬件所有人、持有人,甲方通知乙方即可。

第九条 培训

9.1 乙方确保甲方技术人员能够熟练地对系统进行运行、诊断、维护和管理。

9.2 乙方确保甲方相关业务人员对其使用的应用系统能熟练地操作和使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构成违约。

10.2 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的,乙方应返还所有已从甲方收到的价款、费用,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上述款项的利息。

10.3 初验延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通过初验,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初验违约金。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迟初验的第1、2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周开始,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如超过合同规定初验期限2个月后乙方仍不能通过初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0.4 终验延迟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通过合同最终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终验违约金。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迟终验的第1、2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周开始,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如超过合同规定终验期限2个月后乙方仍不能通过终验,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乙方仍须立即付给甲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甲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0.5 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在终验之后,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同意在所剩货款中扣除延迟服务违约金。每迟延一次,则迟延提供服务的第1~8小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每增加8个小时,违约金率递增1‰。

10.6 施工单位应按实申报工程结算费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结算费用,经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审减额为送审总额5%(含)~10%的,在施工费中扣除同等于审减额的罚金,如审减额超过总额10%(含)的,则将扣除双倍于审减额的罚金。

10.7 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0.8 乙方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乙方履行合同的责任。

10.9 如乙方对违约金的扣除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5天内提出。

10.10 如甲方原因迟延付款,则交货、初验、终验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承诺

11.1 乙方保证为项目提供工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相关软件侵犯其合法权益,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十二条 权利归属条款

12.1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工程服务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甲方。

12.2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履行系统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甲方。

12.3 甲方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利用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十三条 税收条款

13.1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4.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五个日历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4.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个日历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则可将该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6.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6.3 合同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关于本合同项目的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规定或权力机关明令要求及实施合同原因外,则任何一方均不能对披露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

16.4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16.5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  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6.6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的执行步骤或细划,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附件包括:

16.7 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

甲方:××××电信运营商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16.8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6.9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6.10 本合同中各方的某些义务,包括保密条款等,在本合同终止仍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16.11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任何形式转移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6.12 补充条款:无。

甲方合同号:    

乙方合同号:    

××工程施工合同

签字页

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电信运营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通信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通信工程监理合同

采购订单号:

合同号:

甲方:××××电信运营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邮 编: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具体项目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设计、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与本合同的《标准条款》《专用条款》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竞选文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标准条款》;

(4)本合同附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终验之日完成。

七、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任何形式转移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

《标准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或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甲方同意,乙方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第三方”是指除甲方、乙方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如:设计、施工、物资供应商)。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甲方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的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乙方义务

第四条 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本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高水平相适应的专业咨询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乙方应谨慎、小心地使用该等设施和物品,以避免损坏。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甲方,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甲方的义务

第八条 在乙方的协助下,甲方负责工程建设的相关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甲方亦可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甲方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明确本合同项目的负责人,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相关项目负责人,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应当将授予乙方的监理权利等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本工程已选定的相关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

第十四条 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具有向甲方的建议权。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或施工单位更正。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3)对工程施工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可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将导致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4)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具有主持权,但对影响工期及增加费用的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取得甲方认可。

(5)报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工程施工中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发出停工令,但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具有对设计、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具有对工程上的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构配件等,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和返工。

(7)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具有对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和否定权。

第十五条 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将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或其他第三方合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六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五章 甲方的权利

第十七条 甲方有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十八条 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十九条 乙方调换监理工程师必须事先报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第三方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甲方每日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甲方可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上述违约金的支付不排除甲方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六章 乙方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执行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工程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乙方监理不力导致第三方违反工程质量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七章 甲方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酬金。

第三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有关解决方案应取得甲方同意。

第三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建商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乙方收到监理酬金尾款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工程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仅承担设计阶段监理业务的,在甲方批准执行设计后,设计监理合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单方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逾期90个工作日不支付乙方应当获得的监理酬金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中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可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要求其履行监理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15日内,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章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六条 如《专用条款》约定,甲方可在乙方实施监理业务之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有关计算方法和约定的时间、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应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向乙方补偿应付酬金的利息。其计算方法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存款利率乘以拖欠日期。

第三十九条 乙方提交的支付酬金数目或酬金项目应取得甲方认可与同意。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调,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尽力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便甲方得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十二条 乙方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利害关系方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否则,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损失。且该项主张赔偿的权利并因本合同终止而消除。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监理过程中,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提供或为合同目的以外的原因使用甲方提供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承建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否则,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损失。且该项主张赔偿的权利并因本合同终止而消除。

第四十四条 甲方拥有乙方为本合同项目创制相关文件的版权。

第四十五条 乙方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条款》

本专用条款系对标准条款中有关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进行规定和规范。

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是指:设计、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2)主管单位及甲方单位文件;

(3)相关的工程合同文件。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第三条 具体监理工作内容是:

一、设计阶段

如本项目监理业务包括设计阶段监理,乙方应协助发包人编制设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监督合同履行,审查设计进度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合理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二、施工及保修阶段

(1)协助甲方核实承建商的资质;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会审会议;

(2)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或受甲方委托组织设计单位、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在开工前对施工设计的会审、技术交底工作;编写《会审纪要》文稿报送甲方;

(3)核实承建商投入该项目技术装备情况;

(4)审查承建商的开工报告,核实甲方与承建商开工前基建程序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甲方同意后,发布开工令;

(5)审查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及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技术措施,向承建商提出修改意见,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增加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6)制定现场工程监理工作制度,填写监理日记及大事记。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报监理情况及工程的有关事宜;

(7)受甲方委托组织设备、光缆材料等工地现场开箱检查,提供检查报告。依据甲方认同的相关采购合同,审查承建商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必要时要承建商按质监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对质量进行再试验,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用于工程;

(8)督促承建商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设计图纸和承包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重要环节及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会同甲方验收签证;

(9)检查承建商的工程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审核月度、季度报表,并提出意见;

(10)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会同甲方签发付款凭证;

(11)监督检查工程的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措施;

(12)协助处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和处理。对突然发生的事故,可决定作出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3)施工过程动态监控风险变化情况,根据要求提交风险监控报告。存在风险的施工环节前,监理单位评估环节风险大小,并分级报送项目管理人员;

(14)征得甲方同意后,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5)办理审定甲方(有关签证)决定更改、增减工程内容、数量事宜,审理承建商申报的有关工程更改的请求,及负责工程相关合同费用结算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6)受甲方委托协调工程中设计单位、承建商及工程涉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施工现场出现的与工程有关的工作,对工程设计、承建合同出现的纠纷和索赔事项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17)审查工程结算的工程量;编写工程结算固定资产清单表并在验收前(或验收期间)加盖相关公司(局站)公章,提供甲方复核;

(18)督促承建商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并按工程档案要求(清单另提供)清点汇总工程档案资料送交甲方;

(19)协助甲方组织政府质监部门、设计单位和承建商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签署由承建商提出的全部工程的竣工报告。安排验收前交工检查、并提供检查情况,按甲方确定时间,组织工程相关单位验收,提交《验收报告》,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按时组织工程移交。负责跟踪工程试运行,提交《试运行报告》;

(20)受甲方委托接收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提交的、符合归档要求的全套设计文件及施工交工文件各两份,用于工程归档;电信运营商经管的工程项目则要求保存两套设计、施工交工文件;

(21)受甲方的委托负责设计文件(包括修正设计及修正概预算)、交工文件、监理文件、资产确认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并在工程验收前将收集齐全的档案资料移交到甲方工程管理部门;

(22)乙方应按《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信部规[2007]168号)及各专业监理规范要求(详见附件1)提供监理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的,甲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届满而整改仍未能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办理废除合同及赔偿事宜。

第四条 外部条件

1.由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程开工的前期条件,并将有关资料的副本提供给乙方。具体内容如下:

(1)工程资料;

(2)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图纸。

2.施工阶段甲方应完善以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和副本提供给乙方:

(1)选择或委托承建商以及各专业工程分包商,并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2)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外部关系各方,明确乙方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的责权;

(3)按《承建合同》确定的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须按项目施工总计划委托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订购材料设备;

(4)向有关部门申请供水、供电、消防、煤气、公共天线、防雷、防止白蚁等专业报装工作;

(5)组织办理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甲方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应在工程初期提供相关的工程合同的副本,本工程中有关生产厂家、配合单位的名录资料。工程中所需的其他应由甲方提供的资料在乙方提出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提供。

第六条 甲方应在七天内对乙方书面提出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正常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监理酬金,甲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向乙方支付:

(一)正常监理工作酬金的支付

1.设计阶段监理

(1)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并经双方商定,双方同意设计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为:按/计取,其设计阶段监理费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2)甲方应于工程设计会审通过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项目采购合同设计监理价款的90%,计人民币  元(大写   )。

①设计文件、设计预算通过甲方最终审查的证明报告;

②乙方出具的相应金额且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

(3)甲方应于工程通过验收且在收到乙方提供下列单据的30日内向乙方支付具体项目采购合同设计监理价款的余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

①结算报告;

②乙方出具的相应金额且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

2.施工阶段监理

(1)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并经双方商定,双方同意施工监理酬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批准的预算为准,按监理收费×(1-下浮率)计取,其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费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2)计费基价:

①一般项目以工程项目单项投资作为取费基价,其中设备类项目甲方在项目工程启动会或设计会审中明确划分的单项数量。管线类切块项目以甲方计划部门分解的单项数量为准。

②涉及设备搬迁、割接等工作的扩容工程,经双方协商,可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有关规定对监理费用进行20%以内的上浮。

③向厂家直接购买软件的项目,其中软件按100%金额计列为设备购置费。

(3)付款条件:

①工程开工后3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监理费总额的30%给乙方,计人民币  元(大写   )给乙方;乙方应同时开具相应金额且符合甲方财务管理要求的发票;

②工程初验合格后30天内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支付总金额的60%,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其余金额在提交相关工程结算以及甲方确认的工程考核表后30天内一次付清,并开具余下款项的发票。

3.设计和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其监理费取费标准及支付办法,由双方商定如下:全过程监理预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有关付款条件及方式比照上述1、2点,支付比例为:工程开工后付30%,计人民币  元(大写   );工程初验后付60%,计人民币元(大写);余款在工程结算后30天内一次付清。

4.上述有关价款为预算价格,具体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审计机构或甲方委托的审计单位根据实际工程服务量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但如果最终结算总价超出合同总价15%,则双方应就超出部分签订补充合同,否则甲方对超出部分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二)附加工作酬金的支付

附加工作酬金=附加工作日数×合同酬金/监理服务日

(三)额外工作酬金的支付

额外工作酬金=额外工作日数×合同酬金/监理服务日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的支付,由监理方出具经甲方签章确认的相关证明资料和计算清单,在最终结算时一次结清。

(四)本《专用条款》未明确事宜,按上述《标准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补充条款

1.乙方应审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书,如经建设单位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查,施工费用审减额为送审总额5%(含)~10%的,则在监理费中扣除同等比例监理费用的罚金,如审减额超过总额10%(含)的,则将扣除双倍比例监理费用的罚金。

2.乙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且经过限期整改仍未能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3.乙方提供的服务经工程验收通过后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如发现因乙方原因需整改的问题,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实施整改。

4.工程试运行期结束后如无遗留问题,甲方将组织终验,乙方自甲方签署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为甲方提供为期6个月的免费技术支持和服务(即保修期)。

5.为保证乙方按要求提供服务,甲方将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实施单项考核,考核指标详见附件2。单项考核结果与监理费最终结算金额挂钩,考核结果为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考核结果为85~90(含85分),扣5%的监理费;考核结果为75~85(含75分),扣10%的监理费;0~75分扣20%的监理费。

甲方合同号:    

乙方合同号:    

××项目监理合同

签字页

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甲方:××××电信运营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号:

签约地点:

买方:××××电信运营商(以下称为“买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作为合同一方

卖方:(以下称为“卖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作为合同另一方

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现授权各自代表按照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第二条 合同标的

第三条 价格

第四条 支付条款

第五条 发货条款

第六条 包装和唛头

第七条 设备检验和索赔

第八条 安装、调通、试运行和验收

第九条 保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 税务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第十五条 软件使用权和侵权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法定地址

附 件

附件一 合同设备、合同服务及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附件二 工程技术规范书及点对点应答

附件三 工程进度表

附件四 双方责任及工程分工界面

附件五 测试及验收

附件六 场地及环境准备要求

附件七 培训、厂验、工程协调会

附件八 技术承诺

附件九 技术服务、支持、保修

附件十 产品描述

附件十一 保修期保函

第一条 定义

1.1 “合同设备”或“设备”:合同第二章2.1及附件一中所确定的设备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及相关软件使用权、技术文件等。“设备”在以后条节中亦被称为“货物”。

1.2 “设备硬件”:附件一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

1.3 “设备软件”:指买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授权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

1.4 “技术文件”: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

1.5 “培训”:按合同第二章及附件七的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1.6 “服务”:按合同正文及附件中的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的勘测、规划、设计、优化,以及合同设备的安装,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软件的使用和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

1.7 “买方现场”或“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合同中亦被称为“站”或“买方安装现场”。

1.8 “合同”:本合同1~16章的正文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 “发货信息”:合同号、设备名称、站名、系统类型、总重量、规格、数量、总价格、总体积、发货时间、发货机场、危险货物名称、超大/超重系统和长、宽、高、体积及危险易燃货物运输仓储过程中所要求的特别保护措施等信息。

1.10 “唛头”:合同号。

1.11 “交货”:由卖方做出的将所有合同设备的控制转移给买方的行为。

1.12 “交货日期”:工程进度表(详见附件)上载明的合同设备的相关交货日期。

1.13 “安装”:按照合同要求及附件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准确安放到位。

1.14 “调试”:在买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

1.15 “初步验收”或“初验”:卖方对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由买方进行的合同设备的再测试和验证。若合同设备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初验证书,设备进入试运行期。

1.16 “试运行”:合同设备初步验收后与最终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证明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1.17 “最终验收”或“终验”: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终验证书。

1.18 “硬件缺陷”: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

1.19 “备件”:指卖方依据附件向买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

1.20 “保修期”:指按合同的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

1.21 “重大通信故障”: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公众通信服务的通信网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的软件或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机、通信中断、用户数据丢失、无法计费或计费大范围差错等,为重大通信故障。如9.3条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故障等。

1.22 “一般性通信故障”:除重大通信故障以外的故障,如9.3条中的第四级故障。

1.23 “厂验”:合同设备出厂前,卖方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以确保设备质量;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安排买方人员查看相关检验过程,详细安排见附件。

1.24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天/日”:指日历日,中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1.25 “买方”:指××××电信运营商。

1.26 “卖方”:

1.27 “一方”:卖方或买方。

1.28 “双方”:卖方和买方。

1.29 “有效发票”: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买方合理财务要求的发票。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用于买方  项目的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卖方所提供合同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应符合合同正文及附件的规定。卖方在本合同中授予买方的软件许可使用权,得以保证买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2.1.1 若本合同所涉及的各站在将来进行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其可能在再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

2.1.2 如果软件升级,买方将免费获得新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2.2 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文件。

2.3 卖方按照第八章及附件九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技术服务。

2.4 卖方按照第八章及附件七的规定,负责接待买方参加技术协调会和培训的人员,并提供免费培训。

2.5 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2.6 卖方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部件及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2.7 双方同意,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2.8 双方同意,卖方为本合同的供货方及服务提供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

2.9 与本合同标的相关的软件,卖方保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获合法授权并可供买方使用。

第三条 价格

3.1 卖方按附件一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文件和服务的总价格(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整。

3.2 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3.3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技术文件。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卖方应承担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安装、调测、优化、开通,直至项目初验证书签署之日的工程服务),本合同附件所涉及的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和培训费用。

(4)卖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全部费用。

(5)卖方按照本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他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和内陆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到买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卖方为买方缴付的合同设备的相关赋税(如有)。

(9)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支付条款

4.1 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买方通过银行汇至卖方提供的如下银行账号:

卖方开户行:

银行地址:

账号:

户名:

4.2 买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卖方4.1条规定的账户支付合同总价:

4.2.1 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并在收到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合同预付款(“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

4.2.2 交货付款

卖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后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的交货付款金额(“到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

(1)金额为合同总价(该比例=本条付款比例+预付款比例)  %的有效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第5.2条规定的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买方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及每站总箱数,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4.2.3 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初验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初验付款(“初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

(1)金额为合同总价  %的有效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4.2.4 最终验收付款

合同设备终验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15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终验付款(“终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

(1)金额为合同总价  %的有效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第8.5条规定的“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2.5 保修款(尾款)

合同设备保修期满并在买方凭卖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15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的保修款(尾款),即人民币大写:   整(¥:  )。

(1)金额为合同总价  %的有效发票;

(2)卖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第9.4条规定的保修期满证书原件一份。

关于付款条件的另行约定:无。

4.3 若根据合同第十条的规定,卖方有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责任,则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4.4 合同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分别承担。

第五条 发货条款

5.1 根据附件工程进度表的约定,所有合同设备及技术文件将以批  发货。

5.1.1 卖方应于合同正式签署后  周内将全部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现场。

5.1.2 发货清单列于附件  。

5.1.3 合同设备生产厂商名称:  。

5.2 在发货的同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买方的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卖方。买方的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买方在签字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买方将在合同标的物运抵本合同指定的买方现场后根据本合同和卖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和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

5.3 若在开箱检验中发现漏发货,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于收到该漏发货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自费将所漏发的货物运至本合同确定的买方现场。若超过  个工作日补发货物仍未到达,由此导致无法对系统进行顺利调测与开通,适用本合同第十条款。如果交货批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批次,由卖方负责把剩下的货物运到买方现场,一切费用由卖方负责,同时适用本合同第十条款。

5.4 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同时应由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保护措施。如有需一同发运的设备和材料,卖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保护措施。

5.5 本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转移至买方。

第六条 包装和唛头

6.1 所有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箱子里)。每个箱子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买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技术文件。

6.2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卖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货物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为卖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

6.3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6.4 卖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用英文或中文标注以下文字:

(1)合同号:

(2)唛头:合同号

   买方安装现场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或机架名称:

(6)站名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卖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卖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2)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

6.5 卖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6.6 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

6.7 货物发运后壹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合同号及有关运输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6.8 保险方式:卖方应当为合同货物购买运输保险。

第七条 设备检验和索赔

7.1 卖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中国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并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技术规范书及技术建议书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以及附件十对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

7.2 卖方应对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买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7.3 对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的开箱检验将在买方现场进行。卖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  个工作日将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卖方应尽快确认。卖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买方开箱检验。

7.4 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买方要求卖方进行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

7.5 如果在联合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缺损、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且责任在卖方,卖方将尽快自负费用进行补发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买方安装现场,并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的运输及保险费用。该情况发生时同时适用本合同十条款。

7.6 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索赔要求有异议,卖方应在收到索赔通知的  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卖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买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卖方所接受。

第八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 买方与卖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买方与卖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

8.2 相关方按照附件四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二并满足本合同附件五规定的测试及验收。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周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初验计划,并提请买方组织进行初步验收。

8.3 初步验收测试由买方按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卖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附件五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一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附件五的规定不能通过初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再次初步验收测试由卖方负担费用。第十条适用于再次初步验收测试。

8.4 “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  个月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附件]中卖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卖方责任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点,卖方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直到合同设备达到卖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做相应顺延。如果由于卖方合同设备原因引起发生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

8.5 自合同签署之日起  周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验收计划,并提请买方组织进行最终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与附件五相符,卖方、买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卖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卖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再次最终验收测试由卖方负担费用。由于再次终验造成的买方的所有损失由卖方赔偿。第十条适用于再次最终验收测试。

8.6 如果合同设备因卖方原因在第二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此时卖方必须退还已收取的相关价款、费用,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返还相应利息,同时卖方应就因终验失败造成的买方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8.7 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因卖方的原因进行设备或部件更换、部件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部分设备或部件维修及往返买方现场的费用、运输及保险费将由卖方承担。

8.8 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第九条 保修

9.1 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设备,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与合同附件二相符。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本合同及各附件的有关规定。

9.2 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  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9.3 在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替换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买方现场,所有费用(含运输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  个月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卖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替换。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卖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  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替换设备以最快方式运至买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卖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替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买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替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保修期内,卖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7×24小时响应服务。对于合同设备或相关系统出现的问题可通过热线电话解决,如通过电话解决不了,则卖方人员应到现场解决。

24小时热线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买方在保修期后十五工作日内仍有权对保修期内发生的事件提出保修要求。

9.4 保修期满后,买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9.5 在保修期内,如果卖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卖方应积极向买方推广。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具体费用问题须经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

9.6 卖方保证,在保修期满证书签订之日起  年内,以当时市场价格但不高于本合同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备件。在上述期限内,如果备件停止生产,卖方应在停产前12个月通知买方,使其能够提前购买备件。卖方保证以当时市场价格但不高于本合同价格的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具有同样功能的替代产品。

如果买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卖方和买方将就另外订购的条件以及优惠价格达成共识。

9.7 在保修期满证书签订之日起  年之内,卖方保证其维修中心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返修件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但不得高于原价格。

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不可预料的重大通信故障,卖方将尽全力帮助买方在最短时间内进行修理或更换故障部件。

保修期满后,如果出现特殊和紧急情况,在买方要求下,卖方承诺将派遣其专家以优惠价格到现场进行对合同设备检查和维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迟延交货违约金:如因卖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买方在货款中扣除迟交货违约金。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迟交货的第1、2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周开始,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如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2个月后卖方仍不能交货,则视为卖方不能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买方已支付的货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因卖方原因造成迟延交货,从而使买方增加额外的费用,则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10.2 初验延迟违约金: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通过合同设备初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初验违约金。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迟初验的第1、2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周开始,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如超过合同规定初验期限2个月后卖方仍不能初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0.3 终验延迟违约金:如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期限进行系统设备最终验收,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在货款中扣除延迟终验违约金。根据合同的履约日程,迟终验的第1、2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第3~6周,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1.5%;从第7周开始,每7天的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2%。如超过合同规定终验期限2个月后卖方仍不能终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返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0.4 合同设备主要性能或/和功能不能达标违约金:卖方对买方承诺系统设备各个性能和功能良好,符合买方技术规范要求。如经测试系统设备有性能或/和功能指标与卖方承诺不一致,则买方有权在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对每一项性能指标,每推迟半个月达标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违约金,每增加半个月违约金率递增0.5%。若此项违约金累计已达到合同总价的10%,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卖方仍须立即付给买方上述违约金和已支付货款,并负责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买方已支付货款的利息。

10.5 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在终验之后,保修期内,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同意在所剩货款中扣除延迟服务违约金。每迟延一次,则迟延提供服务的第1~8小时,违约金为合同总额的5‰,每增加8个小时,违约金率递增1‰。

10.6 卖方对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解除卖方履行合同的责任。

10.7 如卖方对违约金的扣除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5天内提出。

10.8 如买方原因迟延付款,则交货、初验、终验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  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1.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日或  日以上时,买方或者卖方均有权利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税务

12.1 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务。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就该争议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14.1 本合同一方(“资料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资料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简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4.2 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资料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视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执行本合同下义务的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接受方必须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存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4.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4.4 本合同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年。

第十五条 不侵权保证

15.1 卖方许可买方根据本条使用设备软件(以下简称“设备软件使用权”),并承诺此等许可是合法的。设备软件的所有权仍归卖方或其相关第三方供应商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买方在转让合同设备的使用权时一并转移。

15.2 当买方或其被认可的受让人停止使用合同设备时,本设备软件许可即自动终止。

15.3 如果有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买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卖方同意赔偿买方就此所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终审判决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5.4 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法院或行政机关禁止买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卖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买方重新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2)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买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但卖方同时保证更换或改造过的合同设备至少应保持与原合同设备相当的功能;或

(3)如果此类补救不合理、不经济或存在法律风险,买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款项及利息;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进行索赔的权利。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6.1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16.2 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6.3 本合同有中文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附件为中文或英文文本,共有四份原件。

16.4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内容。

16.5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条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6.6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任何形式转移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16.7 买方与卖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买方与卖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6.8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6.9 本合同中合同各方的某些义务,包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或有效期之后仍对合同各方具有约束力。

16.10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6.1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6.12 其他:无。

第十七条 法定地址

买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卖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邮 编:

买方合同号:    

卖方合同号:    

××项目合同

签字页

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

买方:××××电信运营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卖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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