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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各位贵宾,各位同事,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参加第四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专题研讨。这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深化务实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又一次盛会。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中国立法机关加强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工作。

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各位贵宾,各位同事,

女士们,先生们:

很高兴参加第四次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专题研讨。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这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深化务实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又一次盛会。在此,我非常愿意围绕这个主题与各位同事进行交流。

一、中国在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打击跨国犯罪,在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主要的有:

(一)积极创建区域检察合作机制,构建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执法网络。当今,加强区域合作已经成为方兴未艾的全球趋势。为构建和平、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中国检察机关义不容辞,不辱使命。近几年来,我们先后创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合作机制、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合作机制,在中亚、东南亚、东北亚地区开展直接合作,联手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三股势力,以及洗钱、贩毒、腐败等跨国犯罪;创立了亚欧会议检察机关对话机制,初步形成了亚欧检察机关加强交流、深化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对话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发起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为全球反贪机构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犯罪提供了一个新的国际平台。

(二)依照国内有关立法,遵循有关国际公约,积极打击跨国犯罪。为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供法律依据,中国立法机关加强了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工作。二○○五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六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两部法律是中国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法律。中国政府一贯注重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活动,二○○○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签署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与东盟非传统安全领域宣言》等国际公约,同二十五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四十九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通过完善国内立法,签署国际公约,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网络体系。中国检察机关认真执行这些有关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积极开展了打击跨国犯罪的活动。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中国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工作中的程序,提高了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效率。

(三)建立健全多层面的组织机构,保障直接合作的顺利开展。为了便于与中国相邻各国开展直接高效的司法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与俄罗斯、蒙古、越南、老挝、缅甸等国相邻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该省国际司法合作办公室,授权其直接与邻国的对应机关开展便捷、高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各种跨国犯罪活动。各边境省份也都根据具体情况在边境市、县人民检察院设立国际司法合作工作站,积极配合开展直接国际司法合作。通过设立这些组织机构,并对机构的人员、设备优先配置,保障了直接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近几年来,我们同周边国家开展的国际司法合作每年均在一百件以上,其中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直接合作。为按时、高质量完成提请国的司法协助请求,我们对国际司法协助的办案流程进行了简化,提请国只要提供有中文或英文的案情简介和调查提纲,不管是通过其驻我国大使馆或我驻该国大使馆,或直接用电子邮件、传真给我方的,我们都先行接受,并尽快安排协助,手续或材料不全的,先协助办理,再通知补全有关手续。要求办案人员对东盟成员国提请协助的国际司法协助案件,务必优先从快办理。

(五)坚持定期会晤制度。定期会晤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建立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合作机制成立三年来,我们每年坚持派出高级代表团出访东盟各成员国或邀请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来访,就合作打击跨国犯罪问题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举行会晤,边境省级检察机关与相邻国边境检察机关也定期举行会晤,互通信息,交换情报,及时掌控跨国犯罪动态。

二、当前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方面遇到的问题。

中国检察机关在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方面摸索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信息沟通渠道不够通畅。及时沟通、交换信息和情报是首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建立的一个重要工作机制,这对于及时掌控跨国犯罪动态,联手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各国由于国情和司法体制不同,各国检察机关职能不完全一致,对信息和情报的要求各有不同,因而对跨国犯罪的有关信息和情报通报和交换不够及时。

(二)司法协助手续繁琐,效率不高。经济、信息的全球化对我们执法部门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中国与东盟各国由于双边引渡、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没有完全签署,各国执法机关对给予司法协助的要求不够统一,有的需要通过外交部门,有的需要通过转交安全、警察、反贪等执法部门办理等,手续还不是很简便,司法协助的效率还不够高。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直接合作保障不够有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首届会议提出了建立边境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合作机制,各国检察机关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近年来也积极探索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有效机制,如中国边境检察机关先后与越南和老挝通过多次会谈,达成了开展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会谈纪要,设立了边境地区国际司法合作办公室。但一些国家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至今没有对应的国际司法合作办公室和专门办理直接合作的人员,难以保障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正常开展。

(四)法律体制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中国与东盟各国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等多方面原因,法律体制和检察职能具有一定差异,各国对犯罪构成、追赃等有时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实践中对跨国犯罪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三、加大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力度的几点建议。

随着经济、信息全球化的发展,包括腐败、洗钱等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跨国、跨区域犯罪越来越猖獗,并日益呈现国际化、有组织化和智能化的趋势,给各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巨大威胁。合作是应对各种复杂挑战和威胁、维护地区安全的根本途径,而直接合作是各种合作中最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途径。中国与东盟各国唇齿相依,人员、经济来往频繁,二○○二年建立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以来,本区域现有人口十七亿,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二万亿美元,双边贸易额已突破一千亿美元,成为世界上当之无愧的最大贸易区。如此巨大的经济总量迫切需要一个和谐、稳定、安全的环境。加强直接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是维护区域稳定、和谐与繁荣的时代需要,也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双边和多边信任。开展直接合作的前提是相互间的高度互信,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国际合作的实践表明,只有合作国家之间平等合作,相互信任,积极承担各自的义务,直接合作机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建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有效的信任,就要根据合作双方的历史、文化、司法制度等国情实际,积极采取定期联络、高层互访、交流研讨等形式,并在可能情况下发展合作性质的互联网络,共同构建和维持可靠互信的合作渠道,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犯罪的合作水平。

(二)健全和完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在直接合作中,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非常必要。开展直接合作需要各国之间及时交换有关数据、信息和情报,包括调查所需的犯罪资料和情报,提供犯罪嫌疑人刑事记录,提供涉案公司注册记录,涉案公民生死记录等。各国应当加强犯罪信息交换机制建设,健全和完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加强对犯罪分子外逃情况的掌握和控制,以便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犯罪。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合作机制。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联合声明》框架下,各国应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等组织的合作,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双边与多边合作,形成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犯罪的广泛的合作机制。在打击和预防跨国犯罪的手段上,各国应当在运用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执法合作等合作途径的同时,探索建立简便实用的直接合作机制,全面调动各种执法力量,灵活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合作途径,建立起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直接合作机制。

(四)建立资金监控与快速反应机制。合作打击跨国犯罪活动,预防犯罪嫌疑人出逃是关键。经验表明,犯罪嫌疑人外逃一般会在资产转移上留下蛛丝马迹。因此,各国应当强化金融机构监测资产转移的责任,建立可疑交易和限额交易强制报告制度;完善对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监管,健全外商出资撤资审核、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储蓄实名制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境外资产报告制度等,以增强快速反应能力,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谢谢大家!

这是贾春旺同志在第四次中国与东盟总检察长会议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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