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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定义及其规律性认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犯罪学可以被视为对人类行为的科学研究。在德国,“统一的犯罪学概念是不存在的,各个知名的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学定义,因此,关于犯罪学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日本,对于犯罪学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对象,追求对它的了解和探索它的产生原因的。

第一节 犯罪学的定义及其规律性认识(1)

“在回答‘什么是犯罪学’这个问题上所呈现的百家争鸣,丝毫不意味着犯罪学尚是一门不成熟的学科。相反,这正表明了犯罪学作为事实性学科发展的蓬勃生机和力图不断认识犯罪真实的开放式发展个性。犯罪学定义的演变标志着一部犯罪学的发展史。从犯罪学的定义入手,是剖析犯罪学发展过程,把握犯罪学实质的一种重要分析手段。”(2)正是基于此,笔者试图首先阐释和列举国内外有代表性的各种犯罪学定义观点,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定义所呈现出的规律性。

一、犯罪学的定义概览

目前,国外犯罪学界和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犯罪学的定义既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共识。如“在西方犯罪学文献中,对犯罪学一词有很多种定义,几乎每部重要的犯罪学著作都有自己的犯罪学定义。一般来说,可以把犯罪学看成是对犯罪现象及其原因、矫治和预防进行多学科研究的学科。或者也可以这样表述: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对犯罪的反应的综合性学科”。(3)很明显,西方学者对犯罪学的这种一般性的共识一度成为我国犯罪学学者对犯罪学定义的通说。(4)然而,对于犯罪学定义远没有达成统一,(5)以至于时至今日犯罪学界众多的学者基于对这门学科的独到理解或从所持的特有的视角等方面,对犯罪学进行了界定,做出了许多富有特性的定义。

在国外,一些学者对于犯罪学的定义的观点在学界,(6)尤其是本国学界产生了较为广泛的影响。在此笔者试图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予以介绍:

在犯罪学研究繁盛的美国,虽然对于犯罪学的界定各式各样,但是1934年美国犯罪学的奠基人之一萨瑟兰(Edwin H.Sutherland)对犯罪学的如下定义得到了广泛的接受:“犯罪学是关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知识体系。其研究范围包括法的创制、法的违反和对法的违反的社会反应的诸过程……”(7)而美国当代犯罪学家C.R.杰弗瑞(C.R.Jeffery)则主张运用系统方法研究犯罪行为,将多种学科整合起来,建立一种所谓“科际整合犯罪学”(interdisciplinary criminology),他认为犯罪学由犯罪和犯罪人的本质所决定,犯罪学必须是一门包容生物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以及人类学等生物和行为科学(biologic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刑法学、公共管理学哲学、伦理学以及历史学等政策科学(policy sciences)在内的科际整合科学。人类行为(human behavior)是作为科际整合学科的犯罪学的研究中心,这种研究旨在有助于科学地研究和理解犯罪与犯罪人。因此,犯罪学可以被视为对人类行为的科学研究。概言之,该学者主张犯罪学可以界定为一门以生物学(生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为基础,并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法学以及刑事司法学,运用系统方法和科学方法研究犯罪行为的学科。

在德国,“统一的犯罪学概念是不存在的,各个知名的犯罪学家都有自己的犯罪学定义,因此,关于犯罪学的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对于犯罪学“是一门经验科学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研究的内容上,如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它涉及一切旨在研究犯罪的规模、犯罪的现象、犯罪原因、犯罪人、被害人、社会异常现象、对被判刑人的改造以及刑罚或剥夺自由的处分效果的经验科学。”有学者则以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犯罪人、社会异常现象及对此等行为进行控制的综合的经验科学”。而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批评上述学者的定义都是加法定义,把犯罪学的各个方面多多少少地互不联系地堆砌在一起,(8)他对犯罪学作了如下界定:“犯罪学是人道和社会科学,它对个人和社会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作经验性研究,并且把获得的知识介绍给立法者和执法者。”(9)在法国,有学者认为:“犯罪学是通过客观的方法对犯罪这种社会事实以及罪犯的特点、各种形式的社会反应进行的研究。”(10)而法国现代著名犯罪学家皮拉德尔(Pinatel)认为,犯罪学应当包括两个分支学科:“一般犯罪学,即理论科学,其任务是分析、整理所收集的有关犯罪行为的因素及机理的材料;临床犯罪学,即实践科学,其任务在于以犯罪人的处境和再犯的预防为目的,对个案进行多学科综合性研究。”(11)在荷兰,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就是研究被称为犯罪(criminality)的现象的科学,它既包括理论科学,我们称之为理论犯罪学(theoretical criminology)或者‘纯’犯罪学(pure criminology),也包括实践科学,我们称之为实践犯罪学(practical criminology)或者应用犯罪学(applied criminology)。犯罪学是一门归纳型科学(inductive science),如同其他的归纳型科学那样,它用有可能最准确的方法观察事实,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探讨这类现象的原因。”(12)

在波兰,有学者从狭义方面定义犯罪学,认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行为的遗传因素(犯罪病源学),犯罪行为的各种特征(犯罪现象学)以及犯罪案件的结构与动态的科学。”(13)有学者则从广义上界定,认为:“犯罪学可以被认为是一门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关于犯罪现象的性质和原因,以及其他与犯罪现象有联系的社会病态现象和消除这些现象的方法的科学。”(14)

在日本,对于犯罪学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以犯罪现象为对象,追求对它的了解和探索它的产生原因的。这门学问的内容就是研究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其中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物学,以及法医学甚至犯罪搜查学等一系列的犯罪学科。(15)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学的概念包括狭义与广义:“狭义的犯罪学指的是以探究犯罪的原因及犯罪的发生现象为主要内容的一门存在学(事实学)。我们这里所说的犯罪中既包含个别现象的犯罪,也包含大量现象的犯罪。犯罪学在以对与犯罪的原因和现象相关的问题进行经验科学的调查研究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同时,也将以从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者角度以及由于犯罪而直接蒙受伤害者(即被害者)的角度来调查探究犯罪的原因为内容。”“广义的犯罪学,除了犯罪学(这里指狭义的犯罪学),还包括对关于犯罪的刑罚以及其他的对策措施等的实证科学研究,有关科学的犯罪搜查方法研究以及犯罪防压对策的研究等。”(16)第三种观点则认为:“犯罪学指的是关于犯罪、违反者以及在消极意义上在社会范围内引人注目的行动,以及关于对此类行动控制的具有整体性的经验性知识的全体。这一学科领域确切地说由犯罪、犯罪者以及犯罪控制这三个基本的概念构成。在这些基本概念中,对于被害者的关心以及犯罪预防也包含其中。”(17)

在我国台湾,对于犯罪学的定义也有不同的观点。一部分学者对犯罪学定义从狭义与广义进行界定,即认为狭义犯罪学为“将犯罪行为与犯罪人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以及研究,探讨犯罪发生原因及其规则性的科学”,广义犯罪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者所产生的相关犯罪现象及其原因,进而提出一套妥当的犯罪预防对策的科学”。(18)而一些学者则采取其他不同的界定方式,如有学者认为:“所谓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与犯罪人的科际整合的经验科学,一方面,它描述整体犯罪现象以及各种犯罪类型的犯罪现象,分析探讨形成这些犯罪现象的社会基因;另一方面,它研究犯罪人,分析探讨一切造成犯罪有关的个人与环境因素,以建立解释犯罪现象或犯罪成因的犯罪学理论,并能对于犯罪的抗制与预防问题,提出有效的具体建议,以作为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19)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可以说是一门以科学方法探讨犯罪或社会失序现象及社会的反应措施之超科际学问”。(20)不过,从总体上看,“在台湾地区,学者对犯罪学的定义,基本上参考了许多美国学者的说法”。(21)

我国大陆犯罪学界,除了采用前述传统的犯罪学定义的通说观点外,目前还有一些不同的表述,(22)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认为:“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以实证和思辨的方法研究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的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规律的社会科学”;(23)第二种认为:“犯罪学是一门系统研究作为社会法律现象的犯罪的原因,探讨预防犯罪的对策及措施的科学”;(24)第三种认为:“犯罪学是从事实学角度,采用多种学科的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研究犯罪处于其中的各种关系即犯罪关系(犯罪与被害的关系、犯罪与国家的关系、犯罪与环境的关系,笔者注)的知识系统”;(25)第四种观点认为:“犯罪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为指导,揭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探索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研究预防、减少犯罪的各种对策的综合性社会科学。”(26)

二、犯罪学定义的规律性认识

尽管对于犯罪学的定义目前学术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而且不同的学者基于对犯罪学理解的不同,对犯罪学的定义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我们从学界对犯罪学的定义中仍然可以发现和获得以下几点共同性或规律性的认识:

首先,学界在对犯罪学定义时在不同程度上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或概括。尽管中外学者在对犯罪学定义时对其抽象或概括程度不同,但是在犯罪学研究方向包括什么样的内容,在定义时大体上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较为明确的阐释。如上述犯罪学的定义中,有的学者明确指出犯罪学所包括的研究范围,有的学者则明确其关涉的具体对象,有的学者明确犯罪研究的完整的过程等。当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学界对其内容界定的边界是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的,尤其是一些犯罪学发达的国家的学者或晚近的学者,其廓定的犯罪学边界非常宽泛,已大大超出了我们传统理解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三段论的犯罪学的视界。对此,我国学界有学者认为,“在正视犯罪学概念的差异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应该将这种差别人为地扩大,更不应把各种犯罪学的界定理论看成是彼此孤立存在和相互排斥的。事实上,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来看,自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之时起,其涉及的核心内容始终是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犯罪学也正是以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不可替代的学科价值独立于刑事学科之林的。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学的概念在本质上又是趋于统一的,始终是围绕着‘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因研究者的研究角度、研究的侧重点和研究层次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差异,是对‘原因与预防’这对轴心的不同程度的演绎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各种犯罪学的概念之间不仅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彼此相互包容和启迪,以此引导着犯罪学研究紧紧把握时代的脉搏,并力图走在社会犯罪控制实践的前面”。(27)

其次,在犯罪学的定义中或明或暗地突出了这门学科的独特的方法论或方法。在上述定义中,有的学者明确地指出这门学科的独特的方法或方法论如“系统的和科学的”方法、“经验研究”的方法、“从事实的角度,实证分析”方法、“实证与思辨”方法、“客观方法”、“以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为指导”等;有的学者则在定义中隐含地指出了这门学科的方法论如“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现象”、“作为社会法律现象”、“研究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等,这些话语暗示出这些学者认为犯罪学应该坚持的整体主义或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相结合的犯罪学方法论的立场。应当看到,在一门学科的定义中突出其方法论或方法,相对于传统的学科的定义恐怕是为数不多的。这大体上一方面表明了犯罪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以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或独特的方法傲立于传统的学科之林,从而向传统的学科界定,即从单一的本体论的视角而较少顾及甚至无视方法论或认识论的视角,发出了强烈的挑战;另一方面也表明作为一门后发展晚熟的学科,在分门别类的庞大繁杂学科之林中,犯罪学欲独立存在和发展需要做出艰苦的努力。因此,从这两层意思上说,犯罪学学者试图站在这个角度来界定犯罪学不失为一种开拓创新之举。事实上,我国有学者已敏锐地发现了其在界定犯罪学中的这种内在的关联性和作用:“作为具有自身独特价值的一门学科,犯罪学必须明确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或者说,必须明确自己看待犯罪问题的独特视角。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本学科的任务和在诸学科中的位置。犯罪学的视角通过转化为犯罪学特有的方法,进而引导和规范具体的犯罪学研究”;“一门社会科学学科特有的方法,通常主要包括该学科所特有的一整套概念工具和分析框架。是否已经建立起来这么一套完整的、共同的、无歧义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就是犯罪学观察和分析犯罪现象时的独特视角,就是犯罪学这门学科专门的研究方法,笔者注),正是一门学科是否已经成熟的重要标志。”(28)应当说,这种认识是非常精辟和深刻的,其界定犯罪学的思路也富有前瞻性和启发性。(29)

最后,各种犯罪学定义从不同的维度强调了这门学科的知识属性。在犯罪学的定义中,不少的学者从不同的维度对这门学科的知识属性进行了定位:如“综合性学科”、“人道和社会科学”、“社会科学”、“经验学科”、“科学”等。这些不同的学科定位一方面表明了犯罪学的学科归属,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关系论的视角下犯罪学与相关、相邻学科的关联与差别。很显然,上述学者对于犯罪学的定位不同大体上是基于其对犯罪学的学科属性的强调的参考维度各不一样:有的是立足于学科知识是单一型还是综合型;有的是立足于是自然科学抑或社会科学;有的是立足于是理论科学还是经验科学;有的是立足于是哲学、神学还是科学等。然而,对学科的科学定位是非常重要的,决不是随心所欲的。在学科体系的犯罪学的定位,不仅影响到该学科的学科规训,还影响该学科对社会所贡献的真正的学科知识。截至目前,在实践上,世界上对于犯罪学的定位大体上有四种(30):第一是犯罪学就是犯罪社会学,对研究工作者进行社会学教育应当是其基础。第二是犯罪学是法律科学,对相应专家进行法律教育应当是其基础,相应地犯罪学被看作是一门法学专业。第三是犯罪学研究首先是对人的行为的研究,因此,心理学专家、精神病学专家相应地应当进行这种研究。第四是直接把犯罪学研究确定为跨学科研究,把犯罪学定位为综合性学科。匈牙利犯罪学家维尔曼什认为“同那些只强调犯罪学属于某一学科而因此把它或完全归属于法学,或完全归属于社会学的学者们,是不能苟同的。如果考虑到犯罪学课程的内容的性质,那么把它归属于综合性学科之列是合理的”。可见,对于犯罪学的学科定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如何立足本国的实际进行确立,仍亟待深入讨论和进一步在现实中考量。

总之,犯罪学界对犯罪学的定义五花八门、不能统一,大体上就是在犯罪学研究什么即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何谓犯罪学的独特方法以及如何对犯罪学学科定位这三个方面仍没有能够达成一致,甚至尚存在很大的模糊的认识。由此笔者认为,对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探讨的深化和科学澄清其存在的不足,不仅有利于犯罪学的定义走向统一,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无疑将大大促进我们对于犯罪学深层次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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