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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一)签名的概念和功能书面形式是各国现行立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之一。将一定条件下的符号认定为签名的观点,为电子签名奠定了理论基础。(二)电子签名的概念电子签名,是指用以证明电子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附加于电子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信息。电子签名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了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法等。

一、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

(一)签名的概念和功能

书面形式是各国现行立法对合同形式的要求之一。所谓书面形式就是有签名的文书。签名,构成合同书面形式的一部分,它通常是指签署者在文件上手写自己的姓名,其法律功能在于认证该项文件的归属和真实性。书面和签名是不可分的,假使二者分离会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所归属,自然不能成立合同。例如,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字是私印文件(与公证文书相对)证据力的唯一条件。[4]德国法也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签名:(1)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2)当事人同意适用非强制性法律对签名的要求;(3)公证性的鉴证;(4)认证(一般是由公证员来提供);(5)用于代替公证证明的法庭决议声明的记录。[5]

关于签名的定义有不同的主张。联合国贸法会在报告中指出,一般认为签名为特定人以手写方式书写其姓名或姓名的缩写。概括而言之,传统民法对签名的见解以传统手写为基础,签名必须以书面文书的存在为前提。从传统法上使用和接受的签名定义来看,签名应具备以下三方面要求:(1)正确的名字或符号;(2)书面形式;(3)本人亲手书写。有一种观点认为,签名为特定人以手写其姓名方式表达其愿受某特定书面的内容所拘束的表示[6]。相似的主张还有,所谓签名,即自己手书姓名[7];《布莱克法律辞典》对“签名”的解释是:“为特定人以手写其姓名的方式表达其愿受某特定书面之内容所拘束的表示。”依此类主张,签名必须具备:(1)当事人之正式姓名;(2)附着在书面上;(3)手写签名。也有学者主张所谓签名,是以手写或印章方式,于书面上所为表示本人姓名的符号,以确认书面文字为本人意思之记载。[8]这样,签名的外延就由签名发展到盖印章。这种观点认为在以书面文件为基础的传统事务处理中,采用的签名形式实践中并不仅限于手签一种,印章、指印也是被接受的。有学者进一步主张签名一般就包括姓、名、别号、商号、堂名等文字,但同时主张单纯符号不应构成签名。有学者认为,签名就是“书写姓名的一部或全部,虽于例外情况下可以印章、按指印画十字或其他符号替代签名,但仍以能确认作者身份为必要,凡此均以使用纸张或其他具体存在的媒介为前提,而能将签名、印章或其他符号附着于其上,而能加以辨视以确认作者之身份”[9]。此种主张将签名的外延扩展到所有能确认当事人身份的符号。“签名的目的仅在认定某特定法律行为确为某人所作,因此只要能达成上述目的,任何行为人所作成之符号足以表明其为行为主体者均已足矣,似不以签署其正式姓名为绝对必要,亦不需以手写签名为必要,使用‘签名章’及以机械方法大量签名于契约及有价证券,乃至于我国使用印章等情形,凡能达到确认法律行为之主体者,似均应包括在内。”[10]《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送公约》第14条规定:“于不抵触海运提单签发国法律的情况下,海运提单的签名可以手写、传真、影印、打孔、印章、代号等方式,或以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方法作出。”传统法对签名的定义的局限是显而易见的,它限制了交易活动的空间,使成本上升,同时也面临电子通信环境的挑战。笔者主张从签名的功能出发,对于凡能达到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方式,均认定为签名。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小组认为签名有以下功能[11]:

(1)确认文件的来源,意即文件的作者;

(2)确认文件的内容;

(3)使签署文件的人就文件单据上记载事项的正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签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就在于证明及确认某项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之成立、生效以及其内容的确实性。[12]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促进国际贸易程序工作小组,在其提交的名为《关于简化贸易措施的法律问题概览》的报告中也明确指出,贸易文件上的签名具有下列法律意义:(1)确认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之正确性及完整性而负责任的证据。[13]任何法律行为的成立都必须由行为人自愿作出,通过在书面文书上签名,就可以充分地显示行为人对该书面文书所包含内容的内心意愿,从而将行为的内部主观意识状态在外部客观地反映出来,便于今后对其行为法律效果的判断。例如,签字人在某份文书上签名,就表明签名人对所签署的书面记载内容的认可,愿意受其约束。而未经签名的内容则不是签名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在商务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都希望清楚地知道相对方的确切身份,以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并借此确保交易的安全。签名正是确定签名人身份的方法之一。因为一般而言,某个人的签名是该人所特有的,其他人不易仿造,一个签名就映射着某个特定身份的人,这种身份关系到该签名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表明签名人是否为适格的行为人。因此,签名的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对于文件内容的确认,签名者应该对自己签署的文件依文件文义负责。

从签名的以上定义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人们对签名的理解和接受,有一个是从姓名到符号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可以看做由形式到功能的过程。将一定条件下的符号认定为签名的观点,为电子签名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电子签名的概念

电子签名,是指用以证明电子信息签署者的身份并附加于电子信息中的,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信息。电子签名一般来讲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签名人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2)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3)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电子签名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了个人口令、密码、非对称加密、生物特征鉴别法等。

电子签名和传统交易中的书面签名的区别主要有:(1)电子签名是网络空间的签名方式,传统签名应用于物理空间。电子签名一般都是通过在线签署的,它是一种跨越地理空间的远距离认证方式。(2)与传统书面形式的签名相比,电子签名不能直接通过人类视力加以辨别,只有通过机器才可以显示。电子签名是一种计算机程序,除非借助于显示器或者打印机,否则无法显示出来。(3)传统的手书签名一般都是签署者自己的姓名,其书写方式都是签署者长期以来养成的习惯,几乎很难改变,也基本上不可能被忘记。但手书签名很难保证每次都能写得完全一样。不过,其差异性,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是由一组数字、字母或者符号构成的,由于它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因此签署者每次在录入其签名时,必须保证完全相同,否则将不能完成签名。正是同时也是由于这个原因,电子签名除非通过解密程序,一般不能被仿冒。

电子签名虽然与传统手写签名相比存在着上述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影响电子签名发挥与手写签名相同的作用。第一,和传统的签名功能一样,电子签名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发出的信息没有被篡改(完整性),由电脑作出的电子签名虽不同于常见的以手写方式作出的签名,但这并不妨碍电子签名保证所签署的记录的完整性功能的发挥;第二,电子签名可以把该信息与信息的发出者联系起来,证明信息是从何处发出的,从而可以有效地防止拒绝承认的问题(真实性)。手写的签名,通常是指某人亲笔写出自己的姓名或姓名的缩写,而电子签名则是一组由电脑依照某种程序而产生的符号,前者使得签名只能由本人作出,因为其他任何人代替本人的签名都会同本人的签名存在差异,而后者也同样能够保证这种独特性,所以只要能够代表特定的个人,并且不会造成重复,不管是姓名这种文字,还是一些符号,都可以用来签署记录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

电子签名作为手写签名的电子替代品,只要可以起到手写签名所具有的功效,就应该享有同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从功能等同的角度来看,只有能够确定签名人身份及所签署内容之完整性的电子签名才可以享有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有鉴于电子签名的重要性,上自联合国、欧盟等国际组织,下自欧美亚太诸国、诸地区,均积极立法。根据《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规定,所谓电子签名,“系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相关的签名和表明签名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见,我国《电子签名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上有关“电子签名”定义的实质内容。

(三)电子签名的特征

这个概念有以下特征:

第一,电子签名是一种信息。从物理形态上看,电子签名的本质是信息,只不过是一种加密信息。

第二,电子签名是附于数据电文之上的一种信息。电子签名是被包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者附于数据电文之后的一种电子信息。这一点特征强调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之间的逻辑联系。不是针对或者说属于某特定数据电文的加密信息,不能构成电子签名。

第三,电子签名的功能是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正是从这个基本功能的角度上看,法律才把一种加密技术视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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