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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主要类型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子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主要类型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主要有网上标价错误、电脑故障、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递和通信失误等四个方面的问题。贸法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也认为,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间的EDI通信协议来明确。当事人在通过EDI签订合同时,往往事先签订通信协议,通信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定发生计算机故障时,发出的电子意思表示无效以及损失的承担方法。

二、电子意思表示不一致的主要类型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主要有网上标价错误、电脑故障、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递和通信失误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网上标价错误

网上标价错误是电子商务中遇到的最为常见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网上标价错误往往是店员不慎输入错误的金额所致,如把11万元标为1万元。如果坚持认为,表意人无过失才可以撤销意思表示,则商店无法撤销,唯有坐观他人付款取货。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11万元的商品和1万元的商品,是不难区分的,也就是说,网上商家的输入错误十分明显,因此,对于利用他人错误的交易方,法律不应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应准许商家撤销其错误的意思表示。但商家对相对人的合理损失,应该予以赔偿。

在网上标价错误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中,是否准许表意人撤销,关键不在于考察表意人是否有过失,而应该是考察“相对人是否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由此来判定表意人的撤销是否真的会伤及交易安全。

(二)电脑故障

根据国际惯例,在使用EDI方式为电子意思表示时,一般由当事人各方约定电脑发生故障时,意思表示错误的后果与损失分担。贸法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也认为,意思表示错误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间的EDI通信协议来明确。当事人在通过EDI签订合同时,往往事先签订通信协议,通信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定发生计算机故障时,发出的电子意思表示无效以及损失的承担方法。在没有协议时,可以事后达成协议。在事后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或在网络空间,由于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各方缺乏一个共同遵循的通信协议的情况下出现的电脑故障导致的电子意思表示错误依照民法过错责任原理进行处理。如欧共体委员会制定的贸易EDI系统协议草案第12条规定:每一当事方都应为任何有意违反本协议或因发送、接收或执行任何信息指示的任务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当事人不应对由于任何此种违反、失误延误或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意外或间接损失而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递

对于电子意思表示在传递中变得难以辨认,或者被篡改、变造,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意思表示篡改的传递,其风险应如何分担,责任应如何认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如表意人使用的是自己选择的计算机程序,根据为自己一方第三人错误负责的原则,这种错误原则上不得撤销,除非显失公平。如表意人使用的是相对人指定的计算机程序,则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

(四)通信失误问题

按国际商会的解释,通信失误,是指电子数据的传送失误与错误如输入有误(如误写、误打的情形),或使用有误的资料,或传送错误。由于电子数据的传递过程要有网络经营者的介入,因而通信失误可能是由当事人造成的,也可能是网络经营者的责任问题,这就产生了何种责任属当事人的责任,何种责任是网络经营者的责任问题,损失的赔偿是仅限于直接损失还是包括间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在此,笔者仅论述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首先,在人为输入有误的情形下,有人称为“意志延伸错误”,如误写、误打。有学者主张与软件本身的毛病同样处理即按篡改传递现象处理。[13]德国法主张,若其涉及意思表示,则传统上归类为表示错误,而得依据民法理论允许撤销之。[14]这种错误相当于书写有误,属于典型的表示错误,可以认定为欠缺法效意思。表意人发现输入有误,可以撤销。

其次,在使用有误资料的情形下,如表意人使用过时未更新的价目表,或本身有误的单价,并输入资料处理系统中,以致后来依程序运算后所发出的意思表示有误,德国下级法院与学者认为,此构成动机错误,因为此一错误并非涉及所作成的意思表示,而且在于作成意思表示的准备阶段,因此不可主张撤销。德国一般见解也是基于意思表示错误之明文规定认为,必须是意思表示错误,才可撤销,以免混淆意思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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