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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电子意思表示发送与收到的时间,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至关重要。电子意思表示在生成时间的确定上比传统意思表示更加困难。第2款的目的在于规定一项电子意思表示的收到时间,电子意思表示进入指定的信息系统的时间为电子意思表示的收到时间。确定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便成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该条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时间作出了规定。

二、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电子意思表示发送与收到的时间,对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至关重要。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和到达时间是确定电子意思表示生效时间的基础性问题。而电子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决定着合同的成立时间。在合同成立时间问题上,两大法系一致将承诺生效时间作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但在如何确定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上,两大法系出现了分歧。英美法系主张“发信主义”,或称“投邮主义”,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有效承诺时,合同成立。大陆法系主张“到达主义”,即当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有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我国的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成立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近年来,在数据电文的冲击下,英美法国家多由“投邮主义”向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靠拢,开始接受合同应于要约人收到承诺时方告成立的大陆法系规则。

(一)联合国的有关规定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联合国贸法会刻意回避了两大法系“发信主义”和“到达主义”的争议,而是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和到达时间作出客观上的判断,而将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留给国内法。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数据电文脱离发件人或代理发件人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是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而数据电文到达一个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1)除发件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外,当数据电文脱离发件人或代理发件人控制的信息系统的时间,是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2)除发件人与收件人间另有协议外,以下列方式决定接收数据电文的时间:(a)若收件人已经指定接收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为:(ⅰ)当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的信息系统时,或(ⅱ)当数据电文发送至收件人的信息系统,而该信息系统并非指定的信息系统时,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为数据电文被收件人取回之时。(b)若收件人并未指定信息系统,当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之信息系统时即属收到数据电文。”

电子意思表示的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在现有法律规则中意义重大。电子意思表示在生成时间的确定上比传统意思表示更加困难。该条第1款规定一项电子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是该电子意思表示进入了发端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它可以是某一中间人的信息系统,也可以是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第2款的目的在于规定一项电子意思表示的收到时间,电子意思表示进入指定的信息系统的时间为电子意思表示的收到时间。对收件人指定了接收电文的特定信息系统,而电子意思表示实际上到达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的情况,应以收件人检索到电子意思表示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在信息系统的指定上,法律要求必须是明确,如一项要约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接收地址。如果只是在信头或在其他文件上显示电子邮件或传真印件的地址,不应视为明确指定了一个或多个信息系统。[7]

2.《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

《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是其离开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电子通信的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的时间,或者,如果电子通信尚未离开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发送电子通信的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则为电子通信被收到的时间。”这个规定比《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更加细致,它将当事人区分为同一信息系统之内的当事人之间的电子通信和不在同一信息系统之内的电子通信。不在同一系统的当事人之间的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为:电子通信脱离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的信息系统的时间;而同一系统的当事人之间的电子通信的发出时间为:电子通信被收到的时间。

同时《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在“收到”的规则上,采用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就是“检索”,遗憾的是公约并未对这个概念予以解释。依照公约的规定,电子通信发往指定电子地址的,为收件人可以检索的时间,当电子通信抵达收件人的电子地址时,即应推定收件人能够检索该电子通信。电子通信未发往指定电子地址的,收到时间为收件人了解并能检索到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合同公约》第10条规定:“电子通信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收件人在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地址检索的时间。电子通信在收件人的另一电子地址的收到时间是其能够由该收件人在该地址检索并且该收件人了解到该电子通信已发送到该地址的时间。当电子通信抵达收件人的电子地址时,即应推定收件人能够检索该电子通信。”

(二)我国的规定

1.《电子签名法》

从信息交换过程看,电子商务是数据电文交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计算机不断发送和收到数据电文,并对它们进行处理。确定数据电文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便成为电子商务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1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该条对数据电文的发出和接收时间作出了规定。

本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作出约定,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规定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2.《合同法》

由于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因此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那么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如果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那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表明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的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和到达的时间规定上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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