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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保护什么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在纠纷产生后,人们发现民法和行政法往往无法直接适用,或直接适用不能很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寻求新的关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那就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就连法律的名称也是各不相同,德国称为个人资料保护法,而美国则称为隐私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和分类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体系应设总则和分则,探讨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和宗旨、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为“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包括个人信息收集,告知义务,个人信息的储存、变更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传输和跨国传输,计算机比对,政策披露及其例外,信息主体的权利与行政机关的义务,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为“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包括适用对象,个人信息收集的资格,信息披露,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信息主体的决定权,自律规范等内容。

第四章为“损害赔偿”,包括共同侵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分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即部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国家机关和民事主体在处理个人信息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命名的单行法,而且包括散见于宪法行政法规、民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保护个人信息的私法是民法。民法是关于人的权利的保障法,因此,毫无疑问,民法适用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公法角度看,行政法规定的是国家以及公共团体与人民之间的关系,理应包含公务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关系。因此,行政法可适用于个人信息保护。然而,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在纠纷产生后,人们发现民法和行政法往往无法直接适用,或直接适用不能很好地保护信息主体的权利,因此,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始寻求新的关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在美国为隐私利益)的保护模式,那就是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形式意义上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是对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保护的专项立法。

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指按照一定体例编纂的以保护个人信息为主题命名的单行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确立,使得以往只能凭借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抽象概念保护的个人信息问题,得到了专门立法的细致化和规范化的保护。纵观各国个人信息立法,因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固有差异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形式和内容都影响巨大,于是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带有鲜明民族特色。就连法律的名称也是各不相同,德国称为个人资料保护法,而美国则称为隐私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的规定,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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