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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讲解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子商务概述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飞速的增长。[2]电子商务的发展令全球的法律体制面临诸如电子形式的合同、支付、履行及有关管辖权问题的巨大挑战。从全球各国的现行立法以及不同国际组织的文件表述来看,基本趋向于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C2C采取网上的物物交换或在线拍卖等交易形式,迅速占据了电子商务的一席之地。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在20世纪90年代获得了飞速的增长。[1]从物理实体的观点来看,电子交易是以一系列的0和1的二进制数字形式出现,同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差别。[2]电子商务的发展令全球的法律体制面临诸如电子形式的合同、支付、履行及有关管辖权问题的巨大挑战。在上述问题的所有领域,判例和成文法的规则比较缺乏。即便有的话,有关各国的现行规则与方法也互不相同。[3]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与分类

尽管,现今人们对“电子商务”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关于“电子商务”准确界定,仍然是众说纷纭,表述不一。

在目前,电子商务已知的中文名称就有多种表述方式,如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电子商业、电子贸易、电子商贸、网上商务、网上交易以及网上贸易等。在我国香港地区使用得比较多的是“电子商贸”,而在大陆以及台湾地区则多使用“电子商务”。从英文表述来看,相对应的英文名称也有不少,例如E 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ommerce或EC)、Electric Trade(简称E-Trade)、E lectronic Business(简称E-Business或EB)、E lectric Service(简称E-Service)、Electric Money(简称E-Money)、Cybershopping等,其中Electronic Commerce、Electronic Business在国际上使用得比较普遍。[4]在本文中,中文名称使用电子商务,英文名称使用Electronic Commerce。

除了用语的不同以外,许多学者对于电子商务含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大致不外乎广义与狭义两种。[5]广义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一切以“电子手段”所进行的商业活动,而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前者实际上就是商务活动的电子化,简单理解为“电子技术+商务活动”;后者实质上则是因特网商务或互联网商务活动。[6]值得注意的是,“广义说”与“狭义说”虽然各有侧重,然而二者间并没有截然对立的界限之分。从全球各国的现行立法以及不同国际组织的文件表述来看,基本趋向于采用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电子商务一般指包括组织与个人在基于文本、声音、可视化图像在内的数字化数据传输与处理方面的商业活动。[7]欧盟(EU)指出:电子商务就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是基于对包括文本、声音和图像等数据的电子化处理和交换;电子商务包括了货物和服务的电子贸易;数字内容的网上交货、电子资金转移、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开发以及针对用户的直接广告和售后服务等各种各样的商业行为。[8]世界贸易组织(WTO)则认为:电子商务是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宣传、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9]

在各国国内的立法文件来看,如美国、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国,无论表述如何,基本都是在广义上对电子商务进行界定。在内容上,似乎都可以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指运用各种通信方式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它既包括网络交易,也包括利用电话、电报等传统的电子化通信方式完成的交易。

2.电子商务的客体包括了货物与服务。除了单纯的电子数据交易的内容外,电子商务还包括在网络上进行的数字化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即货物贸易的电子交易与电子服务贸易。

3.从主体来看,电子商务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了市场经济的一般主体,如企业、个人、政府。

综上所述,我们将电子商务定义为:电子商务是指包括企业、个人、政府在内的市场经济一般主体之间的,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与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平台而进行的各种商业交易活动,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

按照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进行不同的分类,目前比较主流的分类包括以下两种。

1.按照交易对象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即B2B),在B2B的模式下,企业之间通过网络来寻求交易乃至合作机会,完成从订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事实上,B2B模式应该是产生于电子商务的第一个阶段,即依托于企业的专用网或增值网(VAN),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所进行的电子商务活动,直至今天发展到互联时代的B2B,仍然是电子商务企业最重要的交易类型。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即B2C),在B2C的模式下,消费者直接与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参与市场交易,只不过这种交易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各种商品与服务,并通过网络进行货币支付。

(3)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即C2C),这种类型是晚近才迅速发展起来的,消费者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C2C采取网上的物物交换或在线拍卖等交易形式,迅速占据了电子商务的一席之地。在国内像淘宝、拍拍、易趣、有啊等C2C网站的迅猛崛起即为佐证。

(4)另外,还有人把政府(Administrations)参与到电子商务的监管视为A2B,A2C模式,涵盖了政府征税、政府采购、商检、社会福利保险发放等行为。

2.按照交易所涉及的商品内容分类,电子商务可以分为:

(1)间接的电子商务。即在网上进行有形商品的交易,这类交易在网上达成买卖协议后,所交易的商品仍然要通过传统的物流配送渠道来完成交易,并不能完全依靠电子商务来实现、完成整个交易。

(2)直接的电子商务。这类交易的商品主要涉及无形的货物以及服务,比如计算机软件、音乐视频的下载服务、相关咨询服务等。也就是说,直接的电子商务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整个交易过程,这样就可以超越地理位置的障碍,实现全球实时交易,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

(二)电子商务的特征及其影响

由于以互联网为运行基础的商事活动为目前电子商务的主流形式,出于论证的需要,本文将主要以狭义电子商务概念为主例。我们知道,互联网的数据化、信息化、虚拟性、全球性以及管理的非中心化等特征因素,对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也使得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呈现出一些鲜明的特征:[10]

1.电子商务的全球性

我们知道Internet就是网际网络或者国际互联网,也就是将全世界无数的电脑单机与服务器通过网络数据线路联结起来,从而实现网络信息的全球化。而电子商务正是基于互联网的“全球互联”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并在此基础上将信息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电子商务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还会引起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化发展,引起各国在制度建设和创新方面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2.电子商务的无界性

电子商务的运行基础Internet,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的全球互联,而这种“全球互联”的数据传输与交换,打破了物理空间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网络用户无论身处何地,都可以实时地进行数据交换,开展电子商务。而网络数据的传递并不是以传统的物流途径为依托,网络空间与现实的地理空间也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导致人们很难用传统的方式以及地理坐标来判定数据信息的起止地点与途经过程。Internet从形成时就是跨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特质所在。[11]这种“无界性”,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构成直接而现实的冲击。尤其是传统的法律制度往往以有形的物理地点作为管辖依据,比如税收征管中的来源地国、居民国等连结因素的认定,在电子商务时代就要困难复杂得多。

3.电子商务主体的相对虚拟性

网络空间的特征之一即是虚拟性,指的是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物理实体,网络空间的主体并不是直接可接触、可被物理感知的对象。当然即便是网络主体,它也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网络本身是无形的、非实体的、虚拟的,面对数据化的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很难仅仅根据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去作出理性的交易判断。在信息经济时代,信息的不对称被放大了很多。对之如交易主体资格、交易行为本身等要素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断,事实上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部分电子商务客体的信息化、数字化

我们知道,传统贸易的客体主要以实物贸易为主,然而通过网络完成的交易,其标的除了有形的实体商品,更多时候还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和服务。相比传统贸易,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与形式都有了质的改变。一宗网络交易的完成,可能没有实体货物的转移,也没有实体货币的交付,而纯粹只是某种信息的交流与交换。可以说,网络交易打破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观念。传统交易是金钱与货物互换的过程,而网络交易则是一种资讯过程,单靠数据信息的交换,双方交易即可完成。[12]

5.交易过程的无纸化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是信息的交流与交换,这种信息的交换又是通过数字化信号进行传递的,而非传统的纸质载体。传统的贸易模式,交易行为往往在法律上被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就是通过种种以纸质载体作为书面记录的形式,例如各种商业票据和单证。这些单证文件的书面表现形式,使得其载明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固定并表现出来,因而在法律意义上可以作为物权凭证、合同证明、纳税与课税的根据等。但是在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来传递,通过数字信号来表达,很多时候交易过程中并不会出现纸质文件的单证交换。

电子商务在全球贸易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使电子商务与WTO的联系显得必不可少。WTO作为谈判并执行支配跨国货物与服务贸易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全球规则的唯一论坛,WTO规则导向的贸易体制,通过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货物、服务与知识产权,对WTO成员方采取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物理基础设施、法律和政策有显著的影响。

WTO下对电子商务问题规制的尝试最早可以追溯至1997年签署的“信息技术协议”(ITA),后纳入了总理事会下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现在,对电子商务的规制是正在进行的多哈发展议程的内容之一。虽然未最终形成一个单独的电子商务协定,但是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及之后的其他协议中达成了包含大量调整和促进电子商务的规则,而且这种规则还在发展之中。

鉴于在讨论WTO下电子商务规则时,很容易迷失在WTO下各理事会浩如烟海的各种文件和争议中,本节试图采用新的方法,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划分为三类,重点讨论IT治理中的法律规制问题,以揭开蒙在WTO上高度技术性工作的面纱,探索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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