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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买基金手续费咋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及其适用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第188至230条针对各类主体的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执业资格、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严明了行政责任;并对部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第231条进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我国现行《证券法》的第188至230条针对各类主体的各种证券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执业资格、撤销业务许可、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严明了行政责任;并对部分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证券违法行为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第231条进而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另外,《证券法》还设定了一种证券违法的特别责任,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这里所谓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在责任适用上,《证券法》规定,主体实施的证券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2.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模式有哪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内容如何?

3.简述我国证券承销制度的主要内容。

4.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如何?

5.简述证券交易的主要制度。

6.证券交易中的哪些行为是依法被禁止的?

7.简述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以及收购的法律效果。

8.简述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9.证监会有哪些职责?

本章参考文献

1.《证券法学》,符启林主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2.《证券法学》,赵万一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3.《证券法通论》,周友苏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注释】

(1)无价证券通常也标有票面价值(金额),如车票票价,但其只说明持券人取得该资格所付出财产性代价,而非证券本身代表的财产价值,更不能凭其直接行使某种财产性权利。

(2)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专门规制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该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主要适用于股票发行。

(4)承销团承销证券的,作为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承销协议的基础上,分别与参与承销的其他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团协议(也称分销协议),以明确各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5)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2000年3月16日发布《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2001年3月17日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拟上市公司进行上市辅导;为了进一步优化证券发行,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完善证券发行责任约束机制,2003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保荐制。依照保荐制度规则,保荐人应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发行责任人共同承担持续性的连带担保责任。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旨在调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发行人质量的制度性的安排。

(6)信息误导与虚假陈述有着当然的内在联系,因为虚假陈述本身即构成对证券市场的误导性信息,但证券立法中将两者作为禁止的行为并列表述,显然赋予了信息误导独立于虚假陈述的含义。

(7)关于这些责任的具体规定,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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