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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技术咨询合同具有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因实施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356条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

1.技术咨询合同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技术咨询合同调整的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在完成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科学研究活动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技术咨询合同具有特定的标的

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人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技术咨询合同标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3.技术咨询合同具有特殊的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因实施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技术咨询合同履行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仅供委托人决策时参考,并不要求受托人必须提供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方案。此外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数种,究竟采取哪一种,由委托人自己选择。

技术咨询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1.项目名称;

2.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的保密;

5.验收及评价方法;

6.报酬及支付方法;

7.委托人的协作事项;

8.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9.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委托方的主要义务

(1)详细说明需委托的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委托方应详细阐明咨询的问题及要点,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为受托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接到受托方要求补充、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或者工作条件的通知时,应按受托方的要求或者双方商议的期限进行补充、更换。

(2)按期接受受托方的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3)为受托方保密。对受托方提出要求保密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引用、发表或向第三者提供。

2.受托方的主要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受托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2)提出的咨询报告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为了确保咨询报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受托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

(3)为委托方保密。对委托方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期限内,不得引用、发表或向第三者提供。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未按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合同履行延迟和中止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导致受托人无法工作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延迟支付报酬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支付报酬的,应当退还咨询报告和意见,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委托人不接受或不按时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组织评估、鉴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已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受托人不提交报告和意见的,无权收取报酬,并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受托人延迟提交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承担减收或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2)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后,不进行分析、论证、评价等履行合同的工作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包括加快进度、弥补迟延履行的损失等。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所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超过约定期限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承担减收、免收报酬(已收取报酬的,应部分或全部返还)及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辅助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科技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专业技术问题的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又称为技术中介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技术合同的机会或者作为订立技术合同的媒介的合同。技术培训服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所指定的人员进行特定技术培养和训练的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1)为受托方提供工作条件。按照合同约定为受托人提供工作条件,并完成配合事项。

(2)按时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量、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3)及时协助受托人。在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后,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补充、修改或者更换。

(4)及时答复受托人的通知和建议。在履行合同期间,受托人如果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在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提出建议后,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工作,使委托人的技术问题得以解决。对于受托人工作的质量标准与验收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2)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有关知识。受托人不仅要通过自己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委托人的技术问题,还应当通过技术服务传授与解决技术问题有关的科技知识、经验和信息。这种知识的流动,是技术服务合同与其他劳务合同(如承揽合同等)相区别的实质特征之一。

三、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对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合同法》第363条作了如下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履行中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保护了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合法权益。

这类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基本原则一是谁完成谁拥有。即受托人基于委托人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受托人;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委托人,另一方无权参与分享。二是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即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为委托人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有;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为受托人所有(或持有),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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