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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人的观点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希腊人的观点荷马时代尚未出现责任概念。因此,希腊悲剧虽多处涉及杀人事件,但都没有对责任展开过讨论。故意杀人犯应受刑罚处罚,而非故意杀人犯可以免除处罚。鉴于此,戈德梅教授指出希腊思想中已出现古典的责任概念,这一概念建立在对犯罪发生时的所有条件进行心理分析的基础上。

第三节 希腊人的观点

荷马时代尚未出现责任概念。《荷马史诗》中仅有对故意行为的分析,但没有过错和归责的概念。人们仅注重危害行为。杀人案中的涤除罪恶要求将杀人者处死,不管杀人行为系故意还是非故意。

直至5世纪,人们才明确提出责任问题,但并不要求一定就责任展开讨论。因此,希腊悲剧虽多处涉及杀人事件,但都没有对责任展开过讨论。那时的人们认为:人类并不自由,主宰人类的是命运。人类只是超能力的工具,因此人类不应该被视作责任人。

尽管如此,古代实在法[6]中仍存在故意要素。Dracon法[7]在对杀人犯进行惩处时,特意区分了故意杀人和非故意杀人。故意杀人犯应受刑罚处罚,而非故意杀人犯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古代有两种倾向并存。一种倾向忽视故意和责任的概念,另一种新倾向则是在恶意中寻找刑罚的根据。

哲学家们长期以来一直对刑罚的目的和责任的根据争论不休。例如,普吕塔尔克(Plutarque)[8]曾记述了佩里克尔斯(Pericles)和普罗格拉斯(Protagoras)对某次运动会上标枪致人死亡的激烈争论。两人争论的焦点在于谁是这场事件的责任人?是标枪,投掷标枪的人还是运动会的组织者?柏拉图(Platon)[9]提出了非故意实施不公正行为的问题。他曾这样说道:“所有犯过错的恶人都并非故意成为恶人……我认为所有的人在实施不公正的行为时都是身不由己。”换言之,罪这种不公正的行为对犯罪人来说也是有害的,犯罪人并非真的愿意犯罪。因气愤、高兴或无知都可能实施不公正的行为。但是不能仅从动机角度去评价行为,还要从损害结果的角度评价行为。这样一来,作为刑罚之因的刑事责任便有别于损害赔偿:在缺乏明确的意志时就应排除作为刑罚之因的刑事责任,而是否进行损害赔偿则完全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

鉴于此,戈德梅教授指出希腊思想中已出现古典的责任概念,这一概念建立在对犯罪发生时的所有条件进行心理分析的基础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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