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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怎么办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据此李芬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大刚配合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是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如果一方不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可依据该协议单方面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是对协议离婚制度的一种误解。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应依法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芬芳与郑大刚双方于2001年年底相识恋爱,2002年10月为共同生活购买了上海某区A房屋,产权登记在郑大刚名下,自当年11月开始,双方便在A房屋内一起共同生活,次年10月双方育有一子取名郑明理。因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一直到2004年4月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郑大刚常以工作应酬为由彻夜不归,后经李芬芳调查得知郑大刚在外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女,于是李芬芳向郑大刚提出离婚,郑大刚也觉得二人在一起已无新鲜感,故也同意离婚,于是双方于2005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A房屋产权归李芬芳所有,郑大刚愿放弃该房屋产权,产权变更给李芬芳,剩余贷款由李芬芳承担。但因各种原因,房屋产权一直没有进行变更,后李芬芳要求郑大刚协助变更房屋产权,遭到郑大刚的拒绝,那么李芬芳可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支持她吗?


一、 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怎么办?如本案中,李芬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要求郑大刚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郑大刚拒不配合或“玩失踪”,那么李芬芳可以直接单方面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产权变更手续吗?答案是否定的。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妥善处理,此时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应当为双方办理登记离婚手续,并同时将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备案登记。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备案登记行为并未直接赋予该协议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该协议只是男女双方就离婚及相关问题达成的一张契约而已,该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还有待于法院的再次确认,也就说,李芬芳仅凭该离婚协议无法单方面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依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因履行离婚协议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据此李芬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郑大刚配合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离婚协议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系合法生效的协议,协议也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李芬芬依据该协议享有请求郑大刚配合其办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的权利。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法庭审理中,李芬芳表示其自愿一次性还清系争房屋剩余贷款。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郑大刚与李芬芳离婚时约定将系争A房屋所有权归李芬芳所有,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郑大刚应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李芬芳的名下。现郑大刚拒不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李芬芳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并将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李芬芳表示自愿偿还系争房屋所欠的公积金商业贷款余额,于法不悖,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系争A房屋归李芬芳所有,李芬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清系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郑大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配合李芬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很多人认为,离婚协议是在政府部门备案的,如果一方不配合自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可依据该协议单方面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这是对协议离婚制度的一种误解。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发生的纠纷应依法向法院起诉。

在此提醒大家,涉及房屋产权变更时,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则在贷款全部还清前,为了保护债权人即银行的利益,一般法院无法强制房屋管理部门为当事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当事人应当全部结清贷款方可顺利完成产权变更手续。若男女双方可相互配合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且征得银行同意,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无需一次性还清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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