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分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分类,是指根据犯罪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相互对应的类别。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类别的多样化。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视之为犯罪。类罪是立法时将所有的具体犯罪划分为若干类。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犯罪分类,是指根据犯罪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属性,将犯罪划分为若干相互对应的类别。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犯罪类别的多样化。我们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对犯罪进行多种类的划分。

一、犯罪在理论上的分类

刑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分类。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譬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盗窃等犯罪,其行为本身就自然蕴含着犯罪性,人们根据一般的伦理观念即可对其作出有罪评价。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法则(附属刑法的一种)所规定的犯罪。譬如由行政经济法规的法则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即属于此类。这一类犯罪的特点在于都以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为前提,它们原来都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在一些经济行政法规中首先作为被禁止的行为或作为犯罪加以规定。随后在修订的刑法中予以吸收而视之为犯罪。

一般认为,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看,自然犯比法定犯要严重得多。对于自然犯,其刑事责任能力没有特别的规定,而对法定犯来讲,某些犯罪,不仅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且还需要具备一些其他方面的条件,相对来讲,要求较为严格。但在违法性问题上,由于行政法规会因为国家管理目标的改变而时常发生变化,因此,法定犯又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缺乏像自然犯那样的稳定性。正因为两类犯罪各有其特殊性,所以在认定、处罚及预防等方面,均应采取各不相同的对策。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又被称之为“白领犯罪”),是指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等一定身份作为犯罪构成主体条件的犯罪。诸如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等。非身份犯(其中一部分则被称为“蓝领犯罪”),是指身份犯以外的,刑法对其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诸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等。

由于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划分以刑法规定的职业等特殊条件为标准,因此,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某些特殊的身份条件,便成为认定行为能否构成某种犯罪的关键。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对犯罪人处罚的轻重程度。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前者如强奸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后者如诬告陷害罪、伪证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前者如玩忽职守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所有的过失犯罪;后者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贪污罪、敲诈勒索罪等。

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对于准确认定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进而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也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原则界限。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实害犯,是指以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19条第2款所规定的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等。危险犯,是指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前者为具体危险犯,后者为抽象危险犯)等。

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区分,不仅有助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把握,而且对正确量刑具有积极意义。一般来讲,刑法对实害犯规定了重于危险犯的法定刑。

(五)重罪和轻罪

在国外刑法中,根据犯罪所处刑罚种类的不同。一般都有重罪与轻罪之分。重罪和轻罪在逮捕适用、主从犯的区分等方面都有不同。[5]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重罪和轻罪之分,但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也规定:“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些规定实际上“暗示了可以从理论上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6]重罪与轻罪的区分,可以帮助确定对犯罪的刑事政策以及不同诉讼程序的选择。

除了上述分类以外,刑法学理论还对犯罪进行了其他一些分类,比如以犯罪次数或其他法定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初犯、累犯、再犯;以犯罪终了后不法行为或不法状态的具体情形为标准,可以分为既成犯、继续(持续)犯、状态犯;以犯罪时空条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同时犯、同地犯与隔时犯、隔地犯;以犯罪人的犯罪特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常业犯、习惯犯、普通犯,等等。

二、犯罪在立法上的分类

对犯罪进行立法上的分类,是建立科学的刑法典分则体系的需要,也是指导刑事司法,突出惩治重点,便于广大公民学习、掌握刑事立法原则的需要。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前者是指危害国家政权、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的犯罪;后者是指除国事犯罪以外的其他各类普通刑事犯罪。对国事犯罪,各国立法的表述各不相同,有的称为“国事罪”,“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的称为“反革命罪”。我国1979年《刑法》分则第1章称为“反革命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属于国事罪的范畴;其余第2章至第10章规定的各类犯罪,相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言,都是普通犯罪。

(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在我国,故意犯罪被规定在《刑法》第14条中,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犯罪则被规定在《刑法》第15条中,系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刑法通常都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而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三)一般犯罪、类罪、具体犯罪

犯罪按其在刑法中的规定,分为一般犯罪、类罪和具体犯罪。一般犯罪即《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类罪是立法时将所有的具体犯罪划分为若干类。如我国刑法分则将所有的具体犯罪划分为10类,即分则10章: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刑法分则第3章和第6章又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小类等。如第3章又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具体犯罪就是刑法分则每一章或每一节里规定的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

将犯罪划分为一般犯罪、类罪和具体犯罪可以清楚地认识每一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定罪量刑过程中所引用的罪名都是具体犯罪的罪名,不能引用类罪罪名。

(四)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它们不属于公诉案件,必须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己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受理。我国刑法对此作了规定,这类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它们大多与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权利和婚姻家庭关系密切相关,也有一些与侵吞他人财产等道德问题有关。除亲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都是非亲告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过,从全面保护被害人利益出发,在我国,当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时,法律则允许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告诉。

(五)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根据犯罪主体的状况,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了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注释】

[1]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法国刑法典》没有再对犯罪下一般的定义。

[2]1922年《苏俄刑法典》是前苏联第一部刑法典,于1922年5月24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同年6月1日起实施。该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共227条,于1927年1月1日被新的《苏俄刑法典》所取代。

[3](日)福田平、大塚仁著:《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9页。

[4](意)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69页。

[5](英)J.C.史密斯等:《英国刑法》(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6]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