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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著作中的探索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早期著作中的探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考察法的现象的内在奥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就是试图区别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应当指出,在马克思的大量著作中,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有时是并列使用的,有时又是交叉使用的,有时甚至是未加区别地混合使用。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应有和现有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是马克思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理论原则。

一、早期著作中的探索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考察法的现象的内在奥秘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就是试图区别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应当指出,在马克思的大量著作中,法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有时是并列使用的,有时又是交叉使用的,有时甚至是未加区别地混合使用。但是,如果我们深入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马克思那里,法和法律之间还存在某种微妙的差异性。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应有和现有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学观是马克思从事法学探索的最初理论原则。青年马克思依据康德的法哲学原则,企望通过艰苦的研究,构架起一个无所不包的新的法哲学体系。然而,当马克思接触到并转而信仰黑格尔主义之后,便发现了理想主义法学观的理论缺陷。他认为,在按照理想主义法学世界观建立起来的法哲学体系中,“首先出现的严重障碍正是现实的东西和应有的东西之间的对立,这种对立正是唯心主义所固有的。”[15]马克思开始认识到,“应有”与“现有”不应该是互相对立的,而应该是统一的,并且应该从“现有”出发,从“现有”事物自身矛盾的东西出发,来求得这种统一。于是,马克思摒弃了康德从“应有”出发考察法的现象的法哲学观,而把黑格尔注重“现有”并由此出发来展示法的现象的内在矛盾运动的法哲学观作为自己的思想原则。不过,尽管马克思注意到法哲学思维应遵循从“现有”到“应有”的路线,但由于他仍恪守理性法思想,因而就使这一路线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在法学观上呈现出“二元论”的色彩。

因此,一般来说,马克思把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直接约束或调整人们行为的肯定的、明确的和普遍的规范,称之为法律或“现行法”(诸如书报检查令、林木盗窃法、普鲁士国家离婚法草案等)。比如,他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的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惟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16]等等。至于什么是法,则比较复杂。由于青年马克思还深受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德国古典法哲学家的理性法观念的影响,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旧法学思想纷然杂陈,彼此消长,处于急剧变化的过程之中,所以,马克思对于法这一术语的使用,往往具有多重意义。在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分析中,马克思把法看成是自由的、正义的和理性的代名词。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一方面,马克思仍然把体现伦理理性、自由的法同反映林木占有者私人利益的法律相对立,指出在代表私人利益的莱茵省议会那里,“凡是在法曾经给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给法制定法律”[17]。另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贫民阶级习惯权利的分析,明确揭示了法体现在社会主体的权利之中,权利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习惯,是法的重要渊源。[18]但马克思还没有看到权利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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