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一)中国的收养立法中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据的。作为中国收养法主要法律渊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三、中国的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中国的收养立法

中国的收养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立法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调整公民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中国收养法的重要法律渊源。

作为中国收养法主要法律渊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1991年12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计34条,分别规定了总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和附则。

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针对收养问题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收养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解决收养关系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也都是中国收养法的渊源。

(二)中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原则性规定,可以把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需要家庭和社会的悉心抚养、关怀爱护、培养教育和监督保护。尤其是对那些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通过收养,可以使他们在温暖的家庭中生活,得到养父母的抚养教育,健康成长。《收养法》中许多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如:(1)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因此,《收养法》的内容必须同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实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收养法》中,比如:(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由表达其真实意思,即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在《收养法》中的体现有:(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因为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在《收养法》中的体现有:(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保障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生活幸福的一项基本国策,因此,它已被明确载入宪法、婚姻法等法律之中,并成为重要的法律准则。

生育制度和家庭制度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对生育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协调一致。处理收养领域里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要求。《收养法》特别规定:(1)收养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2)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