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

时间:2022-04-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广告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85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同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广告发布标准是由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必须遵循的准则。

二、《广告管理条例》、《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广告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由于这一时期的广告,是在十年动乱这一近于空白的状态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广告宣传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一些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1985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同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在其后的六七年里,这个条例一直是我国关于广告管理的基本法规。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从此,我国的广告活动就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有序状态,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在《广告管理条例》颁布以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下列十余种:

(1)1992年6月1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于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广告管理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牧渔业部《关于做好农药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暂行规定》;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广告代理制和广告发布前审查试点工作的意见》;

(10)《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1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广告发布标准是由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与形式必须遵循的准则。一切广告活动要想达到预期的目的,都必须将内容以一定媒介形式发布出去。因此,确立广告发布标准是广告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就一件具体的广告作品而言,发布标准是很具体的,不同性质的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要求。在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一下广告发布的一般标准。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七条还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尊严。”这是广告的最基本原则。真实,是指广告内容应与所宣称的产品或服务本身所具有的质量、数量、功能等相一致,不能过度夸大,更不能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它要求对某一广告的每个构成要素的介绍是真实的,而且要求由各要素构成的整体也必须能使受众得到真实的印象或结论。健康、合法,是指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具有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具有科学性。清晰、明白,是指广告内容的表达必须清楚,而不能含糊其辞,要使公众能正确认识,而不致产生误解。

广告发布标准主要表现为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禁止和限制,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邪恶的内客;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法》中还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有些产品和服务不能进行广告宣传:(1)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明令淘汰的产品;(2)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行为;(3)国家允许生产、销售,但不用做广告的产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在发布形式上,《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一)广告经营者的资质标准

这是广告经营者进入广告市场的先决条件。由于广告活动提供的是知识型的服务,因此,相对于一般服务来说,它对从事广告业务人员的文化和专业知识水平要求比较高。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申请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例以外,还应具备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专业条件:

1.综合型广告公司需要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二分之一;

(3)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5)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还应有了解国家进出口政策的有关人员、翻译人员,并有稳定的业务渠道。

2.广告设计、制作公司需要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注册资金数额要符合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五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3.兼营广告的企业需要

(1)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广告媒介、经营机构和经营制作场所,经营场所不少于20平方米,制作场所因广告制作项目而定;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4.广告媒介单位需要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介);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适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单独立账。

5.个体广告经营户需要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单独立账。

6.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需要

(1)具备设立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公司的条件;

(2)合营各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法人;

(3)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设计、制作技术和设备;

(4)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5)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才;

(6)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就依法享有经营资格。

(二)广告经营行为规范

(1)广告经营必须在取得广告经营权后,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未取得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广告经营活动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2)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广告代理、广告合同、广告审查、广告证明、广告业务档案等制度;

(4)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

(5)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