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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不足之处

时间:2022-03-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限制开发区域作为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地区,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限制开发区作为一类特殊复杂的区域,在区域发展模式、开发政策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但目前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仅限于学术探讨
现有研究不足之处_宁夏回族聚居限制开发生态区区域发展机理与模式研究

尽管已有的研究成果从各个方面对限制开发区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尝试,但总体来讲,目前国内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相对较为薄弱,研究成果较少,已有研究主要侧重于大范围区域内的功能定位、类型划分、配套政策、产业选择和发展战略等。作为一类特殊的人地关系地域生态系统类型,相比其重要性而言,当前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无论是理论、方法和政策等方面的探讨,还是实践方面的探索,都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存在不足。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理论与研究方法

按照主体功能对国土空间进行划分在我国尚属首次,国外也没有主体功能区这样的说法,目前,国内对主体功能区相关的理论与方法虽然有很多探讨,但尚不成熟。限制开发区作为与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相伴随的产物,目前也没有成熟的理论框架和可借鉴的方法指导实践。且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的概念,其边界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游离,传统的人地关系论、空间管治论、生态经济论、区域可持续发展等理论虽然可以为限制开发区域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科学解释,但缺乏明显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尤其是限制开发区中的生态脆弱区,大多是集“贫困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生态脆弱区”于一体的一个复杂地域,生态脆弱、环境恶化、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等各种区域问题交相叠加,虽然学者们也开展了相应的研究,但缺乏相应理论框架的指导,使得这些工作的潜在价值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因此,在未来研究中,对主体功能区、限制开发区的研究,以何种理论作为指导、用何种方法进行分析是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

(二)缺乏对限制开发区域内部的细分研究

目前,学者们分别就限制开发区域的财政补偿、产业选择、耕地保护、发展战略和模式等进行了宏观的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示范性和探索性。但限制开发区域作为一类复杂区域,内部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复杂,既有农产品主产区,也有退耕还林还草区、石漠化和荒漠化区、水土流失严重区、重要的水源保护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区、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虽然同为限制开发区域,但这些区域内部在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各区域发展的影响因素、动力机制也显著不同。区域的产业选择、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等是基于区域发展机理之上的,机理不同,相应的发展模式、发展战略等也就自然不同。但现有对限制开发区域的实证研究多为省域尺度或河流流域、山地等专项区域,研究的尺度较大,且大多没有对内部差异性很大的区域进行细分研究,这就使得研究的结果宏观性较强,难以反映区域内部的差异性,从而使得结果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此外,仅有的细分研究,也大多是借用主体功能区划的理论和方法,针对性不强。

(三)缺乏对限制开发区域的深入系统研究

目前,国内对主体功能区的相关研究成果支离破碎,缺乏系统性,研究深度也不够,主体功能区划中新理念、新方法的应用在理论上的高度不够,因此,无法揭示区域的本质特征。限制开发区域作为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的重要地区,在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限制开发区中的生态脆弱区作为生态环境极度脆弱、社会经济长期处于欠发达状态的地区,却又面临发展经济,保护环境,限制开发方式、开发强度、开发规模等多重压力,其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比其他任何地区都要尖锐,如何在生态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度的开发是限制开发区域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即通过对区域进行分区分级,在此基础上确定不同级别区域的承载能力、开发强度、开发模式并制定相应的政策。然而,现有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均停留在表面上,提出的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开发方向等过于笼统,尤其是对限制开发区域产业演化和发展模式形成的机理缺乏探索,更缺乏基于不同类型功能价值评价基础之上的产业和发展模式选择。此外,关于限制开发区域发展的保障措施,“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有相关论述,国内一些学者也从产业政策、绩效评价、财政政策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尤其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较为全面地从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方面对相关政策及绩效评价进行探讨,但到目前为止,关于保障措施及绩效评价的研究均处在宏观研究层面,在区域政策设计、绩效评价、生态补偿等方面的研究都明显缺乏深度,各种政策叙述较为模糊、笼统,针对各区域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更是鲜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产品主产区在未来必然会面临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问题,这些在目前都缺乏足够的研究。

总之,当前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大都比较宏观,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较少,如提出限制开发区域应适度发展,但不同区域适度的标准是什么,现有研究很少;《纲要》提出通过人口迁移减轻当地的人口压力,但关于人口如何移动,往哪里移,也没有相关研究。因此,对限制开发区域而言,在对其进行功能细分的基础上,研究不同类型区产业结构演化和区域发展机理,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功能定位的限制开发区域发展模式进行研究是今后需要深入研究的方向。

(四)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执行难度大

我国目前有城市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规划,且分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主管,这必然会造成:一方面,各规划之间的衔接关系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相互之间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另一方面,现有各规划中,除《城乡规划法》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之外,其他规划均没有相关法律做依据,随意性较强,执行起来难度较大,从而造成规划制定的很完美,但在实际执行中缺乏约束性手段,更缺乏资金的稳定支持,导致许多功能区不能维持原有的功能定位。

“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及《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均在全国层面对主体功能区划进行相应的表述,各省在国家要求下按照《省级主体功能区划规程》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完成了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但从执行情况看,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还是省级层面的《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完成之后并未在实践中发挥控制和约束作用,从区划内容到相应的政策均未能落到实处。限制开发区作为一类特殊复杂的区域,在区域发展模式、开发政策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但目前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研究仅限于学术探讨的层面,政府层面从中央到地方都没能严格按照全国及省级的主体功能区划落实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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