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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的缺憾

时间:2022-03-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未形成独立的研究对象在正义实现研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对象。由于正义实现理论服务于观点迥异的正义理论,各种正义实现理论之间找不到可通约之处,从而难以探究正义实现的一般性规律;在正义研究上,没有形成明晰的概念对象。2.系统性研究较少当前多关注于某一要素对于正义实现的影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如果仅仅对正义进行宏观研究,则不免使正义的研究简单化,从而忽视了正义实现机制的内在复杂性。
现有研究的缺憾_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正义实现研究

1.未形成独立的研究对象

在正义实现研究上,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对象。以前的正义实现研究总是蕴含于、依附于正义研究之中,并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主题。由于正义实现理论服务于观点迥异的正义理论,各种正义实现理论之间找不到可通约之处,从而难以探究正义实现的一般性规律;在正义研究上,没有形成明晰的概念对象。在国内研究中,往往把正义与公平、平等、公正等价值概念混为一谈,从而难以认清正义的本质所在。有些人谈论的正义问题往往等同于社会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当然分配公平是正义的重要内容,但绝非正义的全部。把分配公平等同于正义会导致我们忽略正义价值中更本质的内容,这样在研究正义实现时往往把着眼点置于表层的治理机制或手段层面,而不能从深层次探讨问题的本质所在。

2.系统性研究较少

当前多关注于某一要素对于正义实现的影响,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正义实现理论应当是一个系统化的理论,系统各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的关联性。每一个要素只是正义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各要素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出整体性功能。因此,不仅要研究单个要素对于正义实现的意义,而且要研究各个要素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本身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研究对象。如果只关注于单要素的研究,就容易忽略各要素之间的关联性。

3.规范分析较多,事实分析较少

一般说来,由于正义是指人们对这个社会的“应然”状态的认识,其中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规范分析占多数应当说很正常,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忽视事实分析。事实分析奠定了规范分析的基础,界定了规范分析的范围,构筑了规范分析的框架。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忽略了事实分析,从而导致论证的对象范畴不明,正如摩尔所指出的那样:“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52]

4.宏观分析较多,微观分析较少

以往的研究总是多关注于宏观层面,讲究宏大叙事。其实正义的实现不仅需要国家宏观制度的支撑,还需要个人微观层面的支撑。如果仅仅对正义进行宏观研究,则不免使正义的研究简单化,从而忽视了正义实现机制的内在复杂性。正义实现终究要落实到人的行为上,而人的行为不仅仅是观念和制度的产物,还会作用于制度和观念。因此,还应当关注行为与观念制度之间的微观互动,以为正义实现构筑扎实的微观根基。

5.规范研究和经验研究呈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一部分学者专注于“正义应当如何实现”,使正义实现研究变成了纯粹规范性研究,其结果就是“正义实现机制”也成为了一个有待实现的对象。另外一些则专注于“正义能够如何实现”,使正义实现理论服务于某些权宜性的合理性目标,不再接受正义价值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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