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讲话说:“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干部的真心拥护。
(一)坚决惩治腐败
2014年,无疑是中国反腐力度最大的一年。根据中纪委的通报:2014年,68名中管干部已结案处理或正在立案审查,周永康、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申维辰等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令计划、苏荣等案件正在立案审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建立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摸清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的底数。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反腐败执法合作机制,启动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2014年共推出了三轮中央巡视,目前第三轮巡视还在进行中。此前各轮巡视,发现了若干重大线索,如山西严重腐败问题,以及白恩培、万庆良、武长顺、杨卫泽等人的违纪违法线索。2014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3085起,处理71748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646人。另外,中纪委官网通过在网站“独家首发”严重违纪领导干部信息,成为媒体反腐报道最为重要的信息来源。
2015年3月12日,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到:2014年查办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4040人,同比上升40.7%;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查办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9913人,马超群等“小官巨贪”被查处。另外,还有媒体预测了2015年反腐败的7大热点:推进反腐立法;盯住“一把手”;亮剑“为官不为”;国企反腐升级;海外追逃继续发力;严惩身边的腐败;严查资源领域腐败等。
总之,反腐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
(二)紧紧扎住制度围栏
腐败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权力寻租。要铲除腐败土壤,就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新加坡学者郑永年认为,腐败是制度的产物。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腐败是现存制度运作的结果,包括经济、行政和政治体制在内的很多制度,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腐败;其次,反腐败的制度不作为,不能有效遏制腐败,更不用说是根除腐败了。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会从制度入手来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建设清廉政府。从中国现实的政治生态看,现在是反腐败的一个历史机遇,也是确立反腐败和预防腐败制度的一个历史机遇。中国需要以持续的反腐败行动为契机,确立新的反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制度,例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这些制度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说,无论是党员还是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哪个部门还是哪个组织,都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开展活动,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更加重视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党更加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如何实现。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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